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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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背景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2、婚前医学检查;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4、助产技术;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6、新生儿疾病筛查;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单位和人员,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单位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批准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

2、服务。婚前医学检查(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密;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2)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3)

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4)手术包。3、结扎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4、其他必备设施:(1)转送疑难、急重

4、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2)供血、配血、输血设备。(3)供氧、抢救监护条件。(4)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5)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5、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一)、组织设置要求(二)产前诊断业务范围要求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供的产前诊

5、断技术服务包括:1、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2、开展与产前诊断相关的遗传咨询。3、开展常见染色体病、神经管畸形、超声下可见的严重肢体畸形等的产前筛查和诊断。4、开展常见单基因遗传病(包括遗传代谢病)的诊断。5、接受开展产前筛查、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断的孕产妇的转诊,对诊断有困难的病例转诊至国家级产前诊断机构做进一步明确诊断。6、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对引产出的胎儿进行尸检及相关遗传学检查。7、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50年。(三)规章制度要求:(四)质量控制(五)专业技术基本要求(六)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开展

6、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配备至少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遗传咨询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实验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实验技术人员。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需在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

7、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l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l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l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

8、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l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l(1)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l(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l(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l(4)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l(5)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l(6)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l(7)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

9、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所。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1、申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条件:(1)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应取得医师以上技术职务,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泌尿外科、外科临床经验或已多年从事婚检工作,有丰富经验;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医学遗传学知识

10、及婚检工作岗位培训合格证;(2)终止妊娠、结扎手术:应由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妇产科和外科(外科只负责结扎)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负责手术全过程,在其指导下,终止妊娠的具体操作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操作熟练。(3)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应取得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有8年以上相关学科临床经验,取得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遗传病诊断或产前诊断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书;能根据辅助检查出具的报告,综合分析判断,作出准确的诊断结论。(4)助产技术人员:取得助产士或妇产科医士、护士以上技术职务,并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l 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

11、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l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l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l 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于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由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一)婚前保健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1、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

12、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管理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管理 2、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和宣传教育。3、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二)孕产期保健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1)为孕产

13、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2)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3)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4)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5)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6)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7)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8)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二)孕产期保健2、管理要求 孕妇有下列情形的之一,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1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可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婴儿保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婴儿保健服务包括:

15、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婴儿的监护人应能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母乳

16、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四)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 明确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打印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固定签发人员。固定签发人员。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和人员的复核批准。各签发机构要配备证章管理专

17、职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签发人员、盖章人员签订终身责任承诺书。规范签发内容。规范签发内容。出生医学证明要严格按照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实事求是签发。1、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姓。2、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并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系统“曾用名”一栏没有记载相关信息的,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双方居民身

18、份证必须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机具验证,不能通过验证的,签发机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4、自2014年5月1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换发管理。换发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发单位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不做变更。遇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换发:因签发单位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更正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由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和

19、说明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换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换发正页),原出生医学证明及副页由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不得作为废证处理。补发管理。补发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机构负责。因被盗、遗失或其他原因致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在户籍所在地主流媒体刊登丢失声明一个月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所在地主流媒体刊登的丢失声明、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

20、发正页)。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特殊情况的特殊情况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原则签发原则 1、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前往医院途中急产分娩的新生儿,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脐带、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该机构负责完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信息,并录入“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2、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其出生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五)产前筛查(五)产前筛查

21、定义:产前血清学筛查是指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从孕妇群体中发现某些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高危孕妇,进一步明确诊断。筛查病种:目前主要对21-三体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畸形和18-三体综合征进行筛查。筛查时间:孕1520+6周 采血时间及注意:空腹采血,每天12点以前,产科医生在知情同意下开单。产科门诊采血室采血。采血后一周出结果,高风险孕妇经遗传咨询后决定是否进一步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抽羊水诊断,3周出结果;采静脉血费氏诊断,三天出结果。2014年我市的筛查率年我市的筛查率85.19%。(六)新生儿疾病筛查:(六)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

22、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目前我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可筛查30种疾病。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目前 我市开展30 种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包括已经开展的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21-羟化酶缺乏型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4种和使用先进的联质谱检测技术新增的氨基酸代谢异常、脂肪酸代谢异常和有机酸代谢异常 26 种,这26种疾病的总体发病率为1/5000,进行筛查可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防止残疾的发生,因此本项目的推广

23、对提高我国人口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将起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2014年我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筛查率已达67%。新生儿听力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到初筛单位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我院听力诊断中心接受进一步诊断。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诊断中心。(七)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七)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工作 结合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提供全面、整合

24、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 导,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 知,促进健康行为。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

25、况。在孕早期或初次 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 服务的孕产妇,也要及时进行检测与咨询。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将其纳入高危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给予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普遍性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的传 播。帮助产妇及其家人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

26、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常规保健与随访服务,强化生长 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服务。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无论其CD4+T淋巴细胞计数水平和病毒载量情况,应当及 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不具备抗病毒治疗能力的各级医疗 卫生机构都应当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并做好转介过程的信息交流。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 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估感染状 况及监测用药。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要持续给予用药依从性的咨 询指导。儿童出生后,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

27、用药;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进行感染状况监测,提供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必要时进行转介。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 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在孕早期及孕晚期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对孕中、晚期以及临产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也要及时给予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定期进行随访和疗 效评价,对复发或再感染者应追加治疗。所生儿童出生时即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如非梅毒螺旋体 抗原血清学定量检测等),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根据需要,为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对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 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

28、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 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在没有条件或无法进行先天梅毒诊 断、治疗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转诊。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 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 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 白,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五)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综合关怀与支持。医疗卫生机 构、社区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

29、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概述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公民或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鉴定组织1、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统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幼保健院内,负责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和有异议的

30、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鉴定程序1、公民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结果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申请表,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材料。2、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90日。如鉴定有困难,可向上一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上级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3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省级为终极鉴定。如省级技术鉴定有困难,可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确诊,出具检测报告,由省

31、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八、法律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1、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采取其它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2、医

32、疗保健机构或人员超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许可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1、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1、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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