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国际组织的政治与安全功能国际组织的政治与安全功能 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功能 国际组织的维持和平功能 国际组织的安全功能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功能一、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类型和特点国际组织以合法性为基础,强调多边主义,注重多边协调,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有效平台和工具。国际争端主要分为法律争端和政治争端。国际争端的解决主要通过联合国框架和区域组织。(一)联合国框架下国际争端的解决和平解决争端机制:优先选择,主要包括政治解决和司法解决。强制性机制:制裁、武力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
2、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一款(二)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下国际争端的解决 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规定了区域性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正式地位。区域性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优势 区域性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特点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途径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是指争端当事各方为了争端的解决而直接进行对话,阐明各自的立场与观点,澄清事实,以求相互理解、消除误解与分歧、作出让步与妥协,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从而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可能可能的的结果结果:1.争端一方让步,完全放弃自己的主张或要求,接受争端另一方的意
3、见、主张或要求;2.争端双方相互妥协,做出让步,从而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争端方法;3.争端各方坚持已见,互不让步,从而造成争端双方谈判破裂,而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争端。(二)斡旋与调停斡旋斡旋是指是指当争端各方不能直接解决争端时,通过第三方的周旋劝解争端各方走到谈判桌前以实现争端和平解决的行为。调停调停是指是指争端各方之间不能通过直接协商谈判的途径解决争端时,经由第三方介入以调和争端各方的要求。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方是否直接参与谈判。(三)调查与和解调查调查(或称(或称查明事实查明事实)是指在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争端各方同意以一定的方式来调查具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有各
4、方声称的违反有关条约或其他国际承诺的地方,并提出适当的补救办法加以调整。和解和解(或称(或称调解调解)是指争端各方通过相关条约或其他形式商定把彼此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由该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各方澄清事实并在听取当事各方意见和做出使它们达成协议的努力之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和争端解决途径。三、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途径国际组织的国际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依据国际法律规则解决或裁判国际争端。国际仲裁司法解决(一)国际仲裁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争端各方一致同意把彼此之间的争端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者来裁判,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仲裁具有“自
5、愿管辖”的性质。国际仲裁对争端各方具有法律方面的约束力。(二)司法解决司法解决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各方把争端提交给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之类的国际机构,由它们根据国际法规则对争端当事各方依相互协议而提交的国际争端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A.世界规模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B.专门性或地区性的国际司法机构:欧洲法院、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四、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手段联合国安理会是国际组织中唯一可以采取强制性行动的机构。1.制裁2.武力的使用(一)制裁制裁手段制裁手段主要包括:经济制裁、金融制裁、武器禁运、旅行禁令、冻结资产等多
6、种类型在内的制裁措施制裁制裁目的目的是改变制裁对象的政策行为或者是向制裁对象传达制裁方的某种意见。(二)武力的使用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赋予了安理会应对威胁、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国际组织使用武力的方式:(1)维和性介入,主要目的是制止冲突,在争端各方之间实现停火,其维和行动必须是中立的。(2)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第三方军事力量直接介入。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维持和平功能维持和平行动国际组织“维持和平和行动”(维和行动)是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进行的最引人瞩目的创新行动。联合国维和行动始于1948年,至2017年12月31日共实施71项维和行动,正在进行的维和行
7、动有15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基本原则是:各方同意、中立、非自卫不得使用武力。一、维持和平行动的演变联合国安理会于1948年5月29日通过了第50(1948)号决议,该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这是联合国部署的第一次维和行动。联合国联合国维和维和行动行动的的三三个阶段:个阶段:1.冷战时期的第一代维和行动2.冷战结束后的第二代维和行动3.进入21世纪后的第三代维和行动(一)第一代传统型维和行动 指导思想指导思想:“预防性外交”和维和三原则 主要应对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区域性国际冲突,或“由于非殖民化过程而出现的权力真空状态”,发挥“公正客观的第三者”作用,为平息冲突、恢复和平创造
8、有利条件。哈马舍尔德哈马舍尔德三三原则原则:维和行动需得到冲突主要当事方同意才可部署,维和人员在行动中应保持中立,维和人员在行动中除自卫和履行职责外不得使用武力。(二)第二代复合型维和行动 思想基础:1992年加利和平纲领“和平行动”:缔造和平、维持和平、建设和平 1992-1995年在索马里的维和行动遭到挫折和失败。(三)第三代治理型维和行动维和行动总体上趋于理性化,从“强制和平”恢复到“维持和平”,尽量避免使用强制性措施。2005年卜拉希米报告提出“和平行动”四大要素:预防性外交、缔造和平、维持和平、冲突后建设和平。2015年HIPPO报告提出“政治解决、以人为中心、伙伴关系”为主要内容的
9、维和改革建议。维和行动转型:从行动到治理;从政府到人民或从国家到地方;从应对冲突到预防冲突;实现可持续和平。二、维持和平行动的特点1.国际维和行动内容增多、范围扩大,由单纯的“维持和平”转向冲突后建设和平。2.维持和平行动的“强制性”不断增强。3.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多元化、复合化。三、维持和平行动的创新维和理念与原则的创新:强调公正性和积极自卫维和行动的机制创新:维行待命机制、建设和平委员会维和行动的能力建设:加强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合作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安全功能一、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1.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国际原子能机构3.禁止化学武器组织4.无核区建设5.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一)不扩散核
10、武器条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社会防扩散体系的基石和核心。三三大大支柱支柱:核不扩散、核裁军、和平利用核能。积极作用积极作用:核扩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防止。世界上七个地区已宣布为无核区。主要主要挑战:挑战:大国的核战略和核政策、地区安全困境、非国家行为体核扩散(二)国际原子能机构1957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正式成立,总部在维也纳。三三大大支柱支柱(工作领域工作领域):):安全、科学技术、保障监督。主要活动:主要活动: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签订“保障监督协定”,对有关项目实施保障监督;组织研究和制定有关核能利用的安全条例;组织有关原子能和平利用的研究、会议和资料交流。(三)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成立
11、于1997年5月23日,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主要主要机构机构: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技术秘书处主要主要工作工作:清除化学武器存量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即化学非军事化。规定缔约国间争取和平利用化学进行国际合作。(四)无核区建设 无核武器区无核武器区(无核区)(无核区)是指有关地区内的国家或区域集团通过条约或公约而自愿建立的,同时被联合国大会所承认的没有核武器存在的地区。建立无核区的建立无核区的意义意义:有利于推进全球核不扩散进程有利于提升地区和全球核安全水平有利于推动核裁军进程有利于推动全球和平利用核能的发展(五)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1996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开放签署,尚未生效。核查核查机制:机
12、制:国际监测体系、实地检查和国际数据中心 宗旨和宗旨和目标:目标: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爆炸及其他任何核爆炸,有效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及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二、推动裁军裁军是指裁减武器装备和军事人员的行为。联合国裁军机构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一)联合国裁军机构(1)联合国大会与裁军:联大裁军特别会议、联大第一委员会(裁军与国际安全)(2)联合国秘书处与裁军A.裁军事务厅B.裁军事务高级代表C.联合国秘书长裁军事项咨询委员D.联合国裁军研究所(二)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 1979年成立,国际社会唯一的多边裁军谈判论坛。裁军谈判裁军谈判会议会议主要主要议题:议题: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防
13、止核战争及一切相关事项;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制定有效的国际协议以保证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关于新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包括放射性武器在内的武器新系统问题;关于综合裁军方案和军备透明度问题。三、促进军备控制 军军备控制备控制是指对军事装备,特别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发展、试验、部署和使用进行限制和约束。军备控制一般通过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来完成。主要组织和机制:核供应国集团、桑戈委员会、澳大利亚集团、导弹及其技术控制机制、瓦森纳安排。本章思考题1.国际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中有什么优势?2.如何评价制裁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3.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哪些重要创新?4.国际核不扩散体系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