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职责实施制度一、镇政府全面领导本镇行政区域内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有关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镇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全生产管理规定;(3)建立健全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4)建立职责明确的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5)部署、督促各村、各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矿山及其他不具备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6)接到发生重、特大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2、扩大;(7)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作出并督促各村、各单位落实对重、特大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镇长对本镇行政区域内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二、对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全生产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2)定期向镇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领导或镇委会;(3)依法实施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全事故;(4)按照
3、规定组织做好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5)依法对违反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6)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镇委会报告,并派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7)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镇监所报送全事故统计表;(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对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全检查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三、镇农经中心监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镇行政区域内企业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
4、镇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组织制定、实施本镇全生产工作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3)组织拟定本镇有关全生产的综合性管理规定,制定有关工商贸企业全生产的要求、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4)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镇企业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5)组织开展全镇全性生产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跨部门、跨行业的重、特大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6)依法对工商贸企业和矿山全实施监督检查;(7)参与组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的监督审查工作;(8)负责对镇有关部门、单位和村落实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9)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10)负责本镇
5、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11)依法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特种设备的全监察、监督工作;(12)协助上级部门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监察、监督工作,同时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13)协助上级部门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如国务院、省政府有新规定,则执行新的规定;(14)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四、镇派出所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协助上级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辆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
6、交通秩序;(2)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集贸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以及企业的消防全和防爆全工作。(3)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或运输证。(4)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现场的抢救,并按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五、镇交通管理中心负责本镇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全监督管理;(2)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
7、全标志、全护栏)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六、镇建管所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依法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的全实施监督管理;(2)负责全镇燃气行业全监督管理;(3)负责监督建筑机械设备的全使用和管理;(4)负责全镇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5)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建设工程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七、镇农技中心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
8、做好有关农业机械检审工作;(2)按照规定组织和参加农业机械发生的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八、镇国土所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矿山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采矿权时,审查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审批;依法对矿山开采实施全监督管理,查处在村庄、院落和道路、桥梁、电力线路等公共设施附近的开采行为,坚决制止非法开采和超层、超界开采;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矿山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全生产职责。九、镇水务站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堤坝、水闸等)的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
9、、险堤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十、镇中学、中心校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的在校活动的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全教育,提高教师学生的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2)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学生全;(3)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4)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5)督促学校改造危房校舍,强化对校办企业的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10、他全生产职责。十一、镇卫生院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和职业病诊断,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十二、镇农经中心劳务输出办公室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组织做好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按规定提取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用于全生产隐患整改、重特大事故处理、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奖励等。十三、镇财政所应当将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十四、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本镇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特大全监督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11、。十五、镇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村、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特大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十六、依法对涉及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立即依法给予查封取缔,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十七、镇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全生产的事故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加强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全事故的发生。十八、镇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十九、各村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全生产职责,可参照本规定制定。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