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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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2、。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国家认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检,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报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

3、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期末考试成绩无效。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学院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设计等)必须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期成绩。学生首次考试及补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第八条 课程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的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试形式根据学科特点以闭卷、笔试、或者实践为主;考查课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为主。考查课课程考核应该于考试课课程考核前一周内结束。第九条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第十条

4、考试课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提问、实验、测验、实验报告等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例的20%-40%;第十一条 考查课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由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提问、实验、测验等)和阶段考试成绩组成。第十二条 独立开设实训课程,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占50%,综合实训占30%;非单独开设的实训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与理论课考试占80%(两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由各专业制定)。第十三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

5、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分,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列入留、降级科目。成绩以五级分制评定。体育课成绩以学生出勤和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学生本人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体育课可灵活考核。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不及格者,必须补考。第十五条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互相折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或系部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存档

6、一份。第十七条 教师要求查阅学生成绩,需要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核查试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询,需要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得参与核查过程。核查工作需要通知任课教师,经系部主任、教务处处长同意,方可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应届毕业生成绩单由各系负责打印,经教务处审核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毕业生有其它原因需要查询或者出具成绩证明,由教务处提供。第

7、十九条 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考核。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具备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一)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1/4者(不计原因);(二)平时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本学期总量1/4者。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将名单向全院师生公布。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该于考试前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开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手续如下

8、:(一)在辅导员(班主任)处领取缓考申请单,填写缓考原因;(二)因病缓考者需经校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并在缓考申请单上附医院诊断书;(三)系(部)主任及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医院诊断书审批意见(四)其它原因申请缓考者,系主任应该从严审批;(五)考试前将缓考申请单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审核同意后生效;(六)在考试期间,因急病不能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次日内,凭急诊病例办理缓考手续。学院不单独组织缓考考试,缓考学生的考试与补考同时举行。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时考试课成绩不及格者需要进行补考。理论课考试补考一般在开学后第一周周末开始进行;实践课考试补考视实际情况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三年

9、制第六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不及格的科目补考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进行。毕业前学院组织最后一次入学以来所有不及格科目补考。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期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学生可以在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对未通过考试的科目进行最后的补考。(一)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1/4者;(不计原因)(二)平时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本学期总量1/4者;(三)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四)考查课不及格者;(五)考试违纪、作弊者;(六)缓考不及格者;(七)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者。第二十四条 补考合格,成绩记为“补及”。缓考学生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毕业论文

10、(设计)考核,采用五级制,由各系组织评定。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一式三份。一份自己保留,一份交给系(部)保存,一份交教务处,作为教学档案保存。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经补考后考试、考查课程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者(包含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考试违纪、缺课时的课程),或者累计前面各学期有五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降级。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达到降级者暂不做降级处理,在原班跟班试读。第二十八条 若一学年或者累计前面各学期考试、考查课程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包含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考试违纪、缺课时的课程),予以留级。第二十九条 留、降级后,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学生可以申请转

11、到校内相关专业或者按结业处理。留、降级学生每年继续交纳学费。第三十条 在校就读到第二学年留、降级的学生,所有不及格科目记录取消,所有以前及格科目的成绩,学生可以自愿选择保留与否,但必须参加所有学科的听课及考试,取最高分数记载成绩。留、降级的学生如果出现缺课时或者违纪行为,其原及格成绩无效。第三十一条 因教学计划变动,造成对复学(留、降级)学生遗漏的课程,将在复学的学期内补修,并取得成绩。三、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二条 本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过学院批准,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经学院审核确定有特长,学院认为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12、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学院或者其它学院的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者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一)学生在本学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院批准;(二)转入其它学院者,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必须经过转出和转入学院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要转户口的由转入

13、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五年制学生,在学院学习未满三年者;(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当作退学处理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四、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或者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一)学生因病经过指定医院诊断,医院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应当

14、休学;(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最后一学年参军者,按正常毕业处理;(三)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学院保留其学籍一年。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经批准24小时内离校,学院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院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伤亡、疾病、意外事故、财产损害等,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自学课程,休学时间不足一学期者,可以参加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跟随原班级继续学习,符合留、降级条件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休学时间超过一学期者,学生复学后,随下

15、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以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学习。第三十九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四十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学期开学前携带休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到学院申请,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第四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正常修读年限为:高中及三校生三年,初中生五年。最长修读年限为:高中及三校生五年,初中生七年。如有特殊情况,由学院酌情处理。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仍需交纳学费五、退学第四十

16、三条 对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一)学生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以及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填写退学呈报表,经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通知其家长,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

17、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四)学生缴纳学费(含教材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及剩余的书费。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该决定即生效。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

18、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四十八条 从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六、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保留学籍二年,持有结业证书者可以一年后返校参加补考,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

19、上但没有完成全部教学计划内容而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第五十二条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四条 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附 则: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第五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

21、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七条 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良好、学业优秀,自受处分之日起满12个月的,可在毕业前申请解除处分。(一)受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所在专业学习成绩较好或通过专升本考试考取本科的;2有特殊立功表现的。(二)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为一年。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为半年(

22、距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给予记过处分),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的学生,其察看期可以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适当缩短或者延长。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可按期解除;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仅因为时间不够未能在毕业前解除处分的,由本人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备案,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同时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四)解除处分程序:1受处分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2学院组织调查审核,征求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意见,拟

23、定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3学生工作处核准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二、细则第九条 以各种形式制造混乱,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造谣惑众,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组织各类非法社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组织各类非法集会、游行或者煽动、组织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加入各类非法社团,参与各类非法集会、游行、罢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24、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社团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七)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者其它执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者

25、,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行政拘留等处理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给予如下处理和纪律处分:(一)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对于第二次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给予

26、下列处分:(一)三天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内(15-25学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五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内(26-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三)十天以上,十五天(含十五天)以内(51-7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十五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5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第十三条 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和人身自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损坏公物价值超过1000元者,给予留

27、校察看以上处分;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损害他人名誉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扣留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它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私刻、伪

28、造公章;2涂改伪造成绩单;3伪造教师签名;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对学生在校内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聚众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对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现场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者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盗窃或者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外,视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有本条款所列举行为,并未获

29、得非法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所涉价值不超过300元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处分以上;(三)初次偷窃作案所涉价值在300-1000元之间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上;(四)所涉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七)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八)冒领他人存

30、款、汇款(单)或者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一)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一)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

31、听劝阻、用语言挑衅或者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等):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五)出具伪证者: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架且出具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六)为他人

32、打架提供器械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者,加重处分;4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七)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殴打教职员工者,加重一级处分。(九)打架致对方受伤者,除按以上规定予以违纪处分外,还要负担医疗费用。第十七条 阅读淫秽报刊、杂志、书籍、电子出版物,访问反动、淫秽网站,收听、观看反动、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不守纪律、不服从管理,造成秩序混乱,有碍校风及

33、精神文明建设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一)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在校园内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它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六)利用望远镜等工具或者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4、。(七)有骚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九)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十)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十一)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场所内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十二)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

35、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十三)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四)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者将学生公寓的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擅自调换学生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十五) 擅自改变学生公寓结构或者修改门卡设置,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六)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在一天内由物主自行将宠物带离校园,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如被再次发现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七

36、)学生公寓晚间封寝后未按时归寝者,三次以内(含三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故夜不归寝者,二次以内(含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八)学生公寓晚间熄灯就寝后,仍在走廊内大声喧哗、打闹,影响他人休息,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九)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十)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它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与记过以上处分。(二十一)在课堂上

37、不守纪律,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给予下列处分:1扰乱课堂教学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2课堂上污辱谩骂教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课堂上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十二)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十三)勾引校外人员入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打架斗殴者按十五条规定加重一级处分。(二十四)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38、一)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电器升温设备、电磁炉、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被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使用禁用物品者,视情节给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39、分,导致灾害性事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学校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对参与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 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者阻扰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者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学校

40、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者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它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者其它有害信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者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者邮件地址,冒用他

41、人或者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者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

42、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如下处理:(一)可以从轻处分的: 1违纪行为发生后,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3无法抗拒的原因或者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二)应该加重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以任何方式干扰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者; 3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5违纪事件中的为

43、首者; 6违纪事件性质、后果严重,情节、影响恶劣者; 7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按其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8曾受学院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9在校期间已受到两次处分,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 凡受处分者,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无资格评选任何荣誉称号。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如果确需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学生违纪行为若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移交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附则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

44、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果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本人有权在处分生效后提出书面申诉,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负责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45、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三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十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生效之日起终止学籍,学生证等有关证件同时失效。由当事人所在系负责通知各有关部门,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者未按时离校者,有关部门经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保卫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令其离校。(二)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其中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警告、

46、严重警告处分由当事人所在系研究决定,送交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当事人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当事人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院长会议决定。(三)给予学生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系拟稿。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学生工作处拟稿。学生处分决定均由学院发文。(四)学生工作处应将有关处分决定及相关书面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及学生工作处工作档案。材料归档后,任何部门、任何人均无权私自撤回或者更改。违纪者是中共党员的应该通知党委组织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违纪者是共青团员的应该通知院团委。(五)学生违纪处分自决定之日起即告生效,处分决定应当及

47、时在校内张榜公布,学生所在系(部)要及时将处分决定送交处分学生签字并通知学生家长。送签时要有两名与受处分学生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果学生拒绝签字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公寓规范化管理是为学生创造一个洁、齐、美、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促进学生成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保证学生在公寓内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学风、校风,更好地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住宿管理1新生入住时凭缴费收据领取房间钥匙,钥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配钥匙,不得自行安装、调换门锁。2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允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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