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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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

2、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

3、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

4、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内

5、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5

6、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

7、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8、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5.当年财务报表;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7.应纳税收入

9、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

10、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11、;5.当年财务报表;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8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

12、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

13、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5.当年财务报表;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

14、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9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1.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3.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10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

15、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1.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凭据;2.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凭据;3.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凭据,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凭据。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11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16、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符合条件的下列收入证明:1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凭据;2.捐赠所得凭据;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凭据;4.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

17、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凭据;5.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的凭据。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8、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13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

19、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2.相关贷款合同。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14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1.相关保费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2.相关保险合同。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

20、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15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2.相关贷款合同;3.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资格文件。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16取得铁路债

21、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1.购买铁路债券证明资料,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资料;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

22、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17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

23、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

25、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9.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汇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18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

26、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

27、情况的说明。汇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19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

28、15119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

29、、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汇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

30、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20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2.通过

31、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汇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

32、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

33、9779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1.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证明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兽医的资格证明等;2.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3.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5.同时从

34、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6.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7.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

35、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36、;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

37、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6.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

38、实后退回。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39、;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40、,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6.国家税务总局

41、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

42、、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2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

43、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

44、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2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

45、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1.能源管理合同;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27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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