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一、部门职责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二)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监管制度1、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3、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4、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5、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6、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7、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制度8、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部门名称(盖章)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法律依据备注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政策法规,推进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搞好运输行业的规划、
2、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政策法规。2、拟订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2负责对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年第13号)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2、依法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年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4、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5、、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运输行业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年第13号)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
6、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3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1、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包括新增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并发放相关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
7、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
8、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2、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3、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实施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并在道
9、路运输证上予以注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4、每年度对县内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进 行初评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湘运客运发
10、2014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一)注册地为设区的市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初评;注册地为县(市、区)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初评。(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三)营运客车由所属经营者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定。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运客车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定。5、每年组织参与对辖区内三级以下(含三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省交通厅、安监局湖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
11、(湘交安2012112号)第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领导,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一)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二级以上(含)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二级以上(含)汽车客运站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考核。对于设置有分支机构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可先委托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各分支机构分别考核,再由市级考核小组综合汇总后,取平均值作为整个企业的考核分数。(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以下(含)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三级汽车客运
12、站进行考核。(三)市级考核小组应对县级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核,抽查率应达到被考核企业的30%以上。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考核小组,对全省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四)被考核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进行复核,确定企业最终考核结论。6、组织全县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数据统计、汇总、初核、申报工作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第七条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
13、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表四、五、六)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
14、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4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1、负责县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并发放相关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
15、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3、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实施货运车辆等级评定,并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注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
16、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3、每年度对县内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进行评定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湘运管货运发(2015)18号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
17、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一)在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评定,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评定。(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为AAA级的,应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审和核准。4、负责县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货运站、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等货运源头的治超工作,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
18、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5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客货站场管理工作1、负责实施道路客、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并发放相关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负责县内三级(含)以下级别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符合
19、规定的,出具站级验收合格证明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年第70号)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站(场)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规程提供服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实行服务质量等级管理。客运站级别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行业标准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 200-2004)8 站级验收 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
20、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3、每年组织参与对辖区内三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省交通厅、安监局湖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湘交安2012112号第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领导,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一)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二级以上(含)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二级以上(含)汽车客运站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考核。对于设置有分支机构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可先委托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各分支机构分别考核,再由市级考
21、核小组综合汇总后,取平均值作为整个企业的考核分数。(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以下(含)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三级汽车客运站进行考核。(三)市级考核小组应对县级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核,抽查率应达到被考核企业的30%以上。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考核小组,对全省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四)被考核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进行复核,确定企业最终考核结论。4、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客运站、货运站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道路旅客运输及
22、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1、负责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并发放相关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3、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加强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7号) 第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
24、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3、负责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4、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
25、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1、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并发放相关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6、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2、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3、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
27、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8负责全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和出租车管理1、负责全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2、负责实施县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发放相关许可证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
28、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3、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
29、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4、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5、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
30、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9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办理营运手续时,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安监总局2016年第55号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2、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建立逐级考核
31、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安监总局2016年第55号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3、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安监总局2016年第55号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
32、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10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客运站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农村招呼站选址、立项,拨付专项资金11负责协调重点物质、大宗物质、重点港站集散物资运输和战备、救灾、抢险物质运输组织工作。12负责全县道路运输业的行业统计和重点科技信息的交流推广应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
33、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
34、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路面执勤中发现某客运公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不正常,交管部门在对超速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属地运管机构和安监部门,运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别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
35、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2成品油价格补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全县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数据统计、汇总、初核、申报工作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第七条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
36、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为做好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计上报工作,由有关部门审核后,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分配。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分配下拨3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装载行为,督促企业建立货物起运制度和货物起运流程,制止超限超载和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协调配合工商等部门查处企业道路货物运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郴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办法郴政办发201322号第七条 治超监管等部门应当严格履行郴州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规定的治超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源头
37、治超工作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货运源头的管理:(一)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装载行为,督促企业建立货物起运制度和货物起运流程,制止超限超载和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协调配合工商等部门查处企业道路货物运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应当设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摸清底数,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等级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
38、对货运源头单位采取驻守、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管;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和电子计重仪等先进技术,提高源头治超的科技含量与工作效率。(三)煤炭、国土资源和安监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煤炭和非煤矿山源头装载的管理。要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和整顿,把治超工作作为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同时布置、同时安排、同时监督。要实行重点监管和一般巡查相结合制度,提高检查频次。对违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法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四)县市区煤炭、矿产品税费征收部门应当把严格控制车辆超限超载列入工作重要内容,制定措施,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运
39、输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开票放行,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治超办,做好台账登记,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五)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和规范储(售)煤场及其他矿产品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核发“煤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加强货运市场的整治,依法取缔无照非法经营,建立货物装配载、经营信誉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源头超限超载行为。(六)安监部门应当以打击超载、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
40、资质档案管理制度。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格禁止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对造成运输安全隐患的源头单位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力度;配合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运管机构强制非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到指定的卸载点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七)城管和行政执法、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消纳工作的治理,采取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车超标准装载上路行驶;对渣土消纳场擅自接纳超载运输车辆卸货的,联合相关执法机构依法严肃查处。(八)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大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强民爆物品(火工产品)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
41、头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行限购、停购措施;协助相关部门有效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九)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供电的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某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在货运源头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煤场企业存在超限超载行为,立即通知经信、工商、煤炭、安监、国土、矿产品税费征收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煤场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摸清底数,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实行
42、“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等级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对货运源头单位采取驻守、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管;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和电子计重仪等先进技术,提高源头治超的科技含量与工作效率。煤炭、国土资源和安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煤炭和非煤矿山源头装载的管理。要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和整顿,把治超工作作为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同时布置、同时安排、同时监督。要实行重点监管和一般巡查相结合制度,提高检查频次。对违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法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依法严肃查处。3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煤炭、矿产品税费
43、征收部门把严格控制车辆超限超载列入工作重要内容,制定措施,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开票放行,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县治超办,做好台账登记,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工商部门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和规范储(售)煤场及其他矿产品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核发“煤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加强货运市场的整治,依法取缔无照非法经营,建立货物装配载、经营信誉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源头超限超载行为。安监部门以打击超载、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
44、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格禁止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对造成运输安全隐患的源头单位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力度;配合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运管机构强制非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到指定的卸载点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城管和行政执法、住建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消纳工作的治理,采取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车超标准装载上路行驶;对渣土消纳场擅自接纳超载运输车辆卸货的,联合相关执法机构依法严肃查处公安机关依法加大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强民爆物品(火工
45、产品)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行限购、停购措施;协助相关部门有效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电力管理部门加强供电的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程序是否合
46、法;(四)执法案件处理、文书制作情况;(五)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县运管所成立督查小组,定期对执法股室及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以督查通报的形式予以全所书面通报,并按照所管理办法进行相关责任追究。(三)每一个执法案件文书必须经所法制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二)执法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法制机构要及时督促纠正: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