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章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1本章概要l 第一节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l 第二节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第三节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第四节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2第二十章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第一节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l 一、公证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特征l 司法协助(judicial assistance)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一定的司法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的协助。l 二、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l(1)一国宪法和宪法性文件。l(2)凌驾于各法域之上的
2、中央法律。l(3)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协议。(4)互惠。3第二十章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第一节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l 三、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l(1)澳大利亚模式。l(2)英国模式,以统一立法或分别立法的形式实施有条件的区际司法协助。l(3)美国模式。l 第二节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一、民事司法文书相互委托送达l(一)关于委托送达的主体l(二)关于司法文书的范围4第二十章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第二节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一、民事司法文书相互委托送达l(三)关于委托送达的要求l(四)关于受托送达的时限l(五)关于送达的其他
3、方面l 二、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取证l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5第二十章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第二节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三、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l(一)关于执行依据l(二)关于管辖法院l(三)关于申请执行l(四)关于不予执行l 四、协议管辖的法院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l(一)关于该安排的任务l(二)关于终审判决的界定l(三)关于书面协议的界定l(四)关于申请的法院6第二十章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第二节内地与香港之
4、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四、协议管辖的法院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l(五)关于申请的要求l(六)关于申请的期限l(七)关于不予执行l(八)关于执行中止l(九)关于裁定的效力l(十)关于其他方面l 五、婚姻家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l 近年来,两地跨境婚姻每年新增2万余宗,由此所产生的婚姻家庭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7第二十章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第三节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一、民事司法文书相互委托送达l(一)关于委托送达的法院l(二)关于送达文书的范围l(三)关于委托送达的要求l(四)关于受托送达的要求l(五)关于受托送达的拒绝l 二、民事案件相互委托调取证据l(一)关
5、于委托取证的法院l(二)关于委托取证的要求8第二十章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第三节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二、民事案件相互委托调取证据l(三)关于受托取证的要求l(四)关于出庭作证的问题l(五)关于受托取证的拒绝l 三、民商事案件法院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l(一)关于适用范围l(二)关于管辖法院l(三)关于申请执行的要求l(四)关于受托法院的要求9第二十章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第三节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三、民商事案件法院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l(五)关于不予执行;(六)关于裁定的效力l(七)关于其他方面l 四、仲裁裁决的相互
6、认可与执行l(一)关于“安排”的适用范围l(二)关于受理申请的法院的级别规定l(三)关于申请认可和执行需要提交的具体文件要求、语言和期限;(四)关于法院不予认可裁定的具体情形l(五)关于申请执行与申请撤销的冲突处理l(六)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10第二十章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第四节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一、民事司法文书相互协助送达l(一)该规定的适用范围l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均适用该规定l 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事务的处理
7、,应当遵守“一个中国”原则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l(二)送达或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范围l(三)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方式11第二十章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第四节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一、民事司法文书相互协助送达l(三)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方式l(1)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l(2)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l(3)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l(4)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l(5)受
8、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但应当附有送达回证。12第二十章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第四节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一、民事司法文书相互协助送达l(三)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方式l(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l(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l(8)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l(四)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有关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13第二十章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第四节大陆与台湾地
9、区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二、民事案件相互协助调查取证l 目前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还没有通过官方渠道达成有关于调查取证的协议,但这并不等于两岸之间没有开展过此类活动。实践中,有关两岸相互调查取证的活动都是通过民间途径展开的,只不过这种民间途径都有两地官方的授权。l 三、民商事案件法院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l 与送达、取证相比较而言,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更为敏感一些,它涉及对于相互对抗的社会制度的法律效力的承认,对于不同制度的司法权的承认和尊重等实质性问题,所以两岸的态度都十分谨慎。14第二十章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第四节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l 四、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l 在台湾当局结束所谓的“戡乱”时期以前,大陆的仲裁裁决不可能在台湾地区发生法律效力。直到1990年以来,台湾当局对大陆的仲裁裁决的态度才有了改变。按照“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的规定,大陆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台湾地区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这一规定在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较具创造性,受到大陆和台湾地区各界的基本肯定,对大陆的有关立法亦有较大影响。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