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六版)》课件章节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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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1本章概要l 第一节自然人l 第二节法人l 第三节国家l 第四节国际组织2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一节自然人l 一、国籍与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l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都是确定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重要连结点。国籍与住所也是判断一个民事关系是否具有国际性和决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基本依据。因此,在探讨自然人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问题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籍和住所的确定的问题。l需要注意的是,国际私法中所讲的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是指在某个具体的国际民事案件中,以哪一个具体的国籍和住所为准的问题。3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一节自然人l 二、自然人国籍的确定l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一

2、个特定国家的成员的资格,表明这个公民与所属国的一种特定的法律联系。自然人国籍的冲突源于各国国籍法对取得国籍、丧失国籍的标准的规定不同。国籍的冲突包括积极的冲突和消极的冲突两种。l(一)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l国籍的积极冲突,也即一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国际上有以下几种确定自然人国籍的做法。4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一节自然人l 二、自然人国籍的确定l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的资格,表明这个公民与所属国的一种特定的法律联系。自然人国籍的冲突源于各国国籍法对取得国籍、丧失国籍的标准的规定不同。国籍的冲突包括积极的冲突和消极的冲突两种。l(一)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l国籍的积极冲

3、突,也即一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国际上有以下几种确定自然人国籍的做法。5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一节自然人l 二、自然人国籍的确定l(一)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l(1)当事人具有的两个国籍中有一个是本国国籍(或法院地国籍)的,目前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只承认其本国国籍,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即本国国籍优先原则。l(2)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而无本国国籍时l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l2)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准。l3)由法院从当事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中决定其中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6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一节自然人l 二、自然人国籍的确定l(二)国籍消极冲

4、突的解决办法l在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下,即当事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国际上一般以当事人住所、惯常居所或居所地法律为其本国法。但也有一些国家采取不同做法,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规定:无国籍人的本国法,由法官确定。l(三)中国关于自然人国籍确定的立法7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一节自然人l 三、自然人住所的确定l(一)住所的概念l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l一般认为,确定一个人的住所应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如居住年限、家庭关系、财产所在地以及职业、社会和经济的联系等;另一个是主观标准,即当事人定居的意思。l住所的冲突也分积极的

5、冲突和消极的冲突。前者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不同的地方或国家有一个以上的住所;后者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国家或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8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一节自然人l 三、自然人住所的确定l(二)住所冲突的解决办法l(1)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有以下几种。l1)依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其住所。l2)主张依法院地法确定当事人的住所。l3)依法律关系的性质解决当事人的住所冲突。l4)冲突的住所中有一个在国内的,则适用法院地法,即以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冲突的住所皆为外国的住所,则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地法或当事人最后取得的住所地法。9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一节自然人l 三、自然人住所的确定

6、l(二)住所冲突的解决办法l(2)对于住所的消极冲突,各国立法中采取的解决办法比较一致,一般均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无居所的,以当事人的现住地为居所。l(三)中国有关住所确定的规定10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二节法人l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l(一)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志l(1)以法人设立地或注册成立地为标志,即注册成立地主义l(2)以法人的资本来源地为标志,即资本控制主义。l(3)以法人住所地为标志,即住所地在内国者为内国法人,住所地在外国者为外国法人l(4)以自然人国籍为准,即根据组成该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该法人的国籍。l(5)以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志,即准据法主义。11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

7、l 第二节法人l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l新中国成立初,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特权,维护我国的利益,曾运用资本控制说解决一些问题。由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主要采用注册成立地作为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志。l 二、法人住所的确定l(1)法人住所确定的标志。l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也称为主事务所所在地说。l2)营业中心地说。3)章程规定说。12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二节法人l二、法人住所的确定l(2)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l三、外国法人的承认l(一)外国法人承认的几种制度l(1)特别承认制。l(2)一般承认制。l(3)分别认可制。l(4)相互认

8、可制。l(二)中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的规定13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三节国家l 一、国家是特殊的国际私法主体l(1)国家作为主权者,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享有豁免权l(2)国家作为国际民事关系的主体也具有民事能力,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与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能力有很大不同l(3)国家以其国库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l(4)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对外民事交往时,其行为是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来实施的。14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三节国家l 二、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问题l(一)国家豁免问题概述l国家豁免原则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它包括行政豁免、司法豁免和税收豁免等。在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就是国家

9、的司法豁免。l(二)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l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即绝对国家豁免论和限制国家豁免论。l(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15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三节国家l 三、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理论和实践l我国在实践中一贯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和独立的原则,坚持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原则,在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中,也没有过以外国国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案例,但我国已在外国法院中多次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16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四节国际组织l 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法律问题l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国际组织在法律上具有如下特点。l(1)国际组织具有民事能力,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l(2)国际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交往活动。l(3)国际组织以自身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责任与其各成员之间没有连带关系。l(4)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了履行职能的需要,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17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l 第四节国际组织l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l国际组织不同于国家,它不享有主权,也就不享有像国家那样建立在主权原则基础之上的豁免权,它的特权与豁免主要通过国际条约确立。l有关国际组织豁免权的基础来源有两种不同的理论:一种是职能说,另一种是代表说。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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