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课件16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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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n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n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n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n第四节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n第五节行政诉讼第三人n第六节行政诉讼代理人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n重点问题:重点问题:n 1、原告资格的确认标准及具体类型n 2、被告资格的确认标准及法定类型n 3、第三人的种类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n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n二、行政诉讼当事人二、行政诉讼当事人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n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最核心的参加人员。诉讼代理人虽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参加诉讼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因而具有类似于当事人的地位。二、行政诉讼当事人二、行政诉讼当事人n(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是指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n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p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p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第三人。本书采用广义上的概念。二、行政诉讼

3、当事人二、行政诉讼当事人n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称谓不同。p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p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p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则被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称谓与在第一审程序及第二审程序中的称谓相同。n当事人的这些不同称谓,表明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他们相应地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二、行政诉讼当事人二、行政诉讼当事人n(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p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p2、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p3、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p4、行政诉讼当事人是

4、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二、行政诉讼当事人二、行政诉讼当事人n(三)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1、行政诉讼权利能力。p2、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n一、原告的概念一、原告的概念n二、原告资格及其转移二、原告资格及其转移n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一、原告的概念一、原告的概念n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n据此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者

5、其他组织。二、原告资格及其转移二、原告资格及其转移n(一)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也可以说是某一公民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成为行政诉讼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p1、原告必须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p2、原告必须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二)原告资格的转移(二)原告资格的转移n原告资格通常不能转移。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原告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形:p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p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

6、诉讼。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n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n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n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n4、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n5、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n6、企业投资者的原告资格。n7、企业被强制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情况下的原告资格。n8、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n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n二、被告的法定类型二、被告的法定类型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是指经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7、,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n行政诉讼被告具有以下特征:p1、被告须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p2、被告须是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组织。p3、被告是被原告指控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机关或组织。二、被告的法定类型二、被告的法定类型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及其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2条和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被告有以下几种情形:p1、直接起诉的被告。p2、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p3、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p4、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p5、受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被告。p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p

8、7、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p8、由行政机关组建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作出行为时的被告。p9、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被告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n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n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n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是指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其构成条件如下:p1

9、、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p2、诉讼标的共同,包括标的同一和标的同样两种类型。p3、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p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n在实践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n1、共同被处罚人。n2、侵权案件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都对行政处罚不服,均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加害人和受害人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n3、共同受害人。n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的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如当事人

10、对该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是若干个当事人都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会出现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的情形。n5、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决定中同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作为受处理对象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均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类的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普通共同诉讼人。四、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四、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n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

11、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n这里的当事人一般只限于原告,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一般不存在人数众多的情况。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n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n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n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n四、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的区别四、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的区别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n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

1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n 据此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n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主要有:p1、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p2、第三人须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p3、第三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p4、第三人参加的是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二、行政诉讼第三

13、人的种类n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两类:p1、原告起诉时遗漏了被告或者有意不告,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应当追加的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p2、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n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程序是法定的。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定方式有两种

14、:一是申请参加诉讼;二是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p1、申请参加诉讼。p2、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四、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的区别四、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的区别n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都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之间也存在区别,其关键是有无起诉权或是否放弃起诉权。n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n1、原告是享有起诉权并及时行使了这一权利的人,而第三人则是自动放弃了自己本可以作为原告而享有的起诉权的人。n2、在规定的起诉期限行使起诉权的人具有原告地位,而没有在规定的起诉期限起诉从而丧失了起诉权的人,则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行政

15、诉讼代理人n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n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代理既可能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也可能是由当事人委托而成立。n行政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p1、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p2、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p3、行政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p4、行政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n行政诉

16、讼代理人按其代理权产生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类。n(一)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n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因下列情况而归于消灭:p(1)被代理的未成年人成年;p(2)精神病人恢复正常;p(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p(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合法解除;p(5)其他法律事实。(二)指定代理人(二)指定代理人n行政诉讼的指定代理人,是指基于法院指定而享有代理权,代替无

17、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n指定代理人制度同样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设定的,是对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补充。但指定代理不是基于监护权,也不是基于当事人委托而产生,而是源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指定。(三)委托代理人(三)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n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法律应用法律应用n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标准:凡是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已经或

18、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只有具有这种利害关系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不具有这种利害关系的人,则不具有原告资格。n2、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标准一般遵循以下规则:(1)“谁行为,谁被告”。这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谁,谁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但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谁主体,谁被告”。这是指在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下,应当由对该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作为被告。(3)“谁越权,谁被告”。这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仍应以越权机构或组织为被告。案(事)例案(事)例n案情简介:

19、n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司法考试真题)n问题:n(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n(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

20、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n(3)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效力是如何规定的?n(4)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案(事)例案(事)例n答题思路:n(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n(2)乙公司于2002年

21、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从2001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n(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参见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n(4)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观点不成立。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思考题思考题n1、简述行政诉讼的原告及类型。n2、简述行政诉讼的被告及类型。n3、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n4、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n5、简述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概念、特征、范围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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