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三第二十三章章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据的证据 重点问题1、可定案证据的条件。2、证据的种类。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4、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的规则。5、证据保全。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可定案证据1、可定案证据的条件。2、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各种情形。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1 书证。2 物证。3 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 证人证言 6 当事人的陈述。7 鉴定结论 8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二节 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的分配1、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2、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外的“谁主张、谁举证”。第二节 举证责任二、举证规则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规定被告对
2、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规定了被告的举证规则。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第三节 证据的提供、收集、审查与保全一、证据的提供二、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1、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2、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第三节 证据的提供、收集、审查与保全三、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都要经过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各种证据。第三节 证据的
3、提供、收集、审查与保全四、证据保全1、证据保全的条件。2、证据保全的程序。法律应用1、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2、关于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条款的适用第二十四第二十四章章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程序程序 重点问题1、起诉的条件与期限。2、起诉与复议的关系。3、一审案件审理中的主要制度。4、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5、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6、执行的条件与措施。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一、起诉1、起诉的条件。2、起诉的期限。3、起诉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衔接。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二、受理1、对起诉的审查。2、对起诉的处理。3、受理的法律效果。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三、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2、开庭审理。
4、3、审理中的各项制度。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1、上诉的提起。2、上诉的受理。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三、上诉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是在一审程序已经结束的基础上进行的,是针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而展开的司法审查。因此,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应当贯彻全面审查的原则,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行发现
5、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材料来源有:第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及各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第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第四,人民法院自行发现和人民检察院发现的有关错案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有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并不一定就有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审判监督程序是否能够发生,取决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第一,必须由法定的机关和人员提起。第二,必须
6、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第三,必须具有法定理由。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四、再审案件的审理凡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以防止原审判人员的主观偏见。第四节 执行程序一、执行的概念行政诉讼执行是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和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采用强制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第四节 执行程序二、执行条件第一,须有执行根据。第二,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第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第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申请。第四节 执行程序三、执行措施1、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第四节 执行程序四、执行的具体程序1、执行的提起。一般有三种情况:申请执行、移交执行和委托执行。2、执行审查。3、执行实施。4、执行中止。5、执行终结。6、执行完毕。法律应用1、关于撤诉2、关于延期审理3、关于上诉后共同诉讼人的地位4、诉的滥用5、“一案一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