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第五章章 行政行政立法立法 重点问题1、行政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区别。2、授权立法。3、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4、行政立法的原则。5、行政立法的程序。6、行政立法的监督制度。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一、行政立法的概念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是依法进行的。3、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二、行政立法的分类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2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3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
2、立法(简称中央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简称地方立法)。4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一、行政立法的原则1、民主立法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坚持党的领导原则。4、可操作性原则。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二、行政立法的程序1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 2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3法规、规章的听证。4法规、规章的发布。5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6解释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监控一、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要件我国立法法第9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
3、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我国行政立法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可以概括为:职权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监控二、行政立法的监控机制1裁决。2改变或撤销。(1)有权改变或撤销的机关。(2)改变或撤销的程序。3暂停适用。4备案。(1)备案机关。(2)备案程序。5司法监控。(1)通过法律解释监控行政立法。(2)基于监控的具体解释形式。法律应用1、关于规章在民事行为中适用的判决要旨2
4、、关于行政立法中立法技术的运用第六第六章章 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重点问题1、不同类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2、不同类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要件。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概述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与立法程序或行政立法程序存在着较大的差别:首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由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加以规定。其次,在具体的程
5、序设计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有着一系列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更为严格和特殊的立法程序。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概述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1、法的渊源。2、被援用的规则。3、授益行政的依据。4、理由和证据。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概述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标准。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机制。(1)权力机关的监控。(2)行政机关的监控。(3)司法机关的监控。第二节 行政创制性文件一、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1、职权上的依据。2、法律规范的缺位。3、内容上的授益性。4、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第二节 行政创制性文件二、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1、授权依据合法。2、行使所取得权力合法。3
6、、内容合乎授权目的。第三节 行政解释性、指导性文件一、行政解释性文件1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1)解释主体合法。(2)解释对象合法。(3)解释内容合法。2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1)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的合法条(2)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的作用。第一,对内作用。第二,统一行动。第三,明确效力。第三节 行政解释性、指导性文件二、行政指导性文件所谓行政指导性文件,就是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相对人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指导性文件最为重要的合法性要件,是不得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它只能依赖于相对人的自觉接受,而不得拘束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同时,行政指导性文件要合法、有效,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自己法定的事务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范围内制定;在内容上不得设定权利、义务,否则就属于行政创制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和作出错误的指导;遵循法定程序。法律应用1、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文件的区分2、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