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六章法定继承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及特征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以明确规范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先后顺序由法律以明确规范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 1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2 2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都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属于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
2、属于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概述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 1)被继承人生前既未设立遗嘱又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被继承人生前既未设立遗嘱又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040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
3、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供养费用。2 2)被继承人虽然设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其中部分遗产,未处分的遗)被继承人虽然设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其中部分遗产,未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产适用法定继承。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 4条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条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权依照民法典第11301130条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而不能因为遗
4、嘱继承人而条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而不能因为遗嘱继承人而否定之对被继承人尚未通过遗嘱或遗赠协议而没有处分的财产的法定继承权。否定之对被继承人尚未通过遗嘱或遗赠协议而没有处分的财产的法定继承权。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概述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3 3)被继承人设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被继承人设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因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或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被继承人受到胁迫而违背令,因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或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无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被继承人受到胁迫而违背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或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等原因而致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对无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或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等原因而致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对无效部分,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效部分,应当适用法定继承。4 4)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对其放弃继承或受遗赠)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对其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那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的那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5 5)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为杀害被继承人等原因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对丧失继承权或受)遗嘱继承人或
6、受遗赠人因为杀害被继承人等原因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对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遗赠权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概述 6 6)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由于其在继承开始时不再具有继承能力、受遗赠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由于其在继承开始时不再具有继承能力、受遗赠能力,对其受遗嘱指定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力,对其受遗嘱指定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7 7)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根据民法典第)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根据民法典第11551155条规定,保留的份额按条
7、规定,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娩出时是活体但随即死亡的,保留的份额应由胎儿继承,然后再按法定继承由胎照法定继承办理。娩出时是活体但随即死亡的,保留的份额应由胎儿继承,然后再按法定继承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儿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 1配偶。配偶。是指因结婚而确立了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双方,即夫之妻子、妻之丈夫。是指因结婚而确立了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双方,即夫之妻子、妻之丈夫。(1 1)配偶,应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着的夫或妻。)配偶,应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着的夫或妻。(2 2)配偶,应是具有为
8、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的配偶。)配偶,应是具有为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的配偶。(3 3)在旧社会因为娶妻纳妾形成的一夫多妻关系,新中国成立后仍未解除,)在旧社会因为娶妻纳妾形成的一夫多妻关系,新中国成立后仍未解除,长期共同生活的妻、长期共同生活的妻、妾对其夫财产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妾对其夫财产都有平等的继承权,不能像旧社会一样否认妾的继承权。当然,这是对旧社会遗留的不能像旧社会一样否认妾的继承权。当然,这是对旧社会遗留的历史问题的特殊处理。历史问题的特殊处理。(4 4)配偶,必须是继承开始时还存在着婚姻关系的人。)配偶,必须是继承开始时还存在着婚姻关系的人。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
9、范围 2 2。子女。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晚辈直系血亲,相互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具有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晚辈直系血亲,相互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具有法定的扶养、赡养权利与义务,因此,将之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乃是各国继承制度的通例。法定的扶养、赡养权利与义务,因此,将之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乃是各国继承制度的通例。1 1)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不论性别、长幼、财产、地位、状况、文化程度高低以及是否结婚等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不论性别、长幼、财产、地位、状况、文化程度高低以及是否结婚等其他所有因素,都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他所有因素,都具有平等的继承权。2 2)婚生
10、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具有平等的继承权。A A 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不仅包括死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不仅包括死者生前已经出生的子女,而且包括死者死时尚未出生但已受孕成胎儿活着娩出的子女。只要是被继者生前已经出生的子女,而且包括死者死时尚未出生但已受孕成胎儿活着娩出的子女。只要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不论其子女是否改变姓名,以及被继承人离婚后子女是否与其共同生活,都有权依法承人的子女,不论其子女是否改变姓名,以及被继承人离婚后子女是否与其共同生活,都有权依法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父母子女之间声称脱离关系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改变父母、子女作为继
11、承人参与继承。父母子女之间声称脱离关系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继承权。之间的相互继承权。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B B 还有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值得注意,在旧社会中,男人所纳之妾所生子女,即庶出子女,与妻生子女即嫡出,在旧社会中,男人所纳之妾所生子女,即庶出子女,与妻生子女即嫡出子女,都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应有所区别或加以歧视。子女,都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应有所区别或加以歧视。3 3)养子女。)养子女。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收养的子女。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收养的子女。第一,第一,养子女与生父母
12、间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第二,收养关系因为违反民法典第收养关系因为违反民法典第143143条的规定无效的,自始无效,即一开始就不存在父母子女间条的规定无效的,自始无效,即一开始就不存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能成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能成为“养父母养父母”的遗产继承人,这时仍然是生父母的遗产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这时仍然是生父母的遗产继承人。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三,第三,收养关系解除后,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消除,不能成为养父母遗产的继承人。未成年的养子收养关系解除后,与养父
13、母的权利义务消除,不能成为养父母遗产的继承人。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为生父母遗产的继承人。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为生父母遗产的继承人。第四,第四,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太大,或者由于辈份等原因,双方不以父母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太大,或者由于辈份等原因,双方不以父母子女相称,而以祖父母孙子女相称,但之间实际形成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应以养父母子女子女相称,而以祖父母孙子女相称,但之间实际形成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应以养父母子女关系对待。关系对待。第五,第五,对于基于封建传统为了承继宗祧、延续香火,或者为
14、死者披麻戴孝、打幡送葬而立的未与死对于基于封建传统为了承继宗祧、延续香火,或者为死者披麻戴孝、打幡送葬而立的未与死者共同生活,没有形成收养关系的者共同生活,没有形成收养关系的“过继子过继子”即嗣子,为法律所不容,不能成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即嗣子,为法律所不容,不能成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六,第六,基于民间习俗而形成的形式上类似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干亲。其中,长辈称干爹、干妈或义基于民间习俗而形成的形式上类似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干亲。其中,长辈称干爹、干妈或义父、义母,晚辈称干儿、干女或义子、义女。这种干亲关系不是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不能因此相父、义母,晚辈
15、称干儿、干女或义子、义女。这种干亲关系不是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不能因此相互成为继承人。互成为继承人。第七,第七,寄养与收养不同。寄养与收养不同。前者是指生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抚养子女而将子女寄托给他人抚前者是指生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抚养子女而将子女寄托给他人抚养,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消除,因此,其不能成为受托寄养人的遗产继承人。养,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消除,因此,其不能成为受托寄养人的遗产继承人。4 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能否成为继父或继母的遗产继承人,关键在于其间是否形成了扶继子女能否成为继父或继母的遗产继承人,关键在于其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如果形成了
16、扶养关系,则相互间就具有了包括继承权在内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从而养关系。如果形成了扶养关系,则相互间就具有了包括继承权在内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从而对继父或继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即成为继父或继母遗产的继承人。对继父或继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即成为继父或继母遗产的继承人。注意:注意:继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继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3 3父母。父母。
17、父母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长辈血亲,与子女存在非常亲密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父母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长辈血亲,与子女存在非常亲密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 1)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对自己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对自己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遗产都依法享有继承权。遗产都依法享有继承权。(2 2)养父母因为收养关系成立而为养子女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再为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的法)养父母因为收养关系成立而为养子女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再为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的法定继承人。但继子女被继父或继母收养的,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
18、母之间仍然具有权利义务定继承人。但继子女被继父或继母收养的,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间仍然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即依法相互成为继承人。关系,即依法相互成为继承人。(3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成为法定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成为法定继承人。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4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旁系血亲中最亲近的血亲。兄弟姐妹,是旁系血亲中最亲近的血亲。(1 1)亲兄弟姐妹,即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相互之间)亲兄弟姐妹,即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的兄弟
19、姐妹。相互之间具有继承权。具有继承权。(2 2)养兄弟姐妹,即因收养关系成立的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兄弟姐妹关)养兄弟姐妹,即因收养关系成立的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兄弟姐妹关系,相互之间互有继承权。但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系,相互之间互有继承权。但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之间不再互为法定继承人消除,之间不再互为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21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条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
20、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姐妹,可以互为第2 2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2 2顺序继承人。顺序继承人。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4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旁系血亲中最亲近的血亲。兄弟姐妹,是旁系血亲中最亲近的血亲。(3 3)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无继承权,应视其间有无扶养关系而定。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无继承权,应视其间有无扶养关系而定。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另外继兄弟姐妹之间
21、相互继承遗产的,并不影响其与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继承权。顺序继承人。另外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并不影响其与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313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2 2顺序继承人。另外,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顺序继承人。另外,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并不影响其与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与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继承权。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
22、承人的范围 5 5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是除父母子女以外的最近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是除父母子女以外的最近直系血亲,具有十分密切的人身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承担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系血亲,具有十分密切的人身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承担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权,成为继承人。权,成为继承人。(1 1)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法定继承人,但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法定继承人,但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
23、的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则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享受的是代位继承权,即间接继承权。女则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享受的是代位继承权,即间接继承权。(2 2)祖父母、外祖父母,不仅包括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而且也包括因收养关系形成的养祖父)祖父母、外祖父母,不仅包括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而且也包括因收养关系形成的养祖父母和养外祖父母及因扶养关系而形成的继祖父母和继外祖父母。母和养外祖父母及因扶养关系而形成的继祖父母和继外祖父母。第二节第二节
2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3 3)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有权继承与之有扶养关系的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的)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有权继承与之有扶养关系的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的遗产,但这不影响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的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继承该继孙子遗产,但这不影响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的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继承该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的遗产。女、继外孙子女的遗产。注意: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A A 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B B其父母先于
25、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而是以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6 6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1 1)丧偶儿媳、女婿成为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其前提条件就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丧偶儿媳、女婿成为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其前提条件就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赡养
26、义务。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919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2 2)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具有独立性。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既)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具有独立性。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既不受其子女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限制,也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不受其子女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限制,也不影响
27、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6 6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3 3)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受其再婚影响。)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受其再婚影响。4 4)丧偶儿媳、女婿因对公婆、岳父母先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享有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继承)丧偶儿媳、女婿因对公婆、岳父母先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享有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并不影响其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权,并不影响其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7.7.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侄、甥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侄、甥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1281128条
28、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侄、甥也就可以继承叔伯、姑姑、舅舅、姨姨的遗产了,但是,前提因此,侄、甥也就可以继承叔伯、姑姑、舅舅、姨姨的遗产了,但是,前提条件必须是他的父母要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他的父母享有继承权。条件必须是他的父母要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他的父母享有继承权。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二、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 是指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以外的依法有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是指在法定继承中
29、,继承人以外的依法有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1 1只存在法定继承中。只存在法定继承中。2 2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是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了一定扶养关系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是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了一定扶养关系的人。3 3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数额取决于其与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关系及其依赖的程度。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数额取决于其与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关系及其依赖的程度。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020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11311131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30、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二、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 4 4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权,是由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享有的一种独立于继承权以外的特殊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权,是由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享有的一种独立于继承权以外的特殊权利。权利。被继承人死亡,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有权亲自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向参加继承关系的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有权亲自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向参加继承关系的继承人主张权利,要求可以分给适当遗产,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主张权利,要求可以分给适当遗产,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民法典继承编解
31、释(一)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第2121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11311131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继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承编解释(一)第4141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有时,按照民法典第11311131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
32、的诉讼请求,人民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第三节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概念及确定依据一、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概念及确定依据 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承受遗产的先后次序。继承开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承受遗产的先后次序。继承开始后,并非法定继承范围内的所有继承人都同时参加继承,实际参与继承应按法律规定的先始后,并非法定继承范围内的所有继承人都同时参加继承,实际参与继承应按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加以确定。后顺序加以确定。二、
33、法定继承人的具体顺序二、法定继承人的具体顺序 1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此外,根据继承法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此外,根据继承法第1212条规定,丧偶儿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 2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212条、第条、第1313条规定,兄弟姐妹里面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也可互为第条规定,兄弟姐妹
34、里面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也可互为第2 2顺顺序继承人。序继承人。第三节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3 3正确理解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正确理解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 1)法定继承人的两个顺序之间,第一顺序具有优先权。即继承开始后,无遗嘱时,应先)法定继承人的两个顺序之间,第一顺序具有优先权。即继承开始后,无遗嘱时,应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依法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即使继承人只有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依法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即使继承人只有1 1人,都人,都排斥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排斥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 2
35、)无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无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民法典11311131条条规定,对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三节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3 3正确理解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正确理解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3 3)处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不分先
36、后,同时继承,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处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不分先后,同时继承,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1301130条第条第1 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37、,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也可以不均等。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16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三节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3 3正确理解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正确理解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3 3)处于同一顺序
38、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不分先后,同时继承,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处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不分先后,同时继承,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323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此外,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此外,对于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对于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
39、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222条规定,分配遗产时,一条规定,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34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第四节第四节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子女
40、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遗产份额或被继承人的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遗产份额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继承其应继遗产份额的一种继承方式。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中的一种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继承其应继遗产份额的一种继承方式。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无疑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适用的遗产分配原则特殊情况,无疑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适用的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他人无权任意变更。等内
41、容,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他人无权任意变更。二、代位继承的特征二、代位继承的特征 1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代位继承的发生必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只有在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只有在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前,其子女或其兄弟姐妹就已死亡才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前,其子女或其兄弟姐妹就已死亡才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2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则不能发生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则不能发生代位继承。第四节第四节
42、代位继承代位继承 3 3被代位继承人在死亡时必须具有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在死亡时必须具有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17条规定,继承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然而,这种适当分给遗产的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然而,这种适当分给遗产的性质已不再属于代位继承的范围,不容混淆。性质已不再属于代位继承的范围,不容混淆。4 4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
43、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1281128条第条第3 3款款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注意:注意:丧偶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因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作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根据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因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作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根据民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 18 8条规定条规定,无论其是否再婚,都不影响其子女代替其父或母之位,无论其是否再婚,都不影响其子女
44、代替其父或母之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第四节第四节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 5 5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是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是兄弟姐妹的子女。(1 1)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即被代位继承人的非晚辈直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即被代位继承人的非晚辈直系血亲系血亲,如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如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都不能代位继承而成为代位继承人。都不能代位继承而成为代位继承人。民法典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继承编解释(一)第
45、1515条规定,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民法典继承编解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一)第1818条规定,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
46、典第11291129条规定作为第条规定作为第1 1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另外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另外,民法典继承编解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释(一)第1414条规定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 2)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这一特点)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这一特点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内容。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内容。第五节第五节 转继承转继承 一、转继承的概念一、转继承的概念 又称再
47、继承、连续继承、转归继承或第二继承,是指因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转归继承或第二继承,是指因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而将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种继承法律制度。亡,而将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种继承法律制度。二、转继承的特征二、转继承的特征 1 1转继承因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而发生转继承因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而发生。要把握以下。要把握以下3 3点:点:一是继承已因一是继承已因被继承人死亡开始;二是继承人已经死亡;三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开始;二是继承人已经死亡;三是继承人在
48、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被继。被继承人尚未死亡,继承还未开始,或者继承虽已开始,但继承人没有死亡,或者继承人虽已死承人尚未死亡,继承还未开始,或者继承虽已开始,但继承人没有死亡,或者继承人虽已死亡,但不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即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遗产分割后死亡的,都不亡,但不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即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遗产分割后死亡的,都不会发生转继承的问题。会发生转继承的问题。第五节第五节 转继承转继承 2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仍然具有继承权,这是转继承发生的又一条件。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仍然具有继承权,这是转继承发生的又一条件。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因为
49、故意杀害、遗弃被继承人等原因丧失继承权或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前,继承人因为故意杀害、遗弃被继承人等原因丧失继承权或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再具有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也就无所谓应当由其继承的遗产转由他人承受的问题,即不再具有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也就无所谓应当由其继承的遗产转由他人承受的问题,即不能发生转继承。能发生转继承。3 3转继承是将被转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转继承是将被转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不是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不是直接继承已死亡的被转继承人自己的单独的遗产,而是直接继承已死亡的被转继承人取得被直接继承已死亡的被转继承
50、人自己的单独的遗产,而是直接继承已死亡的被转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而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而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第五节第五节 转继承转继承 4 4转继承是在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分割前死亡而依法将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转继承是在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分割前死亡而依法将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合法继承人。合法继承人无论是合法继承人无论是1 1人还是多人,都只能承受已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继承人为人还是多人,都只能承受已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继承人为2 2人以上的,不能单独与其他继承人平分被继承人的遗产。当然,转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