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3章电子商务主体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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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欢迎光临第第3 3章章 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主体n3.1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电子商务企业的概念、设立、网络权利。n3.2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网站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中介服务商n3.3 在线在线个人用户个人用户在线个人用户的概念、能力制度、身份制度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主体 n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就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n只要有接入互联网设备,就可以成为网络用户,就有可能发生商业交易。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电子商务企业的种类电子商务企业的种类 n企业网站、n在线商店、n在线商城、

2、n在线交易中心n网络公司n等等。(1)企业网站)企业网站n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进行企业形象和产品宣传并进行在线销售。n传统企业往往需要遍及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的经销或代理商,销售其产品,互联网为传统企业销售产品提供直接面向用户的渠道,这便是建立自己的网站,运用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直接销售其产品。1.在线商店,分为在线超市和在线专卖店。在线超市,亦称网上超市或网上商场,是指由公司或个人建立的,直接销售有形商品的在线企业。A。在线超市主要采取BTOC交易模式。在线超市可以由大型商场和超市设立网络中心,作为现有的营销渠道的一种补充。nB。在线专卖店是“租用”某一个购物平台或在线商城网络空间,开设的商品

3、专卖店或特色商店。n专卖店只是在在线商城开设的在线商店,是在线商城中独立的销售单位或服务提供者。n尽管在线专卖店也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消费者交易的,但是它须以在线商城或网站的服务为前提。(3)在线商城)在线商城 n在线商城类似于现实中出租摊位或店面而形成的商城,只是它是由专业的网络公司为商家或个人提供的虚拟经营场所。上述的在线专实店便是在线商城成员。在线商城的设立者(网络公司)只是向专卖店或其他人提供“店面”服务的企业,而不是直接与消费者(购买人或接受服务者)交易的主体。(3)在线商城)在线商城n由于所有进入商城的店家事实上构成一个虚拟商城,在线商城的设立人同时也成为商城营业的管理者,特别是在

4、线商城具有共同的客户,在线商城不仅向网上经营者提供服务,而且也向最终用户或消费者提供服务,最常见的是实行会员制,通过网络向会员或注册用户提供某种服务,以形成商城固定的客户群。(4)在线交易中心)在线交易中心 n在线交易中心也是在线交易平台,专用于某一个行业或某种性质的商品交易。n与在线商城不同的是,在线交易中心一般只是促成其会员之间达成交易,为他们达成交易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而不负责所缔结合同的履行。n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会员共同接受交易中心的服务实现交易;交易中心为各会员之间买卖交易提供信息、沟通渠道、签约服务等,充当经纪人或居间人角色。(4)在线交易中心)在线交易中心n在线交易中心与会员模式

5、一般适合BtoB交易模式,交易中心一般是由行业协会、大型企业设立,以吸引该行业的企业“入住”交易中心,如中昊化工网交易中心,上海医药交易中心,均属于这种类型的网上交易模式。n这种模式也适合CtoC交易和其他网上中介服务。有些中介性网络服务公司所建的平台提供网上竞拍服务或CtoC交易服务,实质上也是提供网上交易中介服务。网上竞拍、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等均属于在线交易中介模式;另外,在线房屋中介、职业中介等服务基本上也属于这种交易模式。(5)网络公司)网络公司n网络公司是一个与在线企业相交叉的概念,它主要指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内容信息服务和其他在线服务的依赖网络生存发展的在线企业。n实际上,上

6、述在线超市、在线商城、在线交易中心、在线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和信息服务公司均可称为网络公司。原则上,凡是以举办网站并以此为基础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称为网络公司。电子商务企业的设立电子商务企业的设立n设立网站并不是一般民事主体从事电子商务的前提条件,但电子商务却离不开网站。可以说没有网站就没有电子商务企业。n网站与企业的经营场所无异,正如我们不把企业经营场所视为主体一样,我们也不把网站观为主体。因此,网站实际上是指网站设立人,即电子商务企业(网络公司、在线企业等)。(1)我国对网站的管制政策)我国对网站的管制政策 n我国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管制制度。不过因信息服务种类和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管制,

7、各些管制实际上构成网站设立的条件,因为如果网站要从事某种服务就必须办理某种手续或取得许可。这种管制和许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n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n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n特殊行业服务特许制度;n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公益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制度公益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制度n从事非经营性的网络服务的网站只需要到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以开站运营。根据第8条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有的在信息化办公室)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有:n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n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n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

8、第5条规定范围的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n从事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必须在申请办理网站设立备案或经营许可前办理必要的审核批准手续,也就是实行前置审批程序制度。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n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n电子公告即是,是供公众自由发表言论的地方。所有网站如开辟这项服务的话,要到有关部门办理专

9、项申请或备案。(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 n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n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n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n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n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n服务项目属于办法第5条规定范围且已取得有关主管部同意的文件;n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n办理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在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n办理企业登

10、记。经营性网站是作为企业或公司来进行登记的。因此,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还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般来说,经营许可即成为设立电子商务企业的前置条件。4.1.34.1.3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络权利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络权利 n基本的网络权利至少应包括:n网络接入权n域名享有权。网络接入权网络接入权n(1)接入互联网n 直接接入n电子商务企业是以网站或网页形态出现的企业,而设立网站首先必须接入互联网,这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电子商务企业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互联,是其最基本的网络权利。我国关于互联网接入的法规我国关于互联网接入的法规 n

11、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n原邮电部根据该规定制定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条件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条件 n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n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n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n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n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接入的主要程序接入的主要程序 n首先,需经通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人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n然后到电信服务部门办理接入手续。办理接入手续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

12、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料。n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电信主管和服务部门申报。间接接入间接接入 n设立网站并不都需要办理接入手续。对于一般的网站而言,只需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连接到因特网的服务器上。实际上是,这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一般网站提供虚拟空间和其他技术服务,达成直接接入的同样效果。可供选择的方式有三:n虚拟主机服务(Web Hosting Service);n服务器租用服务(Hosting Service);n主机托管服务(Co-location Service)。(2)域名)域名n为了区分每一个站点以及为了使整个站点联

13、为一个整体,每一个网络和每一台服务器主机都分配了一个地址,这便是互联网协议地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简称IP地址。nIP地址是数字型的,使用起来不方便。于是又发明了另一套字符型的地址,采取英文字母来表示站点地址,这便是域名(domain name)。(2)域名)域名n域名作为一种地址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在一台电脑上搜索而不发生重复。这种惟一性实质上使得城名在全世界具有排他效力,只要一域名被注册就排除了全球范围内其他相同域名的可能性。n由于域名本身具有“专有”特性,而每一个域名对应于一个网站或公司,这就使得本来只是一种虚拟世界中的地址的域名具有了识

14、别或标识现实中的企业的功能或作用。因此,域名就构成了电子商务企业享有的又一基本网络权利。域名命名的规则域名命名的规则n 域名命名规则主要针对三级域名。三级域名由字母、数字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间用实点()连接。n为了强化域名在虚拟世界中标识现实企业的作用,也基于现行惯例,申请者一般采用本单位名称的中文的汉语拼音全称或缩写、英文全称或缩写、或本单位商品或服务商标等享有专有权的字符。n域名长度不超过20个字符,且不能与已注册域名、行业名称、地名、二级域名、专用术语等冲突。单位选择域名的禁止性规定n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

15、等字样的域名。n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缩写。n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n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n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域名的申请和注册域名的申请和注册 n域名申请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到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委托美国网络方案公司(简称NSI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注册国际通用域名,如com、net、org、edu、gov;n一种是在中国政府指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注册cn顶级域名下的域名。域名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n域名注册申请表

16、;n本单位介绍信;n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n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n代理申请还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和受托单位介绍信。n用企业名称全称或缩写或商作为域名的用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商标文件的复印件。n我国域名的申请者必须是法人单位而不能是个人。4.2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n在国际互联网中,有一些网站是专门为他人网络用户提供诸如网络连结、访问以及信息服务活动,这些网站的经营者就被称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n网站经营者 n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n网络中介服务商 网站经营者 n网站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义务大致可分为两方面:n一

17、是服务行为合法义务;n二是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1)服务行为合法义务 n 网站经营者,首先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n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n网站在从事特殊服务项目中要求登记备案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2)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 n网站应保证提供的信息不包含下面九种不合法信息:n 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n B.危

18、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n 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n 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n 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n 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n 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n 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n I.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3)网站注意义务及其相应的责任)网站注意义务及其相应的责任n 传播有害信息者的责任n一旦认定网站或第三人上网传播法律禁止的信息,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这属于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侵犯,其责任形式可分为两种:n一种是行政责任

19、,n一种是刑责任。传播有害信息者的责任n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了故意传播有害信息的行政责任:“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信的罚款。”传播有害信息者的责任n刑事责任,视传播内容和情节,可能涉及:n危害国家安全罪、n扰乱公共秩序罪、n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网站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n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九种内容之一的有害信息,应当立即停止

20、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n该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后停止继续传输义务和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义务,但没有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监控其所传输的内容是否合法的义务,更没有规定注意到什么程度。4.2.2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 n不论是普通的个人或企业用户,不论是否设立或经营网站,只要通过接入设备通过特定服务器发布某种信息,就是在向网络提供“内容”,就属于内容提供者。n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专指领有网络信息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如新浪、网易等综合性网络公司,其中一些服务即内容服务;另外,还有大量的专门从事在线视听、在线影院、在线阅读服务的网站属于专门的内容服务提供商。侵权行

21、为n A.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上传到网络);n B.发布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信息,如在网络上散布不实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将他人的个人资料、隐私上传,侵害他人隐私权;n C.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导致的侵权,如发布不实商品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n D.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如擅自在网上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n E.传播非法或有害信息,即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所列举的信息的行为,如色情信息或图片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n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首次明确了网上侵权责任:“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

22、法权益的,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n该决定明确了互联网上的任何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传统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但是,网络上信息侵权行为人的认定要比现实更加复杂和困难。侵权行为的归责n为了更清晰地区分侵权主体,我们可以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权利的主体分为两类:网站经营者和非网站经营者。探讨网络经营者责任。n实质上是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网站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网站侵犯他人权利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二、是在他人通过网站上传信息实施侵权时,网站经营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n内容服务提供商或网站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上传信息侵害他人权利或违法,网站经营者承担责任。n对于只为用户网上信息交流提

23、供通道、空间及技术服务的中介服务提供商,就不能简单地要其承担责任或不承担克任。因为在许多情形下,中介服务提供商不能事先选择、改变传输信息的内容,也不能选择信息的接受者。n另一方面,侵权信息毕竟是从该网站上传播的,完全解脱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似又不利于保护民事权利。在这方面,我国应立法确定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4.2.3 网络中介服务商 n网络中介服务商指为网络提供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主体,它又可以分为接人服务提供商和主机服务提供商。n接入服务提供商,指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器、交换机等基础设施,或为上网提供接人服务,或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主体。n主机服务提供商指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供用

24、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的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或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服务的主体。主机服务提供商的特殊性 n主机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发布和传播者,其特殊的运作方式很难简单地归类为发布者或传播者。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n 第一,主机服务提供者无法事先对信息行使充分的编辑方面的控制权。n第二,主机服务提供者可以事后对信息行使一定的编辑方面的控制权。n因此,主机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介于发布者和传播者之间的一种新的信息传播者,其法律责任标准也不能简单地以发布者或传播者的标准衡量,而需要依据主机服务提供商独特地位予以确定。网络中介服务商的监

25、控义务 n网络中介服务者的义务主要有两个: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其中,协助调查是附助性,而监控义务是主要义务。中介服务商的监控义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n其一,事先审查义务,即在被明确告知侵权信息存在之前,主动对其系统或网络中信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n其二,事后控制义务,即在知道侵权信息的存在后及时采取删节、移除等措施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网络中介服务商的监控义务n网络中介服务者知道侵权一般有三种情况:n A.经事先审查或其他方式得知;n B.接到权利人确有证据的通知;n C.权利人向法院起诉。n在为网络中介服务者设定监控义务时,首先不能脱离其实际监控能力,包括技术可行性、法律判断力和经济承受能力

26、等,同时还应当做出有利于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n接入服务提供者与主机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的编辑能力和对特定信息的控制能力有很大不同,其监控义务也有很大区别。接人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n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地位类似于邮电、电信等电信业者,只是为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提供“传输管道”,不能对信息进行编辑,因此要求接入服务提供者履行事先审查义务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故法律不应要求其进行事先审查。n接人服务提供者事后监控能力也有限,即使要求承担事后监控义务,也只是在负有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阻止违法、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主机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nA.主动审查义务 由于网络信息数量巨大以及主机服务提

27、供者法律判断能力有限,主机服务的主动审查义务只能限定在合理限度之内。n合理时间是指用户信息发布后至信息依据表面合理标准被删节或删除之间的时段。n表面合理标准是指主机服务提供者只负有对信息表面依据常理进行审查的义务。主机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n B.应请求中止传播义务:在接到权利人确有证据的通知时,主机服务者负有立即中止违法或侵权信息传播的义务。我们称之为应请求中止传播义务。但是,对于权利人通知的程序、条件和效力同样也应当加以合理的界定,否则就会使网络服务商陷入两难境地。n对通知的形式要件作如下规范:首先,通知必须是书面的,不能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其次,通知必须具备三个内容:n 一是身份证明

28、,即权利人的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n 二是权利证明,即权利人享有其所主张的权利证明,例如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n 三是侵权情况证明,即在网络中介服务者所运营的系统或网络上确实发生了侵权事件的证明,包括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所在位置等。(3)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协助调查义务 n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协助调查义务是指网络中介服务商负有协助权利人或有关机关收集侵权行为证据的义务。n网络中介服务商协助提供的证据一般应当包括:被控侵权人身份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上传、下传情况记录等有关侵权行为的证明材料。n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协助调查义务具体表现为: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任

29、何时间,服务商明知某信息为侵权信息或经权利人发出了确有证据的通知后,或者经法院等权威机构发出调查令,服务商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负有向权利人或有关机关提供上述证据的义务。n美国跨世纪数字版权法对网络中介服务商协助调查义务做出了规定,设计了一套在网络中介服务商协助下收集侵权行为证据的程序。(4)中介服务提供商违反义务的责任 直接侵权责任nA.接人服务提供者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nB.主机服务提供商负有在用户信息发布之后的合理时间内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义务。nC.网络中介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确有证据的通知以及提供有关侵权证据的要求后,不履行

30、上述义务,致使权利人无法向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提供者寻求救济的。中介服务提供商违反义务的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 n A.如果中介服务商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提供者一起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n B.主机服务提供商在明知某信息为侵权信息或接到权利人发出的确有证据的通知后,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信息继续传播的,则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因此,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n 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确定,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个网络通信的发展,立法既不能

31、对服务商课以超过其实际能为的义务,以免妨碍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进而损害用户的利益,又不能让其在侵权、违法行为面前,袖手旁观、听之任之,损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危及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n 合理的选择应当是:让中介服务提供商承担其力所能及的监督和协助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义务,并在违反这些义务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n 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设计具有一定合理性,它符合中介服务商在网络信息传搔中的作用和角色,同时也与它们对于信息控制的能力相适应,并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4.3 在线个人用户在线个人用户 n在线个人用户是指通过向网站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付费或免费获得网站提

32、供的信息或信息传输服务的个人。n服务协议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给出的电子格式合同,当事人确认或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服务协议是确定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成为在线个人用户的必经程序和手续。在线个人用户的身份制度 n根据传统民商法原理,建立在线个人用户的身份制度应当遵循以下法律原则。n(1)身份真实原则n(2)主体公示原则 在线个人用户的能力制度 n在线个人用户的能力制度是指在线个人用户“上传”、下载和进行在线交易的主体资格和责任能力制度。n(1)民事责任能力 n(2)刑事责任能力 网络服务提供商义务和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义务和责任可总结如下:n第一,网站作为公共信息服务提供者,负担两项义务,一是服务行为合法义务;二是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n第二,网站作为向特定用户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义务根据服务内容由合同加以约定;在这一服务过程,法律也应当对于善意第三人对其发布的信息的信赖负责,但是以网站未尽到审查义务为前提。n第三,在网站传输的内容侵犯他人权利时,其归责原则基本上是谁发布,谁承担责任。内容提供商属于信息发布者角色,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中介服务提供商充当网络信息传播媒介,其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它是否履行了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一般不再承担责任。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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