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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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一、代理概述一、代理概述v二、代理权的行使二、代理权的行使v三、无权代理三、无权代理 v四、表见代理四、表见代理v1、在现代经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从事交易活动,事必亲躬,不大可能,假手他人,实有必要。个人虽可依自己的意思处理社会生活关系,虽然是近代法的理想,但个人之精力、时间有限,假手自己信任的人,利用他人的才能,可以扩张私法自治的范围,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v2、在近代法虽然依据“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赋予一切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却不能自为之。需要补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以使其能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参与社会生活。此为私法自治

2、的补充。v一、民法中的代理通常有三种意义:一、民法中的代理通常有三种意义:v (1 1)代理法律制度,)代理法律制度,即关于代理法律关系、代理行为、代理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v (2 2)代理法律关系,)代理法律关系,即代理人依代理权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v (3 3)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所为的行为。v v1、定义: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v 被代理人被代理人 第三人第三人v (本人)(本人)v 代理关系 代理行为关系 v 代理人代理人v v1

3、、甲委托乙,向丙公司购买一幅画,与丁董事进行磋商。经过磋商,乙致函丁表示愿意以100万元购买该画,丁外出时,才知道此事,当即告知其秘书通知乙出售该画。v 问:此例中,乙、丁、秘书在法律上是何种地位?他们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v v 甲 丙公司 v 丁董事长v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v v 乙 秘书v 代理事务v实际是甲与丙公司进行买卖,由代理人乙与秘书代理进行,后果由甲与丙公司承担。v根据我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6363条规定,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v 依照法律

4、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1、法律规定要求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主要有结婚、离婚、收养、遗嘱等。v2、行为的性质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例如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v3、侵权行为或内容违法的行为不适用代理。v实例:明星演唱会不能“偷梁换柱”v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v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v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v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v甲 丙公司v委托买空调v 买了电风扇v乙v认为电风扇更好v故自作主张v 乙的行为就未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应由乙承

5、担后果。一、代理的种类(基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分类)v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如公司的业务代理、保险代理等。v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代理。v法定代理产生的根据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组织关系等。如父母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v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v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v代理权因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为指定代理。如民法通则第21条规

6、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这里的指定的人代管,就有指定代理的内容。应注意,应注意,要将指定代理与指定监护分开,指定监护要将指定代理与指定监护分开,指定监护人也是法定代理人。人也是法定代理人。v指定代理,指根据法院或法律授权的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v指定代理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v有权指定代理人的机构为:v(1)人民法院;v(2)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v(3)未成年人

7、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v(一)代理人的义务(一)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勤勉工作并为本人利益计算的义务(1)为本人利益计算;(2)必须勤勉工作(竭尽所能)(3)尽相当的注意义务(4)遵从本人的指示。2、代理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v 3、代理人的报告义务(本人要求或代理人认为有必要时,代理人应将处理委托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本人报告。v 4、代理人的保密义务。在代理关系的有效期间或终止后,代理人均负有为本人保密的义务。但本人的秘密情况和资料涉及或构成违法行为时,代理人无此义务。v代理权是:代理人所具有的,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的一种身份地位或

8、资格。v 1、代理权的发生v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v (2)基于有权机关的指定;v (3)本人授权行为;v (4)依“外表授权”(即表见授权)。v 2、代理权的行使v (1)基本要求v 不得越权;亲自代理;勤勉和谨慎代理;维护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禁止滥用代理权。v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v(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v(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v 甲 合同

9、法律关系 丁水果店v(被代理人)(第三人)本代理 委托买苹果 乙(代理人)复代理 乙没空找丙代买 丙v 复代理适用的条件:复代理适用的条件:1、委托代理人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2、需要转托他人;3、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v 例外:例外:紧急情况下,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委托事项,又不能及时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或扩大损失的,转委托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v 刘某在村的承包鱼塘捕有一批2000斤的鱼,因同村的王某有拖拉机上县城,故委托王某帮他代卖,双方约定10元一斤,卖后王某按2元一斤提成。王某在半路出了车祸没办法再上县城,又无法联系刘

10、某,当时正值中午,再不卖鱼就会坏掉,正好此时见其朋友杨某开车经过,遂委托杨某帮他代卖,双方约定杨某可按1元一斤提成,等杨某到市场已是下午,鱼只能5元一斤卖掉。王某和杨某按约定拿走提成,刘某不同意认为王某未经其同意另外委托他人,其行为应由王某负责。v问:此案应如何处理?v 刘某 (被代理人)v 本代理v王某(代理人)市场v 卖鱼v 再代理v杨某(再代理人)v问题在于杨某卖鱼的行为是否有效。v 王某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刘某委托再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效的。理由是王某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实行的再委托。v 再代理的前提条件是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时应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但在自己不能输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

11、人及时取得联系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免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一样是有效的。v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一、无权代理的概念v v (一)定义:(一)定义:无代理权的人以他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称为无权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称为无权代理。代理。v v无权代理v 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v v 比如,果品公司的业务员张庆到土产公司购买干果(书面明确授权),而张庆又自作主张购买了鲜果,则属于无权代理,v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不外三种:v1、自始不存在代理权,却以代理人的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v2、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对

12、相对人为代理行为。v3、超越代理权范围。vv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不能依代理制度对本人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v 但须注意,该无权代理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如果该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虽不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却仍将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效果:即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履行该民事行为中对相对人的义务,或者,不能履行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v (1)所谓追认,是指在无权代理情形,本人欲使无权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属于己而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的,就成为有权代理,由本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v (2

13、)追认的方式v 可以明示,也可默示;v 可以向行为人作出,也可向第三人作出或公告。v 可以追认全部,也可追认部分。v 如甲本没有委托乙帮他买苹果,但乙以甲的名义到丙店买了5斤苹果,丙找甲要钱时,甲同意了,这就叫本人追认。v本人即为被代理人。v(一)滥用代理权,其表现形式为:v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交易)v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进行交易)v 3.串通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v 4、违法代理。v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v(二)滥用代理权的条件:v 有代理权;v 行使了代理权;v 违背了代理权行使的基本原则;v

14、 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v v(一)(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与特征表见代理的概念与特征v1 1、概念。、概念。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实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之理由,因而使本人对于第三人负授权人责任之无权代理行为。v v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按理对本人应不发生任何效力,但由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虚像,即外观授权,这种虚像成为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v (

15、)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v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v (1)须代理人无代理权。v (2)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虚像。亦即所谓“外表授权”。v (3)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v A.相对

16、人要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根本就不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属狭义无权代理。v vB.相对人的信赖须有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不仅是无权代理人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假像、虚像,而且,要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至于某种特殊关系究竟是什么关系,应根据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况、商业习惯和一般作法而予以具体的判断。v4、须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即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如果没有实施法律行为,也不发生表见代理问题。v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就成立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

17、的效果。v v v 注意: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因此,当相对人基于表见代理制度主张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不得以无代理权为由而主张无效,反之,如果相对人知道代理权人无代理权的真相后,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见代理为由对抗。v甲公司 一直是合作伙伴 丙公司乙是甲公司的业务员常与丙公司业务联系v问题:v1、假如某日乙被甲公司解雇,甲公司未告知丙公司,但乙手中拿着甲公司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又签了买卖货物的合同,丙公司找甲公司要货款甲能否拒绝?为什么?v乙本来已被甲公司解雇,已无代理权,但因为其手中拿有甲公司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

18、书,足以使丙公司相信乙有代理权,故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有效代理一样,其后果是有效的,故甲公司应当向丙公司支付货款。v甲公司 一直是合作伙伴 丙公司乙是甲公司的业务员常与丙公司业务联系v问题:v2、假如某日乙被甲公司委托与丙公司购买一批现代流行服装,代理书中只写明是服装,乙持此代理委托书到丙公司购买了一批工作服。丙公司到甲公司追讨货款时,甲公司表示不同意,如何处理?如果甲公司表示同意属于法律中什么行为?v1、代理书中只写明服装并未写清楚是否现代流行服装属于代理不明的情况,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责任,与第三人丙公司无关,甲公司应当支付货款。v2、如甲公司对乙的行为

19、表示同意是属于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一样是有效的。v1、委托代理的终止v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有:v(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v(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v(3)代理人死亡;v(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v(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如果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将终止,但有一些例外情况。v如果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将终止,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委托代理仍然有效:v(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v(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v(3)代理权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的;v(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需继续完成的。v王某委托其

20、朋友李某到外国帮他买一部先进的录相机,当李某到国外不久,王某因车祸死亡,其儿子继承其全部财产。v李某从国外买回录相机后才知道王某已死,他找到王某儿子要求其收下并索要货款,王某儿子不同意认为被代理人既已死,委托代理事项已终止,他无须支付货款。v问:此案应当如何处理?v 王某的儿子应当接受录相机并支付货款,因为作为代理人的李某根本不知道被代理人已死亡,所以其代理的事项仍然有效。v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有:v(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v(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v(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v(4)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v(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

21、的监护关系消灭。甲电器商店派业务员乙采购一批冷热风机,代理证书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乙到某市看货后,觉得冷热风机不过是电热丝加小风扇,实际上想要热风,风不热,想要冷风,风又不冷,而且费电,不实用。于是自作主张与丙电扇厂签订购买1000台电风扇的合同,货款22万元。业务员乙回来后立即向经理汇报了订立电风扇合同的情况,经理听后批评了几句,事情就过去了。v一周后,丙电扇厂将电风扇1000台运达指定地点。甲电器商店经理立即组织人员销售。不料,当年电风扇销售市场疲软,甲电器商店一个夏天仅销出300台。丙电扇厂发货后,几个月不见对方付款,遂派人索要货款。甲电器商店认为派业务员乙是购买小型冷热风机,代理

22、证书写得明明白白,商店只同意支付300台电风扇的货款,其余700台由丙电扇厂自行处理。丙电扇厂无奈诉至人民法院。v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v(1)电扇购销合同有效,甲电器商店应当支付丙电扇厂货款及逾期违约金。v(2)业务员乙擅自作主购买电扇的行为本应是越权代理,但甲商店法定代表人知道此事后未作否认表示,应视为同意该越权代理,而且当丙厂将货物发运指定地点后,该店法定代表人立即组织人员销售,此行为证明甲商店追认了乙的越权代理行为。v(3)由于电扇市场疲软,整个夏天甲商店仅销售300台,是甲商店拒付货款的真正原因。但对于市场预测的错误不能作为违约的理由。甲、乙大学毕业后在同一单位工作,且同住一室

23、,乙曾购一台海尔冰箱(4200元)。因乙被派往外市工作,乙将该冰箱委托甲保管。甲与丙是好友,丙知甲曾在推销中拿过一笔不小的回扣未上缴。丙想低价购买该冰箱,并指使甲给乙写信说,该冰箱已坏,可否低价处理。乙回信说,如情况属实,可处理。甲便作价100元卖与丙,并通知乙。后乙知情,引起纠纷。v问:1、甲、丙之间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如何定v性?为什么?v 2、本案应如何处理?v1、甲、丙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他们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利益。v2、本案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乙对此可要求丙返还冰箱,乙退还丙的100元货款;如丙已造成冰箱损失,乙可请求赔偿损失,对此损失由甲、丙负连带责任。v一、期限v1、定义:

24、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v如甲与乙签订了租凭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三年就是期间,2019年1月1日和2019年1月1日就是期日。v期日是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v期间即从某一时刻至另一时刻所经过的时间,如某年至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v比如某人失踪达二年。期限就是指从哪年哪月哪日至哪年哪月哪日。v二、时效v1、定义: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v2、诉讼时效v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1、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

25、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身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外。(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1年的诉讼时效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害的。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2019年1月1日还款,二年后甲再找乙要还款,乙违约。现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结果是法院受理后驳回了甲的起诉。为什么?理由就是甲因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内未起诉已丧失了胜诉权。但他并未丧失实体权利,即乙仍欠其借款,只是不能再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6、如不及时行使就有可能丧失.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甲12岁时被某同学乙取笑为大笨熊,他长大后20岁时才知道乙已侵犯其名誉权,他现向法院起诉。你认为甲是否已丧失胜诉权?由于甲在受侵害时并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在20年内如起诉法院仍应当受理并审判。(1)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它障碍。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法定事由:A.A.提起诉讼;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C.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19年1月1日还款。假如甲的诉讼期间为2019年1月1日,假如甲在2019年6月6日曾向乙要求还款,诉讼期间中断,从2019年6月6日开始重新算2年。假如甲在2019年9月到西藏出差遇雪崩,2019年2月才返回。甲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从2019年2月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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