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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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法的作用合同分类合同分类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及其分类合同及其分类(一一)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2.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议协议3.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4

2、.4.合同须依法成立合同须依法成立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法的概念二、合同法的概念广义: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广义: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的总称。狭义:合同法狭义:合同法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范围: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四、合同法的作用四、合同法的作用其作用主要表现为:其作用主要表现为:1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2、维护社会

3、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五、合同分类五、合同分类分类依据分类依据合同类型一合同类型一合同类型二合同类型二举例举例是否双方互负义务是否双方互负义务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否交付标的物是否交付标的物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实践合同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是否必须具备形式和手续是否必须具备形式和手续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相互依赖关系相互依赖关系主合同主合同从合同从合同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一般合同包括的内容一般

4、合同包括的内容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或裁或审或裁或审合同订立程序合同订立程序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管理合同履行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 一、订立合同的基本程序一、订立合同的基本程序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2个阶段。个阶段。1.要约要约(1)概念)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具备条件)具备条件内容确定内容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5、。思表示约束。要约要约(offer)(3)效力)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未指定特定系统: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到达主义到达主义要约撤回: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要约撤回: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要约撤销:承诺之前要约撤销:承诺之前要约生效后使其失效要约生效后使其失效要约生效之前要约生效之前(4 4)不得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的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

6、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5 5)要约失效)要约失效受要约人拒绝受要约人拒绝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人依法撤销承诺期满承诺期满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补充:要约邀请补充: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的区别:与要约的区别:1 1、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2 2、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全面)、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全面

7、)3 3、法律责任不同、法律责任不同寄送的商品价目表寄送的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业广告2.2.承诺承诺(Acceptance)(Acceptance)(1 1)概念:)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 2)生效条件:)生效条件: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受要约人应在承诺期间内做出受要约人应在承诺期间内做出否则为新要约否则为新要约承诺超期,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超期,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延误

8、: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延误: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期不接受以外,该承诺有效。因承诺超期不接受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书形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书形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形式,虽未采用书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形式,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实际已履行的合同成立形式但实际已履行的合同成立信件或数据电文:信件或数据电文: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于签订确认书时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于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先甲签,再乙签,则最后签字时间为成立;先甲签,再乙签,则最后签字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时间。2.2.承诺承诺

9、(3)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例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月9日到甲日到甲处,双方处,双方6月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6月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例例2: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月1日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浦东公司),6月月3日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月7日到达甲方。问:合同何时成立日到达甲方。问:

10、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月3日合同日合同成立。成立。(4 4)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地点承诺生效地点数据电文: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数据电文: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地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地2.2.承诺承诺(5)承诺撤回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以前或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以前或同时到达同时到达二、缔约过错责任二、缔约过错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订立合同时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

11、泄漏订立合同时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三、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四)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四)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合同生效的条件(一)合同生效的条件成立生效成立生效批准登记生效批准登记生效约定生效约定生效(一)附条件合同(一)附条件合同 (二)附期

12、限合同(二)附期限合同 约定以不确定的将来事实的约定以不确定的将来事实的成就限制合同的生效或失效成就限制合同的生效或失效约定以确定的将来事实的成约定以确定的将来事实的成就限制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就限制合同的生效或失效(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

13、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无效的免责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限制其未定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来责任的条款。充分协商、自愿、充分协商、自愿、不违反社会公共利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是有效益的前提下是有效的;的;两种无效的免责条款:两种无效的免责条款:1 1造成对方人身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害的;2 2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3.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返还财产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追缴财产追缴财产以过错为原则以过错为原则(三)效力待定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生效需要经过第

14、三人(权利人)来确合同的生效需要经过第三人(权利人)来确定的合同。定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合同(表见代理除外)无权代理合同(表见代理除外)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四)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四)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1.1.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合同部分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部分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要求对该部分内表示,当事人可以要求对该部分内容的效力予以撤销的合同。容的效力予以撤销的合同。2.2.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因对方过错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因对方过错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15、,允许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示不真实,允许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合意思使合同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同 变更以后即为有效合同变更以后即为有效合同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依法行使了撤销权依法行使了撤销权3.3.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变更或撤销合同履

16、行的一般规定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合同履行中的权利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权利行使四、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法合同法60条: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保密等义务。抗辩权的规定抗辩权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在

17、双务合同中,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权利。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对方的是可能对方的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履行的义务否则,当事否则,当事人可依照法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规定解除合同 没有先后履没有先后履行顺序行顺序同一双务同一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另一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符合约定 合同法合同法66条:条:当事人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18、一方在对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旅行要求。相应的旅行要求。同时履行抗同时履行抗辩权辩权抗辩权的规定抗辩权的规定合同法合同法67条:当事人互负债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行要求。合同法合同法68条:应当先

19、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合同法69条:当事人依照条:当事人依照68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

20、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的概念合同法合同法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21、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规定撤销权的规定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的概念合同法合同法74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

22、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合同法75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事由之日起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3、。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该撤销权消灭。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法合同法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从转让权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从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法合同法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

24、合同性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合同法合同法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合同法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合同法83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

25、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45系系合同法合同法87条规定:法律、行政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照其规定。合同法合同法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人。合同法合同法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条规

26、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债务互相抵消债务互相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免除债务债务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

27、归于一人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约定约定解除解除合同法合同法93条:当事人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法定解除解除合同法合同法94条:下列情形可解除合同:条:下列情形可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或以其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为表明不履

28、行合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其他情形法律规定其他情形解除权行使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合同法合同法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形式的,该权利消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形式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使期限,经对

29、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权利消灭。解除权行使解除权行使方式方式合同法合同法96条: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条: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备案备案*解除法律后果解除法律后果合同法合同法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

30、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终止后结算清理终止后结算清理合同法合同法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l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l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l免责规定免责规定第五节第五节 违约责任制度违约责任制度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观要件

31、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观要件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无过错责任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缔约过失缔约过失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约定合同法合同法108条:当事人一方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先期违约先期违约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合同法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32、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合同法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合同法合同法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或事实上不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债务的

33、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限内未要求履行合同法合同法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61条不能确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可以条不能确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合理选择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合同法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条:当

34、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对方可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

35、定金条款(合同法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合同法116条)条)免责规定免责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合同法117条)条)合同法合同法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合同法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

36、轻可能给对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争议解决的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仲裁和诉讼的基本程序仲裁和诉讼的基本程序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解决的形式和特点合同争议解决的形式和特点基本形式基本形式和解和解调解调解仲裁仲裁诉讼诉讼简便易行、经济简便易行、经济无第三方介入无第三方介入和解协议无强制力和解协议无强制力有第三人介入有第三人介入经济、及时经济、及时有利于保持合作有利于保持合作调解协议无强制力调解协议无强制力程序、实体严格依法程序、实体严格依法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地位

37、平等二审终审二审终审生效裁判具强制性生效裁判具强制性意思自治意思自治专业性专业性保密性保密性一裁终局一裁终局强制性强制性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申请仲裁的条申请仲裁的条件件有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的受理仲裁委员会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组成31主主任任当当事事人人当当事事人人开庭和裁决开庭和裁决仲裁应开庭,可协议不开庭仲裁应开庭,可协议不开庭仲裁不公开,可协议公开,仲裁不公开,可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视为撤回仲裁

38、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可缺席裁决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仲裁庭可自行收集仲裁庭可自行收集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约定、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约定、指定)指定)辩论终结,征询当事人最后辩论终结,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后续)意见(后续)开庭和裁决开庭和裁决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可请求仲裁庭做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可请求仲裁庭做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撤回后反悔,可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撤回后反悔,可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作出裁决前,仲裁庭可调解作出裁决前,仲裁庭可调解调解书或裁决书(具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或裁决书(具同

39、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签收生效,签收前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经双方签收生效,签收前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采取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采取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诉讼程序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条件原告适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原告适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具有管辖权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具有管辖权简易程序

40、简易程序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系明确争议不大争议不大不符合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之日起立案之日起5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被告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法院收到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原告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原告不提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不提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应公开审应公开审理理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法律另有规定依申请不公开依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出示书证、

41、物证、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原告方发言原告方发言被告方答辩被告方答辩第三人发言第三人发言/答答辩辩互相辩论互相辩论当事人拒不当事人拒不到庭或者未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退庭的处理原原告告被被告告普通程序案件,应在立案之普通程序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诉讼程序诉讼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

42、持原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依法改判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不清,证据不足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改判改判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项之日起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项之日起3个月内个月内审结审结二审判决、裁定,是最终的判决、裁定二审判决、裁定,是最终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诉讼程序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法律文书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法律文书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二审终审二审终审提起主体提起主体各级法院院长各级法院院长本院本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级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下级下级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原审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的,可向原审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执行。停止执行。诉讼程序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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