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分类及证明力取证规则证据的种类如何保证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的审查常用证据类文书制作什么是证据?什么是证据?就是指用已知事实去证明未知事实的凭证。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证据材料 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均可称之为证据材料。证据力(证据能力)证据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
2、条件。这种资格和条件,包括证人证言的资格和条件,各种证据来源的程序和运用主体是否合法等。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客观性(真实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用以证明某种事实的证据一定是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留下来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一定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作用。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在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上、收集程序上、制作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3、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证据物证当事人陈述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特点:1、书证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的内容容易被理解 3、书证的客观性较强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特点:1、物证以其
4、存在形式、外部特征或者内在属性起证明作用。2、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3、物证只能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4、物证具有依赖性。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行政执法人员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有两个基本法律属性:一是所有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二是证人的陈述应限于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证人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事情和能够说明来源的听人转述的事情。与案件无关的事实,道听途说的情况,不能说明来源的听人转述的事情,个人的猜测、分析和判断,都不能作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5、,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特点:1、当事人能够完整地说明整个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情况。2、当事人的陈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主要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特点:1、直观、形象。2、能够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3、容易被篡改。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违法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特点:1、专业性强。2、要式性强。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了解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或者为了发现、收集、核实相关的证据,在对与案件相关的场所、物品、文件等进行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书证的
6、一种,是指办案人员在检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当场所作的记录。无论是勘验笔录,还是现场笔录,均应由办案人员依法制作。(1)制作目的不同。(2)制作时间不同。(3)内容不同。在实践中,使用现场笔录的情况较多,没有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进行严格区分。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属于同类但使用条件不完全相同的证据。一般而言,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一般而言,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证据按两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证据按两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目的在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指导具体的办案工作。用规律,以指导具体的
7、办案工作。这是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作出的划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不同来源,决定了原始证据较传来证据更为可靠,有着更强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和提供方式的不同,证据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的特点。在办案过程中,应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使用,相互印证,相互补充,最终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某一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8、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间接证据。违法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存在、当事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违法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应该对当事人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证据。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换言之,本证就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就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调查、取证应当遵循以下调查、取证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以保证所收集几个原则,以保证所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有效,的证据客观、真实、有效,防止执法错误甚至严重违防止执法错误甚至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法行政行
9、为的发生。一、合法调查原则 二、多方调查原则 三、公正调查原则 四、及时调查原则 办案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要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以及鉴定等,这些行为均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法进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既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终采信那些真正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众多的证据中去伪存真,借助可靠的证据认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是否违法的认定。办案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地判断案件中的利害关系,平等
10、对待涉案的各方当事人,不带个人偏见和喜好,排除外界的干扰和压力。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要求办案人员及时调查,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办案机构及其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造成案件办理困难。无论是为了保证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惩处,还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均需要办案机构及其人员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以保证案件的正常办理。1、应当尽可能搜集证明力高的证据。2、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3、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的适用规则(证明效力)4、证据合法性和证据力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
11、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
12、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
13、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一、收集的证据应当合法 二、收集证据应当及时、主动 三、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 四、收集证据应当深入、细致 五、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六、收集证据应当保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情形下,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对于有其他人在现场的
14、情形下,可由其他人签名。七种证据中物证的证明作用最大,现在行政执法中却把这个证明作用最大的证据忽略收集和运用,因此必须改变这种调查思路,其次书证证明的作用较大,所以在执法中应尽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零口供”不仅指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询问,而且包括接受调查询问时避重就轻,作虚假的供述,当事人的陈述与行政部门掌握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有明显出入的,可以认定为调查笔录无效,视为“重口供”。行政部门应按照“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在书证、物证齐全、事实本身已经清楚、能够证明案件来龙去脉、证据已经形成锁链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口供,也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在对一个案件展开调查询问之前,应当首先熟悉当事
15、人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并围绕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内容展开调查。调查前最好先确定调查方向和拟定调查提纲,设想到在调查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以便组织语言,使调查笔录具有连续性、逻辑性以及和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平时应加强对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办案水平。加强“重物证、轻口供”的观念,懂得证据的锁链关系,充分利用证据规则来收集各种类型、且被法律认可的证据,有效地控制案发现场及时制作现场笔录,取得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证据,使各个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这样即使当事人不承认也不影响案件的查处。应多与司法、公安部门沟通联系,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自己的人身可能受到侵害紧急情况,
16、及时与这些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助办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二款:证据经法庭三第二款: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就是对办案人员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认定,包括判断和认定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以及能否依据这些证据定案。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 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所谓证据主体合法问题。(2)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3)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4)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定案的证据
17、是否充分 充分是指案件中的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据之间的所有矛盾都能合理排除,通过证据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1)证据是否齐全。(2)证据之间是否相互一致,没有矛盾。(3)审查证据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4)通过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中,允许依据孤证定案。这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执法效率的要求以及行政处罚的非最终性(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孤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对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
18、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1、逐一甄别法。2、相互对比法。3、综合审查法。4、特定事实排除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适用范围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对被查处行为发生的场所实施检查或勘查时的过程中使用。行政机关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或勘查的情况,以
19、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因此,制作中要突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和技术性,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笔录,能知道现场的原始状况。现场笔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制作要点:(1)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应精确、全面、客观,含有执法现场的处理事项、方法、过程、结果和现场概貌及当事人的行为等,充分体现证据本身应具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内容上用语客观、记录全面,既要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现场情况,又要记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等执法程序;既要精确填写现场检查、询问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活动状况,又要填写执法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码和执法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内容,不
20、需记入笔录。(3)叙述的语言应当繁简得当,不要使用模糊性的语言,如“大约100件”,或“100件左右”等。如实施现场检查时实在难以准确计数的,也应尽可能将数量估算在较小的幅度内。如”100到110件”。关键内容和违法标的物尽可能使用专门的术语或是法律用语。(4)文书空白部分应记明“以下空白”或填充空白符号。(5)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时,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按手印)。当事人对现场笔录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6)检查人员和记录人签名。执法人员的人数应当两人以上,并分别签名(记录
21、人也应当签名)注意事项 1.文书中的记录应当与现场检查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场检查进行照相、录像、绘图的,记录内容要与照相、录像或者绘图所示相吻合。2.笔录中不应对被查处行为定性,也不能写明行政处罚的意见。3.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多次检查的现场,每次均应制作笔录。一案有多处现场的,要分别制作笔录。常见错误 1.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现场检查,但只有一人签名或一人代其他人签名。2.在现场笔录中含有事先告知的内容,如将行政处罚建议等有关事项在实施现场检查时一并告知当事人,把现场笔录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混在一起。3.修改处未履印。适用范围 询问笔录是在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其
22、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时使用。本文书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可以不使用。制作要求 1)询问时不对该事件的合法或违法性进行评判,询问只对具体的事情进行调查,就事问事,以免当事人避重就轻或隐瞒真相,甚至拒绝回答;2)对某些当事人比较敏感的问题,有时还必须采取迂回 战术。如果在询问时直接问核心问题,当事人往往有所准备,进而自圆其说,从而不易调查到事实真相。3)要避免把询问笔录作成提示性或诱导式的笔录。有些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询问时不得要领,同时又嫌被询问人讲话罗哩罗嗦,条理性不强,干脆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成一段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其实这种询问方式很容易构成提示性或诱导式询问的嫌疑,在法庭上经不起质证。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常见错误1.被询问人是单位的,在询问具体人员时,在笔录中没有相应的记载表明被询问人的确切身份以及与单位的关系。2.在文书末尾,被询问人在签字时,书写“以上笔录已阅”字样。3.询问笔录中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名,而且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在笔录中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