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信工程招投标第六章 通信工程招投标风险与法律责任本章内容 6.1 通信工程招投标单位的职能 6.2 通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风险 6.3 投标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6.4.1 法律责任的种类 6.4.2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6.4.3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6.4.4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6.4.5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6.4.6 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本章学习目标 理解通信工程招投标单位的职能。掌握通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风险。掌握投标方面的风险及防范措置。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第6章 通信工程招投标风险与法律责任 通信工程项目作为满足公众
2、日益增长的信息通信服务需求,实现宽带中国战略的重要基础,其建设领域市场巨大,同样也带来了招标投标的蓬勃发展。目前,招投标制度在全国的通信工程建设领域中已经得以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为通信工程的项目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应该看到,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如招标方案制作等风险的存在,为招投标双方带来了损失。在招投标活动中要学习如何辨析这些风险并注意防范。由于招标投标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招投标双方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都处于法律关系中,如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6.1 通信工程招投标单位的职能 6.1 通信工程招投标单位的职能 通信设计领域招投
3、标双方从表面上看,是截然对立的甲乙双方,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双方又有着共同的需求,招标方一般代表着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用最小的投资,最合理的方案,完成整个项目所要实现的技术目标,达到建设单位的最终目的。由于当前通信技术的进步日新月异,其知识的更新频率非常之高,甚至每个月都会有技术上的重大突破,以至于有些项目刚一开始施工就面临着被淘汰的局面,例如过去倍受追捧的 3G 无线网络系统,在几年前还被媒体渲染其如何先进,而短短几年时间已经基本被 4G 网络所替代,而目前的 4G 网络,由于5G技术的迅猛发展,也将很快面临被更替的命运。6.1 通信工程招投标单位的职能 在有线通信领域,传统的
4、固定电话已经基本消失,而手机的存在能持续多久,已经有很多专家提出了质疑,随着微信、QQ等新兴通信方式的迅猛发展,手机的通话功能已经开始被数据业务所替代,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在改变着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不断对通信设计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也正是很多通信运营商所面临的困局,对其招标方案的前瞻性、持久性、可更新性等都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招标方既要在施工方案、设备选型等方面加大投入,更要在技术方案的选择上多动脑筋,以免造成因技术方案选择不当而增加的投资浪费,或者因技术落后而出现的通信基础设施过早淘汰的问题。6.1 通信工程招投标单位的职能 投标单位的主要职能是针对招标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项
5、目的前期规划、可行性研究、立项、现场勘察、设计方案、概、预算编制、绘制图纸并组织会审、修改及全套文件交付、施工、交付使用,运营维护等,投标人的工作效果对于一个通信项目的从策划到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投标单位的努力,通信网络就无法形成。特别是当前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各种新技术、新设备层出不穷,通信网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但面临着来自同行业的竞争,而且也面临着来自技术进步方面的竞争。尽管目前信息技术的应用非常广泛,信息技术的发展也给通信工程建设领域创造了较大的市场空间,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通信行业目前已经进入了稳定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人才都介入了这个行业,因此,通信建设行业的同业竞争也是非
6、常激烈的,没有先进的技术、没有优势的资源,想在招标中胜出,也是非常困难的,对此,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也应当有着清醒的认识要了解市场,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了解技术研发的进度和即将攻克的技术难题。6.2 通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风险 6.2 通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风险 从我国当前通信技术发展日益成熟,尤其是在 4G 通信处在商业应用的高速发展阶段和 5G 通信技术试商用过程中,完善的招投标活动开展价值日益成熟,但是在该活动具体开展时,其缺乏有效针对性的预防和认知,特别是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经济风险进行全面认知,可以说,认知具体的经济风险,将为整个通信设计活动有效开展奠定重要基础。对于招标方(业主
7、单位)来说,其存在的经济风险大致如下:6.2 通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风险 1、是招标文件编制上存在的经济风险。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活动的基本准则,其编制得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当前的技术更新速度超过我们的想象,在信息技术领域知识的更新速度是以星期来计算的,而招标文件的编制、研究及更新速度甚至还比不上技术的更新速度,特别是在一些决策比较慢的政府机构或者大型国企,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招标文件当中出现与当前技术、市场或体制变化不相配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造成了整个项目在招标阶段就存在着较大的经济风险,给项目后期施工当中增加较多的经济负担。6.2 通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风险 2、是
8、工程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风险。由于工程组织方式是由招标方确认的,而招标方如果在项目的总体方案上存在较大的偏差,那么给整个工程造成的损失将是非常严重的,特别是理论上的最佳方案却往往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发现存在这样那样的弊端,这种现象在各类工程中都经常出现,而通信工程覆盖面广,影响施工的潜在因素较多,如果在项目的决策段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那么在施工阶段就会出现诸如因道路、地铁、热力、天然气管网等的制约,而造成工程施工受阻,这些因素都是业主方在招标阶段应当考虑的。6.2 通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风险 3、是合同的价款风险。由于市场一直处于动态环境当中,通信工程也是如此,由于更多的竞争者参与到通信工程领域的竞争
9、当中,也给这一行业的价格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定因素,往往在招标阶段合同价款确定之后,又因市场变化而引发了竞争者对于该标的报价发生了较大变化,而业主方则需要承担这部分因市场变化而造成的价格损失,当然,从另一个角度,如果市场上行,则业主方就会因合同价款已锁定而受益。4.招标失败带来的工期风险。招投标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的条款。如果招标过程出现如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等导致重新招标的情况,需要重新完成招标的流程,带来了无法按照项目计划按时完成工程项目的风险。6.3 投标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6.3 投标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项目的投标方,在项目当中由于地处乙方的
10、位置,加上目前竞争激烈,难免在合同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而可能面临着更多的未知风险或者由业主方转嫁过来的已知风险,对于已知风险,只要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一般来讲可以通过预防来加以规避,而潜在的未知风险,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方面:6.3 投标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是未深入理解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正如前文所述,招标文件是指导整个招标活动的基础性文件,在通信设计领域,由于存在着技术方案的选择等重大选项,因此招标文件尤其重要,作为投标方,务必要认真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对其所涉及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归纳,及时要求业主予以澄清,争取主动权,而避免在中标后掉入对方有意或无意设置的陷阱当中,因此
11、在预防通信工程招投标活动开展的风险基础上,从而实现对该问题的有效防范。在取得招标文件后,根据项目情况分析成立投标项目小组,小组成员应熟读了解招标文件,用记号笔标记招标文件中需要实质响应部分,编制投标项目计划表,以便在进行标书编制过程中一目了然招标单位的要求。收集各位投标成员对标书理解有疑问的地方,以及标书概念表达模糊事项,统一记录,在答疑会前按招标代理时间要求一并发送。可以说,在整个通信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通过规范化处理招投标文件,从而降低其中潜在的风险。6.3 投标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工作量的确认方面出现的失误。由于通信工程领域是一个覆盖范围较广,影响因素较多的一个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
12、非常繁琐,其需要付出的工作量是难以一下子计算清楚的,常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收效甚微,如果在投标阶段对甲方的意图没有明确的理解,对所要付出的前期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那么很有可能造成中标但不能赚钱,甚至还要亏本等现象,工程量计算要细致,不漏缺和重复计算,采用投标报价软件的常规进行编制,杜绝出现各种低级错误。报价部分需要提前 3 天完成,预留复查修改的时间,这就需要投标方在投标前期要对整个工作进行正确的评估,方可做出正确的抉择。6.3 投标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3、是投标报价价格准确性。在通信工程招标活动开展时,其更多为结合工程量清单或者初步设计所给出的价格,但是投标金额与实际应用金额之间存在
13、较大出入,尤其是在投标报价价格的控制与把控上,缺乏精准度。在给出投标报价价格时,就需要主动采取财务决策,通过将技术应用与经济策略相结合,一方面充分熟悉理解招标文件和图纸,了解业主的设计意图、工程整体情况,还要掌握勘察现场情况,工程规模,编制概预算;另一方面投标人还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人员配置、管理水平、工器具及车辆的配置等情况确定项目的成本,此外,还要考虑工程的风险、市场竞争、预期的利润空间等最定最终的报价。从而确保给出的投标报价价格的精准性,进而在保障顺利中标的前提下,获取盈利。6.3 投标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4、是施工方案变更带来的潜在损失。由于通信技术日新月异,而通信工程又比较
14、复杂,可能出现工作还未结束,而业主方面却因技术变更而更改方案,这就造成了投标方大量的投入浪费,这也是投标人的潜在风险之一。因此,投标人在开展工作的同时,也应密切关注行业的动态,及时与业主沟通,制作出一份结合公司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技术标。提高具体措施如何利用有利因素,规避不利因素,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使技术标部分更加合理、可行、完善。同时,在合同签订时,要对该条款做出相应的约束,从而在方案调整时,其付出的人力、物力成本由业主单位承担,来减轻自身的经济风险。6.3 投标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5、是标书的审核和封标。投标项目经理负责各部分标书的汇总及整体的格式排版,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
15、行自检合格后,签字送技术部门复审,如复审有错误,对相关问题进行汇总书面记录并备案,以便每次投标后都有所改进,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审核合格后的投标文件进行打印、刻盘、盖章、封标。(1)打印、刻盘。为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出版打印、刻盘的规定,根据相关要求对投标文件需采用单面或者双面印制。另外需要尽量缩短制作标书的时间,保证提供投标文件的制作质量和美观。(2)盖章。鉴于公司用印使用制度,建议在封标当天把涉及的相关公司章及个人执业注册章的使用权限授权给项目负责人或人事行政主管,根据标书的要求盖章、终审、封标。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6.4.1 法律责任的种类6.4.2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6.
16、4.3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6.4.4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6.4.5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6.4.6 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6.4.1 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而应当强制性承担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招标投标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行为的强制性处罚。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各部门的规章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规定。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1.招标投标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招标投标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主体因违反
17、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或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相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2.招标投标中的行政法律责任招标投标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
18、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虽然行政处分是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对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但它仍具有强烈的约束力,如被处分人不予履行,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但因行政处分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中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形式。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
19、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多,除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外,还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各部委的部门规章规定中对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均有规定。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2)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如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罚款。罚款方式可以是按合同金额的比例也可以是按法律法规直接确定的罚款数额。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
20、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拔付,对建设单位视其违法行为可以不予颁布项目施工许可证。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3.招标投标中的刑事法律责任招标投标中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如串通投标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受贿罪等刑罚。刑法规定,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依犯罪主体的不同分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两种。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指以单位为犯罪主体因其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法第
21、30条中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采用的双罚制方式,即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的建立对处罚单位犯罪较为合理。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6.4.2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
22、须保密。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招标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承担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责令改正。上述几种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补救措
23、施。其改正方式主要有: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2)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24、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2)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泄露标底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25、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我国招标投标项目涉及到各个部门,因此各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招标人行政法律责任均做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上述招标投标法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招标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
26、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同规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行政处分。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拔付。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3)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
27、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6.4.3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投标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无效、分包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等。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2.投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投标人的行政责任是指投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28、,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投标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及吊销营业执照。部门规章中关于投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行为和方式。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对投标人行政法律责任均都做出了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1)警告;(2)对单位责令停业整顿;(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营业执照;(5)罚款,对违法行为的罚款的处罚是双罚制,即处罚违法的单位也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6.4 招标投标活
29、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6)取消参与投标的资格,根据其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取消其参与投标的资格时间从最低的1年到3年不等,但如果中标人有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情况,其处罚参与投标的资格期限比其他违法行为要更为严励,其取消参与投标的最低期限为2年,最高的期限为5年;(7)没收投标保证金;(8)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告并其公告信息作为投标的资格要求等。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3.投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投标人的刑事责任指投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投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1)承担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投标人相互
30、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招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3.投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2)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投标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
31、)承担行贿罪的刑事责任。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6.4.4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依这一条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方式为:赔偿责任和中标无效;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6.4.4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在2017年的修订中,招标投标法
32、第50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有: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对于罚款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处以不同罚款额;禁止其一年至两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等。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6.4.4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2.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
33、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责任也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6.4.5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
34、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6.4.5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2.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外,其他一些部门规章,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行政法律责任也作出了相关规定。3.评标委员会成员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包括警告;取消担
35、任评标委员会的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处以不同的罚款额度等。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6.4.5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4.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6条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相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评标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6.
36、4.6 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63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徇私舞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6.4.6 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2.滥用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玩忽职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6.4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6.4.6 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期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