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结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听取意见的主要内容:(一)对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的意见、建议; (二)围绕全镇中心工作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我镇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重要情况的反映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意见的渠道: (一)通过召开各类会议进行收集; (二)通过到镇属各股室、站、队、事业单位、所开展调研活动进行收集;(三)通过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收集; (四)通过新闻媒体及本镇网站等进行收集。 第四条 意见反映的程序: (一)提供意见建议的镇属各股室、事业单位、所应该将
2、了解到的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镇办公室; (二)镇办公室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登记、整理,并将书面材料送分管副镇长处理。 第五条 意见的反馈处理: (一)镇属各股室、站、队、事业单位、所在接收镇办公室送达的意见后,应高度重视,责成具体人员尽快落实,并将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 (二)对镇领导有重要批示及事关全镇的意见建议,办公室要及时向镇领导汇报,并做好督办和跟踪落实工作。 第六条 对具有批评、举报等性质的意见和建议要严格保守秘密,确实维护提供者的正当权利。 第七条 对重大、紧急意见或者建议瞒报、迟报、漏报或办理缓慢、群众不满意办理结果的承办股室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处理
3、不当、压着不办、互相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股室或责任人,将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八条 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同时,要加强调研工作,让广大群众参与到国土资源的重大行政决策中来,最大程度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确保出台的各项政策符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九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调研制度。有计划地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做好各项前期调研工作,使重大行政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第十条 镇领导、各股室镇、站、队、事业单位在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前,应就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同类型资料; (四)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包括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措施; (五)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十一条 承办股室应及时将拟确定重大行政事项的基本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在调研报告中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调研工作按所涉及的内容,实行责任分工,按照股室的职能和权限确定。 第十三条 承办股室和工作人员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