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化镇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计划和措施; (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三)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四)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五)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2、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图片、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
3、事项公示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同公示相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