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值班值守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值班值守制度第一条 为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企业负责人和应急人员24小时轮流值守,确保生产作业现场秩序规范、紧急事件发生时有效应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省内规模以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规模以下危化品企业应参照执行。危化品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厂、站、库)的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董事长(厂长、站长、主任)、总经理(助理)、安全
2、总监、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站长、副主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企业党组织或工会专职领导干部。危化品企业应急人员是指企业专(兼)职应急处置人员。第三条 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落实企业领导干部和应急人员值班值守全面负责,应健全值班值守制度,明确纪律和职责,建立值班值守情况日志。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值班值守的组织、落实、监督、培训和考核,企业负责人和应急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值班值守责任,遵守值班值守纪律。第四条 危化品企业值班值守人员由公司(厂、站、库)负责人、部门、车间有关人员和应急人员组成,应急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每月或每周制定值班值守安排表,包括值班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值班值
3、守重点目标及值守处置须知等,应向全体从业人员公开,并在承诺公告屏上公示。第五条 危化品企业检维修、特级和一级动火、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企业确认其他高危作业情形的,应另行安排现场监护值守和巡查人员。第六条 国家法定节日、重大活动、极端天气条件等重点时段,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不少于时段节点总天数的三分之一天数在岗值班值守,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值班值守安排表报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日常值班值守,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第七条 值班值守人员应时刻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处置异常生产情况
4、和突发事件。第八条 值班值守人员应佩戴统一、醒目的值班值守标志标牌,按时到岗交接,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对本班所做的工作、存在和已解决的问题、接班人员应注意及需要继续解决的问题等,要认真做好记录并详细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交接班人员要在值班值守情况日志上逐一签字确认。第九条 危化品企业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对非工作日期间值班值守人员给予补休或补助。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四不两直、暗访督查等方式对企业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也可通过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开展线上巡查。第十一条 对未落实本制度的企业,要采取约谈、责令改正、提高风险等级、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加大执法频次等形式,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完善值班值守制度。3 / 3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