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年度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年度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为鼓励会员单位参与协会工作的积极性,使协会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一、会议与活动积分 第一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每次记20分。 第二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会员活动的,每次记5分。 第三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题会议、填写问卷调查等,每次记10分。第四条 协会组织的副秘书长以上会议,任职代表本人参加的,每次记10分。 第五条 接待协会安排的行业交流活动,每次记15分。 第六条 加盟协会战略合作伙伴记10分。二、会费积分 第七条 每年在6月30日之前缴纳会费的记40分。
2、第八条 每年7月1日-12月31日缴纳当年会费的记20分。三、培训积分 第九条 会员单位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取证类培训除外),每次记10分。第十条 承担协助协会授课、上门培训等工作的每次记20分;四、专门工作小组工作积分 第十一条 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单位每年记30分,副组长单位每年记20分,组员单位记10分。 第十二条草拟各项专门工作计划、方案,每次记20分;参与各项专门联络、交流工作,每次记10分。 第十三条 承办协会组织的专门工作小组各项活动的每次记20分,参与单位每次记10分。五、其他积分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考评、检查工作,根据参与单位派出参加的专家人数每次每人记1分。第十五条 协助协会撰写行业调查论文、课题等文章,被采用的会员单位每份记20分。六、积分管理 第十六条 未按时缴纳会费的,当年总积分归零。 第十七条 当年积分累计低于以下分数的,可以主动申请调低在协会所担任职务:副会长、副秘书长120分,常务理事80分。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积分记录及统计工作。协会每年将公布各会员单位得分情况,协会将表彰当年积分排名前30 名的会员单位。积分情况作为会员任职调整的依据之一。七、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 / 2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