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MK-DG安全生产标准作业文件文件编号AQ-ZD-038-A文件页码3 / 3文件名称: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作成:文永杰审核人: 批准人:分发部门: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造部0. 更改记录版 本更新日期备件人更 改 简 述1.02.17.9.23文永杰安全生产标注化项目更新1. 目的2. 适用范围3. 职责4. 运转程序5. 相关 /支持文件1. 目的1.1 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
2、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3. 总则3.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3.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825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4. 职责4.1 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4.2 办公室及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4.3 各部门、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5. 女员工特殊保护
3、5.1 各部门在录用员工时,除不适合女员工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员工的录用标准。5.2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实行男女同工同酬。5.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依法保护女员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员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禁止女员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5.4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5.5 女员工
4、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5.6 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5.7 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6.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6.1 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6.2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6.3 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6.4 在招收未成年工前,必须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录用,应及时对其进行有关的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应单独登记造册。6.5 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7. 考核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