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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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4.1 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法4.1.1 4.1.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概述风景名胜区管理法概述 (一一)概念概念 1.1.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2.2.风景资源风景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因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o 3.3.风景名胜区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法:o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6/7o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6/o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1994/11/14o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12/1 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29294.1 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法4.1.1 4.1.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概述风景名胜区管理法概述 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3030(二二)风景名胜区的分类与概况风景名胜区的分类与概况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1)市(县)级风景名胜区:137处(2)省级风景名胜区:250处(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19处其中黄山、泰山、武陵源、九寨沟、黄龙风景区、峨眉山-

3、乐山大佛、庐山等列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八达岭长城、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武当山建筑群、敦煌石窟、秦始黄兵马佣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黄山乐山大佛武陵源五彩池八达岭长城敦煌石窟秦始黄兵马佣4.1 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法4.1.2 4.1.2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o(一)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及其管理责任(一)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及其管理责任o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建设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o其主要任务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

4、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o(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责任(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责任o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行使主管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受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其主要任务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1 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法4.1.3 4.1.3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5、 3131(一)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概念(一)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概念1、概念:、概念: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施行。4.1 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法4.1.3 4.1.3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原则(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2)

6、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名胜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创造风景优美、设旅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32324.1 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法4.1.3 4.1.3 风景名胜

7、区的规划风景名胜区的规划o(三)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据及其部门(三)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据及其部门o1、规划依据:规划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其中,国家法律有文物、土地、环保、森林、海洋、城市、房地产7项,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o部门:部门: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文物、环保、旅游、农林、水利、电力、交通、邮电、商业、服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o风景名胜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规划相互协调。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1

8、 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法4.1.3 4.1.3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风景名胜区的规划o(四)风景名胜区分区规划与保护规定(四)风景名胜区分区规划与保护规定o风景保护的分类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在规划时应符合以下规定:o 1、生态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o 2、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o 3、史迹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o 4、风景恢复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o 5、风景游览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o 6、发展控制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1 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法4.1.3 4.1.3 风景

9、名胜区的规划风景名胜区的规划o(五)风景名胜区的分级规划与保护规定(五)风景名胜区的分级规划与保护规定o 风景名胜区的分级应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四级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o 1、特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o 2、一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o 3、二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o 4、三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1 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法4.1.4 4.1.4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建设o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o 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其他工程等都要经风景名胜区

10、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要严格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规模,风景名胜区土地和设施都应有偿使用;o 2、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单位和设施。按规划建设各项设施,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o 3、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等设施。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1 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法4.1.4 4.1.4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建设o 4、风景名胜

11、区建设项目,特别是特殊重要的工程项目,如大型水库、公路、火车站、缆车索道等,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在报请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地方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证许可,任何工程均不得施工。o 5、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不得兴建重大建设项目。个别需兴建的,其规模与选址必须经过可行性分析和技术论证,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o 6、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以规划为依据,积极组织各项设施的统一开发建设和管理。集中各个渠道的资金,用于风景名胜区维护和开发建设。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补充:风

12、景名胜区建设的管理补充:风景名胜区建设的管理 可行性论证。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包括禁止建设的项目和从严控制的项目)。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项目选址审批和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管理(包括资质管理和施工环境管理)。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3838补充:补充: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原则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原则 整体保护原则。自然保护原则。维护自然生态原则。尊重历史文化原则。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3333补充: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措施补充: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2)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3)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地貌,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经营活动。(4

13、)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水体,制止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活动。(5)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属特殊用途林,不得砍伐。(6)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要严格保护,严禁砍伐、移植,并且要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7)要保护好动物的栖息环境,严禁伤害和滥捕野生动物。(8)对古建筑、古园林、石刻等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和其他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要严格保护,定期维护。第3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34344.1 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法4.1.5 4.1.5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一)(一)树木保护管理树木保护管理1、建立健全植树绿化等规章制度;2、严格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林木;3、做好

14、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4、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管理。(二)环境卫生管理(二)环境卫生管理 根据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妥善处理生活污水、垃圾。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加强监督和检查,严格随意排泄或倾倒。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饮食和服务业的卫生管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处理。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0404.1 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法4.1.5 4.1.5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三)游览安全管理(三)游览安全管理1、风景名胜区的治安管理;2、对交通设施和活动器械的管理;3、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游览活动。(四)开发经营管理(四

15、)开发经营管理应坚持“国家所有、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社会监督”的原则。(五)其他方面的保护管理(五)其他方面的保护管理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要加强对水体的保护和管理;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环境;禁止开山采石、挖河取土等经营活动;注意保持原有自然和历史风貌,定期维护人文景物及所处环境。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1.6 4.1.6 违反风景名胜区法的法律责任违反风景名胜区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规定如下:o 1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

16、行违章建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o 2对于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捕杀、挖采国家珍贵动植物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3万员以上的罚款;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1

17、414.1.6 4.1.6 违反风景名胜区法的法律责任违反风景名胜区法的法律责任o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抱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件的建设行政主管吊销有关证件。o(1)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名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的;o(2)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管理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o(3)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o4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的,由风景名胜

18、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污染或者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1.6 4.1.6 违反风景名胜区法的法律责任违反风景名胜区法的法律责任o5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的,由风景名胜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o6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由风景名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

19、下的罚款;o7风景名胜管理机构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毁损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坏环境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对风景名胜区的破坏后果严重,致使其有不符合原定风景名胜区级别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原审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给予降低级别或者撤消风景名胜区命名的处罚;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1.6 4.1.6 违反风景名胜区法的法律责任违反风景名胜区法的法律责任o8风景名胜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o9对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出发规定,同时又违反国家有

20、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法规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法规合并处罚;o10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课堂讨论课堂讨论o 案例分析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1 4.2.1 公园管理法的概述公园管理法的概述o(一一)公园的分类公园的分类o1、城市公园:、城市公园:是由政府或公共团体建设经营,供公众游憩、观赏、娱乐,同时是人们进行体育锻炼、科普教育的场地,具有改善生态、防火减灾、美化城市的作用。o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园工作。o城市公园可分为:o(1)综合性公园:分为

21、市级综合性公园和区级综合性公园o(2)专类性和主题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儿童公园、纪念性公园、体育公园、文化公园、雕塑公园等o(3)花园:综合性花园、专类花园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盐渎公园o位于市区中心地段,与古老的运盐河串场河水脉相连相通,占地729亩,是市区最大的综合性水绿生态公园。公园以大面积湖泊、草坪、树林为主体,水面占整个公园面积的30%以上,是大型的水文化主题公园。建有石门踩浪、喷泉剧场、平湖泛舟、碧水迷园、曲水流觞、湿地野趣、鹤舞琴音、玩水苑等景点和设施。湖泊四周、护园河两岸及湖心岛分布着盐渎百花、金粟园、海棠园、绿洲琼林、密林氧吧、范堤烟柳等生态景观,体现了“绿底水魂”、人

22、与自然的有机融合。4.2 4.2 公园管理公园管理法法4.2.1 4.2.1 公园管理法的概述公园管理法的概述o 2、森林公园、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o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森林公园工作。o森林公园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o(1)国家级森林公园o(2)省级森林公园o(3)市、县级森林公园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张家界森林公园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1 4.2.1 公园管理法的概述公园管理法的概述o(二)

23、城市公园的性质和任务(二)城市公园的性质和任务o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它不以直接生产商品、赚取利润为宗旨。o基本任务:通过绿地配置树木花草,改善城市生态条件;提高艺术水平和环境质量,为人们提供优美、清新的游览、休息场所,向游人提供优质服务;通过不同方式,向游人进行精神文明与科学知识教育,寓教育于游览、娱乐之中。o(三)公园管理法的概念(三)公园管理法的概念 o公园管理法概念:公园管理法概念:是指调整人们在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公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1 4.2.1 公园管理法的概述公园管理法的概述o

24、公园管理法立法情况:公园管理法立法情况:o为了加强公园的管理工作,建设部于1992年6月18日颁布了公园设计规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o1994年8月11日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7日作了进一步修正。o2001年2月23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游乐园管理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o林业部于1994年1月22日发布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自1994年1月22日起施行。o建设部 于2006年3月31日制定了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o建设部于2005年2月2日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

25、规 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2 4.2.2 综合性公园综合性公园o城市的综合性公园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园林绿化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面貌,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陶冶群众的情操以及休息、保健等都起着重要的作用。o我国公园游人的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最低不应少于15m2(美国等西方国家指标为40m2/联合国提出最佳居住环境指标为60m2)o(一)综合性公园的主管部门及其管理责任(一)综合性公园的主管部门及其管理责任o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园管理工作;o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园

26、管理工作;o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2 4.2.2 综合性公园综合性公园o(二)综合性公园的规划和建设(二)综合性公园的规划和建设o1、综合性公园规划的部门和原则、综合性公园规划的部门和原则o城市园林部门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成的调整规划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o主要原则:主要原则:符合国家在园林绿化方面的方针政策;继承和革新我国造园艺术的传统,创造我

27、国特有的园林风格与特色;按照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内容,满足游览活动的需要;充分利用地形,有机地组织公园各个部分;充分体现地方的特色和风格;规划设计要切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建设计划及经营管理措施。第4章 风景名胜区法规 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2 4.2.2 综合性公园综合性公园o2、综合性公园的建设、综合性公园的建设o(1)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非营业性的单体式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o(2)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28、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o(3)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抱建手续。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批准。o(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公园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4章 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法规 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2 4.2.2 综合性公园综合性公园o2、综合性公园的建设、综合性公园的建设o(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

29、地性质。违法侵占综合公园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退。o(6)公园的重要功能是改善城市生态条件,在公园建设中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o(三)综合性公园的管理(三)综合性公园的管理o1、园容管理、园容管理o公园应当加强园容管理,景观、设施、环境达到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息场所;公园应当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持植物长势良好,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服务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第4章 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法规 4.2 4.2 公园管理法

30、公园管理法4.2.2 4.2.2 综合性公园综合性公园o2、安全管理、安全管理o公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和游乐、康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康乐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公安、劳动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检测、维修保养;公园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公园内的饮食服务点,应依法做好食品、食具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公园引进、出口或者交换动植物,应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并按国家动植物检疫管理有关规定报批。o3、游园管理、游园管理o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游园守则及公园管理有关规定;公

31、园内举办展览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公园举办全园性的活动,应报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o4、门票的管理、门票的管理o根据国家计委发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4章 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法规 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3 4.2.3 动物园动物园o动物园是以集中饲养野生动物、濒危动物物种、飞禽以及少数优良家禽品种的公共绿地。它是一个活动物的博物馆,肩负着科学普及教育的任务。由于动物园具有优美的庭园环境和各种完善的服务设施,是一个供人们休息的公共场所,所以,动物园是集游览、科学普及和观赏

32、为一体的公共绿地,使人们在这个优美的环境中,既增长知识,又得到了安逸的休息。o(一)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一)主管部门及其职责o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第4章 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法规 成都动物园成都动物园o 成都市动物园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北部,与川西名寺昭觉寺隔墙相望,距城区4公里,是经成都市编委批准的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园内绿树成荫、湖光潋滟、鸟语花香、风景诱人。30余组各种造型新颖别致

33、的动物馆舍散落于17.342公顷的绿树、翠竹、花丛之中,共展出动物300余种3000多只。是西南地区最大的动物园、全国十佳动物园之一。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3 4.2.3 动物园动物园o(二)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二)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o1、新建动物园的审批程序、新建动物园的审批程序o首先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征得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o2、动物园规划设计的原则、动物园规划设计的原则o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同时由具有相应的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动物

34、园的规划设计,设计方案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o3、动物园的建设、动物园的建设o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划,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土地应当限期归还。第4章 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法规 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3 4.2.3 动物园动物园o(三)动物园的管理(三)动物园的管理o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动物园管理技术规

35、程标准(四)违反(四)违反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规定的行为及处罚规定第4章 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法规 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4 4.2.4 植物园植物园o(一一)植物园的概念和任务植物园的概念和任务o植物园是以植物科学研究、科学普及为主,以引种驯化、栽培实验为中心,从事国内外及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的收集、比较、保存和育种,并扩大在各方面的应用的综合性研究机构。我国植物园已有160多个,收集保存的植物已近2万多种。o(二二)类型和组成类型和组成o1、植物园的类型:、植物园的类型:o按其性质可分为:综合性植物园和专业性植物园。o2、植物园的组成:、植物园

36、的组成:主要分为科普展览区、苗圃试验区和生活区。第4章 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法规 南京中山植物园中山植物园,位于南京东郊紫金山,占地186公顷,建于1929年,是中国第一座国立植物园。植物园是中国中、北亚热带植物研究中心,植物园保存植物3000种以上;建成专类园(区)10个;拥有馆藏标本70万份;设有观赏植物中心、药用植物中心、植物信息中 心、植 物 迁 地 保 护 重 点 实 验 室 和 华 东 地 区 最 大 的 植 物 标 本 馆。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5 4.2.5 游乐园游乐园o(一)游乐园的概念(一)游乐园的概念 o游乐园包括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

37、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o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构设施组合。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加强检查,按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o(二)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o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艺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第4章 风景名胜区和公

38、园管理法规 大连游乐园石景山游乐园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5 4.2.5 游乐园游乐园o(三)规划建设(三)规划建设o(四)实行登记制度(四)实行登记制度o(伍)安全管理(伍)安全管理o(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第4章 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法规 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5 4.2.5 森林公园森林公园o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森林公园兼具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提供生态旅游服务的双重功能,在林业生态、产业和文化体系建设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o(一一)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39、主管部门及其职责o按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o(二二)规划原则和依据规划原则和依据o(三三)景色评价景色评价o森林公园的景色等级分为四级o第一级:奇景:如张家界,黄龙寺等o第二级:胜景:如黄山o第三级:美景o第四级:佳景第4章 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法规 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5 4.2.5 森林公园森林公园o(四四)森林公园的建设森林公园的建设o森林公园的撤消、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或由森林

40、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但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o(五五)森林公园的管理森林公园的管理o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o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

41、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第4章 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法规 4.2 4.2 公园管理法公园管理法4.2.5 4.2.5 森林公园森林公园o(六六)森林旅游安全管理措施森林旅游安全管理措施o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o2、坚持维护社会治安和森林旅游秩序,营造良好的森林旅游环境o3、加强森林旅游各项设施的管理和检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o4、加强饮食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保障游客身心健康o5、加强消防工作,杜绝火灾隐患o6、完善安全事故救援措施,增加安全保险意识第4章 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法规 课堂讨论o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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