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第十一一章章 国际海洋国际海洋法法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海洋法形成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学习重点:学习重点:领海与毗连区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制度、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学习难点学习难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8大海域的法律地位及界限划定。教学要点教学要点海洋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巨大的价值。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已经成为各国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调整各国间关于利用海洋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不断产生,并逐渐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一个独立分支海洋法。海洋法是历史最悠久也是发展最完善的国际法分支之一。概
2、概 况况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第四节 大陆架制度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第六节 公海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大大 纲纲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一、海洋的重要性一、海洋的重要性生命起源于海洋海洋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海洋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世界强国无一不是海上大国我国是一个海洋国家二、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二、国际海洋法的概念u 传统的海洋法主要研究领海和公海制度。u 现代海洋法,又称国际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在各种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u 现代
3、海洋法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领海和公海制度,涉及海洋的各个领域,涉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u 新的海洋法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及群岛水域、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争端解决等一系列制度。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与发展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与发展(一)国际海洋法的编纂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1958年4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60年3月17日至4月27日,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73年12月3日开始历时9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82年4月30日,会议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和1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联
4、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与发展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与发展(二)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1.1994年7月28日,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并于1996年7月28日生效。2.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和大会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了“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3.1995年12月4日,通过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回游鱼类群的规定的协定。该协定发展了公约有关养护公海渔业资源的规定,确立了关于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回游鱼类两种资源的一般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领海与毗
5、连区一、领海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一、领海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一)领海的定义(一)领海的定义(Territorial Sea)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二)领海的法律地位(二)领海的法律地位u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支配。u 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u 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u 领海主权是受某种限制的领土主权。u 沿海国在领海的主权要受到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二、领海基线与领海宽度二、领海基线与领海宽度(一)领海基线u 领海基线
6、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它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u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二)领海宽度(二)领海宽度u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u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u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的规定:u 通常情况下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没有相反协议时,通过友好协商
7、可以按照中间线或等距线划定彼此的领海界限。u 在领海界限划定的谈判中,彼此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u 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u 包括政治、经济、地质等在内的特殊情况必须予以慎重考虑,而且要在中间线或等距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特殊情况,以便通过谈判求得公平的结果。四、毗连区制度四、毗连区制度u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但又毗连其领海的一定宽度的特定海区。它是国家管辖范围的水域,是由习惯法发展而来的一项国际法制度。u
8、沿海国可在其毗连区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u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此做了两点修改:1、取消毗连区属于公海的提法 2、把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延至24海里五、中国的领海与毗连区法五、中国的领海与毗连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2月26日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了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律制度,具体包含以下内容:u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其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u 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u 中华人民共和
9、国领海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u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邻海的一带海域u 外国非军用船舶,依照本法享有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u 外国船舶通过我国领海,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u 任何外国、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我国领海内进行法定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u 可自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开始行使紧追权第三节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1945后 杜鲁门总统公告后,南美国家开始200海里海洋权的斗争1952 智利、厄瓜多尔、秘鲁签署关于领海的圣地亚哥宣言“200海里海洋区域”1972 圣多明各宣言,提出“承袭海”概念1972
10、阿尔及利亚等17个非洲国家在雅温得举行关于海洋法的讨论会上,正式提出了“经济区”的概念1972 肯尼亚代表向海底委员会提交了一个关于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条款草案,规定200海里为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1973 非洲14国向海底委员会又联合提出了“专属经济区条款草案”198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一、专属经济区概念的形成一、专属经济区概念的形成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u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属于国家管辖海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u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包括: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
11、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2.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 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3.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u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公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所以,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的一个新的国家管辖海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u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该区域的权利具体规定如下:1.勘探和开发、
12、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专属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5.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管辖。u 如沿海国有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权利,那么就有保全、养护、管理该区域内生物资源的义务,有防止、减少和控制专属经济区环境污染,保全和保护环境的义务等。四、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四、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制度u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8年颁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其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
13、域,从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至200海里。u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第四节第四节 大陆架制度大陆架制度一、大陆架的概念一、大陆架的概念u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又称“大陆礁层”,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在领海外部界限水下向海的自然延伸部分。u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底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u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4、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含有三个特点:1.重申了大陆架公约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概念以及它与自然延伸的自然事实之间的关系。2.建立了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与大陆架作为一个地貌概念的联系。3.引入了距离标准,使一个沿海国无论是否有自然意义上的自然延伸,可以主张从领海基线量起远至200海里的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一、大陆架的概念u确立超过200海里的外划分大陆架的方式 1.两条公式线:1%沉积岩厚度标准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坡脚线+60海里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2.两条制约线:不超过领海基线350海里不超过250
15、0米等深线+100海里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u 沿海国为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上述权利是专属性的、固有的。u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应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即其上覆水域或上空的法律地位受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支配。u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应对其他国家的依本公约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不当干扰。u 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三、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三、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问题u 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规定的划界原则:等距原则;“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使用了自然延
16、伸原则。u 大陆架界限划定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这是各有关条约和判决中一直强调和适用的原则。u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本身具有四层含义:(1)划界所依据的法律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2)以协议划定(3)在达成大陆架划界协定以前,有关各国应该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定的达成(4)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定,应诉诸本公约第15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四、中国的大陆架制度四、中国的大陆架制度u中国是世界上宽大陆架国家之一。u中国对邻接本国陆地领土的大陆架地区拥有主权权利。u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划界问题。u对于有关国家单方面宣布
17、划定与我国大陆架的重叠区范围的行为,对其他国家侵犯中国大陆架权利的行为,我国坚决反对,不予承认。第五节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岛水域一、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和过境通行制度一、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和过境通行制度u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又称国际海峡。u过境通行制度 1.过境通行是指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船舶和飞机在行使海峡过境通行权时也应承担相应义务。2.过境通行制不适用
18、的情形:在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二、群岛与群岛国二、群岛与群岛国(archipelago and archipelagic(archipelago and archipelagic State)State)(一)群岛与群岛国制度海洋法中新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二)群岛水域及其法律地位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划定群岛基线的限制条件群岛基线内的水域构成群岛水域,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新的概念和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
19、源。群岛国对群岛水域的主权要受到其他第三国所享有之权利的限制菲律宾的群岛基线图中文字黑体,14pt三、南海诸岛、钓鱼岛的法律地位三、南海诸岛、钓鱼岛的法律地位u南海诸岛的法律地位南海诸岛的法律地位 1.中国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2.菲律宾单方提起的南海仲裁案 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从各个方面论证了仲裁庭对仲裁事项无管辖权。三、南海诸岛、钓鱼岛的法律地位三、南海诸岛、钓鱼岛的法律地位u钓鱼岛的法律地位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钓鱼岛
20、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第六节第六节 公海公海一、公海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一、公海的概念与法律地位u公海的概念公海的概念公海指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u公海的法律地位公海的法律地位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2.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3.每个国家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4.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管辖和控制5.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等情况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6.军舰和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船舶拥有完全豁免权7.每个国家应采取措施,防止和
21、惩罚本国船舶贩运奴隶。8.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大陆架以外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9.所有国家均有权由其国民在公海上捕鱼,并有义务为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和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二、公海的法律制度二、公海的法律制度u公海自由的基本含义是: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2.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各国均有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3.违背公海自由原则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公海自由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状态u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六项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
22、分的限制;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5.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6.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第七节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及其意义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及其意义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the area),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一个崭新的概念。区域定义为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洋底及其下层土,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内的权利只能按照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授权而取得。区域内的开发活动只能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和经管理局批准的商业公司进行。此种活动
23、应为了全人类的利益,特别是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还没有取得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而进行。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1)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资源。(2)任何国家或国家集体不得占有或分割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资源。(3)在所有国家间公平分配所有利益,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和利益。三、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与管理制度三、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与管理制度区域实行平行开发制度,即由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和其他国家及私人公司同时进行开发。区域开发制度是国际海底法律制度的一项最基本的内容。开发制度的实施已进入准
24、备阶段。有一些国家已开始预备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称为开辟活动,这些国家被称为“先驱投资者”。1990年,我国在法、日、俄、印后成为第五个先驱投资国。四、关于实施四、关于实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第十一部分的协定部分的协定1990年7月,联合国秘书长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先生主动召开非正式协商会议,以期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得到普遍参加。自1990年至1994年,一共召开了15次会议。联合国第48届大会于1994年7月28日表决通过了海洋法的两个文件: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和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决议。协定对公约中9个未解决问题的协商作为附件载于协定之后。思考题思考题1.论述海洋法的新发展。2.论述国家海洋权益的范围。3.论述海洋法中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4.论述海上管辖权的执行。5.阐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及其开发制度。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