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刑罚体系具有下列特点:、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即刑种;、构成刑罚体系的刑种是立法者选择确定的;、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刑罚体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二、刑罚体系的功能(一)教育功能(二)威慑功能(三)科学化功能(四)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的功能三、刑罚体系的特点(一)要素齐备,结
2、构合理(二)宽严相济,衔接紧凑(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第二节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主要适用的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主刑是一类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一、管制(一)管制的概念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二)管制的特点、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在劳动中同工同酬二、拘役(一)拘役的概念(二)拘役的特点、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剥夺
3、的期限较短、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三、有期徒刑(一)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二)有期徒刑的特点、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具有一定的期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具有如下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 剥夺自由没有期限3 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4 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5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
4、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罚史上最重要的刑种。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称为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二)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从适用死刑的程序上进行限制、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缓的概念、死缓的条件、死缓后的处理第三节附加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于主刑适用。在附加
5、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根据刑法典第34条、第35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一、罚金(一)罚金的概念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贪图财利的犯罪和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此外,在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单位施以双罚制时,对单位一律使用罚金刑。(二)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此一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三)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比例制、倍数制、比例兼倍数制、特定数额制、抽象罚金制(四)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刑罚典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存在和呈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等,还要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情况。(五)罚金的缴纳(1)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方式。(2)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3)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
7、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4)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5)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二、剥夺政治权利(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宪法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
8、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应当附加适用、可以附加适用、独立适用(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
9、执行。(五)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与执行()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年以上年以下,其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当然也不享有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起算,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法典第58条第2款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
10、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典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即:(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三、没收财产(一)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以及贪污贿赂罪。(二)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1)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必须择一判处,且只能附加适用。()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
11、附加适用没收财产。(3)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量刑时,既可以对犯罪人附加适用,也可以不附加适用(三)没收财产的范围我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据此规定,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没收一部,也可以没收全部。至于具体没收多少,要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的轻重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不能没收属于犯罪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四)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五)没收财产的执行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
12、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中,并没有包括驱逐出境。但是,刑法典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此可知,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是一种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是: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一)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三)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一)判处赔偿损失的适用条件(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条件思考题:1如何理解管制刑?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3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4剥夺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