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关系管理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法律的适用范围;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劳动关系的建立;录用条件的设定;劳动合同的类型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岗位的确定;薪酬的确定)及约定条款;试用期约定的原则与技巧(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的区别与应用);违约金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如何签订培训合同或设定劳动合同的培训条款;无效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法律后果
2、;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中止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辞职的程序与约定;法定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定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澄清几个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与程序;续订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技巧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七、集体合同的签订八、使用劳务派遣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策略九、发包用工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十、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与限制十一、撰写几种特殊协议应注意的问题十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十三、劳动争议的有关问题十四、社会保险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 2、制定
3、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4、或者告知劳动者。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三)、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三)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四)、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四)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案案 例例 一一某公司的销售人员每天的工作内容之一是对本人负责的约十多家商店进行拜访,了解本公司各种包装规格产品在各店的销售和存货情况,并填写日报表。公司综合分析销售人员的报表,作为生产和调运的信息依据。但是,有些销售人员偷懒,没有按要求拜访客户和如实填写报表。鉴于这种情况以及报表的重要性,该公司销售总监曾发文规定:“凡填写虚假报表的,立即开除。”上述规定已在各
5、办事处张贴、宣读。销售员甲(在公司工作3年5个月)的日报表一连三天被查出有问题,共有40多处信息与事实不符(约占总填写量的10%)。公司以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立即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甲不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经济补偿。一、劳动合同的订立3 3、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现行规定现行规定劳动法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
6、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7、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劳动合同的订立3 3、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一)、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
8、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3 3、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二)、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二)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n劳动合同;n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n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n“工作证”、“服务证”;n档案关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4 4、录用条件的设定、录用条件的设定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
9、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劳动合同的订立4 4、录用条件的设定(续一)、录用条件的设定(续一)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 5、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
10、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 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一)、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 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二)、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无
1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12、的义务。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 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三)、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劳部发1996354号)号)第二条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长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
13、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0114号)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 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四)、劳动合同的类型(续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
14、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
15、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 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五)、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五)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 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六)、劳动合同的类型(续六)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 6、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现行规定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
16、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违反劳动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
17、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文号:劳动部,劳部发第二十四条(文号: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1995309号)号)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
18、”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 6、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续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续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9、。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 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 6、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续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续二)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案案 例例 二二张某自1997年5月起在某公司北京办事处任临时工,从事理货员工作,每天轮流到3-4家零售店进行理货。当时商定为一天50元报酬,干一天算一天的钱,每月按照出勤天数结算一次报酬。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1月底,张某电话通知其主管,由于身体不适,不来上班了,没有办理书面的请假手续。直到2003年4月底,他突然通知办事处主任,称其患有肾衰竭,现已入院治疗,每月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还称其之所以患病,是因为在公司工作期间,劳动强度大,压力太大
21、所致,要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20万元,补交过往多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接讯后即与其协商,提出补签劳动合同,为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同意支付赔偿费。张某对公司的答复不满,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劳动纠纷发生前如何处理这件事?应该如何应诉?一、劳动合同的订立7、劳动合同的文本现行规定现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劳部发(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
22、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7 7、劳动合同的文本(续一)、劳动合同的文本(续一)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8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现
23、行规定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24、;(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二)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 8、
2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三)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n工作内容的约定有三种方式:n劳动报酬的约定有几种方式: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四)约约 定定 条条 款款n劳动纪律;n劳动合同管辖地的约定;n员工提供不真实个人资料的责任;n调整工作岗位及相应报酬;n病假工资、待遇;n绩效考核(末位淘汰);n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n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n员工离职的程序;n员工不得兼职的约定;n培训;n保守商业秘密;n约定劳动合同的附件内容(清单)n劳动合同生效条件。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 8、劳
26、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五)约约 定定 条条 款款n劳动纪律劳动纪律n劳动合同管辖地的约定劳动合同管辖地的约定n员工提供不真实个人资料的责任员工提供不真实个人资料的责任n调整工作岗位及相应报酬调整工作岗位及相应报酬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六)n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工资、待遇n绩效考核(末位淘汰)绩效考核(末位淘汰)n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n员工离职的程序员工离职的程序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七)、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七
27、)n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n员工不得兼职的约定员工不得兼职的约定n培训培训n保守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n约定劳动合同的附件内容(清单)约定劳动合同的附件内容(清单)n劳动合同生效条件劳动合同生效条件案案 例例 三三员工甲于1993年6月1日进入乙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几经续签。2002年6月1日续签了2005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固定期的劳动合同。2005年12月1日乙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甲,其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甲答复人力资源部说,他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的,不存在到期的问题。在他向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文本的续签劳动合同的附页上写有“变更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字样,有员工甲的签字,
28、但没有日期;没有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签字,但盖有单位的公章。可是,在人力资源部保存的劳动合同文本中,该附页是完全空白的。因此,乙公司认定员工甲保存的劳动合同文本的续签劳动合同的附页上盖的单位公章是偷盖的,“变更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是乙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无效的。坚持终止他的劳动合同。员工甲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他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 9、试用期、试用期现行规定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关于
29、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劳部发1996354号)号)第三条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 9、试用期、试用期 (续一)(续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0、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 9、试用期、试用期 (续二)(续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32、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 9、试用期、试用期 (续三)(续三)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 9、试用期、试用期 (续四)(续四)n新法与现行的规定一样,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但是措辞
33、不严谨,容易引起争议。(一个月是多少天?)n试用期的变化劳动合同期六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两年以上劳动部现规定不超过十五日不超过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不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下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新法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超过二个月不得超过六个月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 9、试用期、试用期 (续五)(续五)n目前关于试用期各地的规定不一,新法统一了标准。n对试用期的认识与处理的错误:n延长试用期的方法: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 9、试用期、试用期 (续六)(续六)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学徒期、勤工助学学徒期、
34、勤工助学的区别的区别n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时间的长短由劳动合同期决定,从1个月到6个月不等。劳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n见习期见习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n实习期实习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或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前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时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一年;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
35、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人身伤害保险)。n学徒期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劳动合同期包括学徒期。n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 9、试用期、试用期 (续七)(续七)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36、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十)(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育部
37、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五、。职业院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遵纪守法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实习,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三、三、认真做好见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
38、。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加强宏观管理和检查,保证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要指导见习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定期了解见习单位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见习活动结束后,要指导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
39、据之一。要逐步建立起见习单位落实见习工作情况的督查表彰通报制度。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 9、试用期、试用期 (续八)(续八)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复函(劳办发号)三、三、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四、关于见习
40、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教财20077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二十二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
41、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010、违约金的规定、违约金的规定现行规定现行规定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三条:用人单位
42、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3、。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010、违约金的规定(续一)、违约金的规定(续一)现行规定现行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令(市政府令200191号)号)第十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号)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
44、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关于实施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号)第七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010、违约金的规定(续二)、违约金的规定(续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
45、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46、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010、违约金的规定(续三)、违约金的规定(续三)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111、保守商业秘
47、密的几种方式保守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现行规定现行规定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
48、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调查该经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111、保守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保守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续一)(续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
49、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50、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111、保守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保守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续二)(续二)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111、保守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保守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续三)(续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三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