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制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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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1月28日星期六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制度制度目錄目錄一、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一、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一一)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管理不善,致機關受損害之責任。不善,致機關受損害之責任。(二二)第七十條:第七十條:1.1.第一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第一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之責任,並對重

2、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及檢查標準。查標準。2.2.第三項: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第三項: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3.3.第四項: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第四項: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三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

3、商,並附記如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1.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2.2.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四四)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4、。登政府採購公報。(五五)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三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商。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商。1.1.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自刊登之次日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起三年。2.2.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自刊登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之次日起一年。(六六)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一一)行政院於八十二年十月七日以

5、台八十二內字第三行政院於八十二年十月七日以台八十二內字第三 五三七號函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五三七號函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該制度係參採國際品質管理,該制度係參採國際品質管理 ISO9000 ISO9000模式,模式,建立承包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主辦工程機建立承包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主辦工程機關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主管機關工程施工關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主管機關工程施工品質評鑑制度三個層級的品質管理架構。品質評鑑制度三個層級的品質管理架構。(二二)工程會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函頒公共工程工程會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函頒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三三)九十

6、一年二月配合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一年二月配合政府採購法第7070條之修正,除條之修正,除 將第三層級修改為工程施工查核機制外並修將第三層級修改為工程施工查核機制外並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相關規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藉要點之執行,期以系統化之管理,使完成定,藉要點之執行,期以系統化之管理,使完成 之工程建設品質達到規範與契約之要求。三層級之工程建設品質達到規範與契約之要求。三層級 品質管理架構圖如圖一、圖二。三級品管主要重品質管理架構圖如圖一、圖二。三級品管主要重點工作項目如表一。點工作項目如表一。第三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二級第一級第一級工程主辦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施工品質保

7、證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承包商承包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管制系統工程品質工程品質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會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會工程施工查核機制工程施工查核機制全體國民全體國民全民督工系統全民督工系統圖一圖一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架構圖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架構圖圖二、圖二、表一、公共工程三級品管重點工作項目表一、公共工程三級品管重點工作項目1.設置查核小組。2.實施查核。3.追蹤與改善。4.辦理獎懲。1.訂定監造範圍。2.成立監造組織。3.審查品質計畫並監督執行。4.審查施工計畫並監督執行。5.抽驗材料、設備品質。6.抽查施工品質。7.執行品質稽核。8.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1.訂定計畫範

8、圍。2.訂定管理責任。3.訂定施工要領。4.訂定品質管理標準。5.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6.執行自主施工檢查表。7.執行不合品之管制。8.執行矯正與預防措施。9.執行內部品質稽核。10.建立文件、紀錄管 理系統。工作項目施工品質查核施工品質保證施工品質管制職責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級別主管機關主辦機關承包廠商單位2.12.1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係屬第一層級品管,其目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係屬第一層級品管,其目的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由承的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由承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同時設立品管組織,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同時設立品管組織,

9、訂定品質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期訂定品質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期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一一)品質計畫:品質計畫:(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點第3 3點規定簡稱要點點規定簡稱要點3)(3)(要點要點3 3、12)12)1.1.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廠商應提報品質計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畫。2.2.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依契約規定提報

10、,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工程施工前提報。3.3.廠商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廠商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程序及標準。4.4.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材料及施工

11、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明訂由符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明訂由符合合CNS 17025(ISO/IEC 17025)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認可標誌辦理並出具認可標誌(TAF)(TAF)之檢驗或抽驗報之檢驗或抽驗報 告。告。5.5.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其品質計畫內容。性質,調整其品質計畫內容。6.6.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品質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自

12、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矯正與預防措施及文件紀錄管工檢驗程序、矯正與預防措施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理系統等項目。(二二)品管組織:品管組織:(要點要點4 4、5)5)1.1.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組織。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組織。2.2.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3.3.品管人員

13、人數:品管人員人數:(1)(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人。(2)(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4.4.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三三)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品管人員工作重點:(要點要點6)6)1.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以推動實施。2.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執行內部品

14、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3.3.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善。4.4.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5.5.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四四)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要點要點7)7)1.1.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2.2.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導按圖

15、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如督導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3.3.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時到場說明。4.4.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五五)其他:其他:(要點要點4)4)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會資訊網路系統

16、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2.2 2.2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係屬第二層級品管,其目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係屬第二層級品管,其目的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由主的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由主辦機關辦機關(監造單位監造單位)建立施工品質保証系統同時設建立施工品質保証系統同時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期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保工程可如期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一一)監造計畫:監造計畫:(要點要點8)8)1.1.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

17、監造計畫。畫。2.2.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序及標準。3.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其監造計

18、畫內容。但新臺幣一千性質,調整其監造計畫內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監造計畫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監造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項目。標準等項目。(二二)監造組織:監造組織:(要點要點8 8、10)10)1.1.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成立監造組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成立監造組織。織。2.2.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其委託監造者,監造單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其委託監造者,監造單位應比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位應比照公共工程施

19、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設置符合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之監五點規定,設置符合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之監工人員。工人員。3.3.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所派現場監工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所派現場監工人員,最低人數規定如下:人員,最低人數規定如下:(1)(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少一人。(2)(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三三)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要點要點11)11)1.1.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証廠商履約。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証廠商履約。2.2.應負責

20、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並監督其執行。度、施工圖,並監督其執行。3.3.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 約及監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於檢驗停留點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於檢驗停留點(限限止點止點)時就適時就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抽驗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抽驗結果應填具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4.4.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對

21、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 ,應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應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5.5.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採取矯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採取矯正措施。正措施。6.6.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7.7.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8.8.其他工程事宜。其他工程事宜。(四四)其他:其他:(要點要點4)4)監造單位應於開始監工前,將其監工人監造單位應於開始監工前,將其監工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工人員異動時,亦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

22、;監工人員異動時,亦同。同。2.3 2.3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施工品質查核機制施工品質查核機制係屬第三層級品管,其目施工品質查核機制係屬第三層級品管,其目的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之成效,由工程主管的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之成效,由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實施工程施工查核。工程會為落實機關、工程會實施工程施工查核。工程會為落實三級品管制度,強化督導機制。配合政府採購法三級品管制度,強化督導機制。配合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之修正以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第七十條之修正以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工程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之規定,建立施工查核

23、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之規定,建立施工品質查核之機制。相關查核小組組織及作業施工品質查核之機制。相關查核小組組織及作業程序如圖三、圖四。重點項目如下:程序如圖三、圖四。重點項目如下:(一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立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立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小組組織準則第2 2條規定簡稱準則條規定簡稱準則2)2)1.1.中央政府查核小組:中央政府查核小組:(1)(1)中央查核小組: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中央查核小組: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2)(2)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會行處局署院。2.2.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

24、各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3.3.縣縣(市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縣政府查核小組:各縣(市市)政府。政府。(二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範圍及任務: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範圍及任務:(準則準則3)3)1.1.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1)(1)中央查核小組:中央查核小組: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者。地方機關辦理之工程。地方機關辦理之工程。(2)(2)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部會行處局署院

25、查核小組: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工程。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3)(3)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定者。(4)(4)縣縣(市市)政府查核小組:政府查核小組:縣縣(市市)及所轄鄉及所轄鄉(

26、鎮、市鎮、市)各機關辦理之各機關辦理之工程。工程。縣縣(市市)及所轄鄉及所轄鄉(鎮、市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2.2.查核小組之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查核小組之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度等事宜。圖三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圖圖三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圖查核小組部會行處局署院直轄市政府中央縣(市)政府實施查核1.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機關 辦理或補助之工程2.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 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1.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 機

27、關辦理之工程2.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 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1.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2.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 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工程任務:(第四條)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查核委員資格 (第五條)設立機關實施個案工程查核,依工程性質及規模派(聘)查核委員1.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 機關人員2.由專家名單遴選專家、學者,外聘專家人數不得 少於1/3查核結果 (第十條)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工程會備查1.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2.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 機關理、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工程3.地方機關辦理之工程查核小組組織:1.召集

28、人一人 (第五條)2.查核委員若干人3.執行秘書一人(第六條)4.工作人員若干人依據:(第一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查核範圍查核範圍(第三條第三條)設立機關設立機關(第二條第二條)查核成績查核成績(第七條第七條)分成優等、甲等、乙等及丙等依據依據:(:(第一條第一條)標的標的:(:(第二條第二條)查核工程品質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及進度等事宜 查核件數查核件數(第四條第四條)1.1.查核金額以上:不低 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 案之 20%,且不得少 於20件;未達20件全 數查核2.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 核金額:15件以上為 原則;未達15件全數 查核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 1000 萬元:20

29、件以 上;未達20件全數查 核圖四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程序圖四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程序 獎懲:獎懲:(第十條第十條)1.優等者之獎勵2.丙等者之處置3.機關未處置或處 置不當之處理 丙等情況丙等情況(第八條第八條)1.鋼筋混凝土不合格2.路面瀝青混凝土不合格3.路基壓實度不合格4.主要結構不符設計5.主要材料設備不符6.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 響安全者 改評69分(第八條)查核項目查核項目(第三條第三條)分成機關、監造單位、廠商方面 改善結果 (第八條)改善完成 未改善完成 備查 (第九條)公告(第十一條)(主管機關)實施查核 (得不預先通知)(第五條)查核結果 無缺失 有缺失 列管追蹤 (三三)

30、查核小組之組成:查核小組之組成:(準則準則5)5)1.1.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級主管人員宜,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級主管人員兼之。兼之。2.2.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聘)兼之,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之,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 兼。兼。3.3.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

31、之專家人數不得少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在此限。後,不在此限。4.4.專家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未能專家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5.5.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工程管理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工,承召集人之

32、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派兼之,協辦施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派兼之,協辦施工查核小組業務。查核小組業務。(準則準則6)6)(四四)查核小組應按時將查核結果彙報本法主管機關查核小組應按時將查核結果彙報本法主管機關: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主管機關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主管機關備查。備查。(準則準則10)10)(五五)查核小組之查核基準、查核項目:查核小組之查核基準、查核項目:1.1.查核基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查核基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相關法

33、令及工程契約規定,查核工程品質及依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進度等事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2 2條規定簡稱辦條規定簡稱辦法法2)2)2.2.查核項目:查核項目:(辦法辦法3)3)(1)(1)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其主要項目如下:其主要項目如下: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

34、及施工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內容及執行情形;

35、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形。(2)(2)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並應加以記錄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並應加以記錄: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

36、約規定。規定。(六六)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件數及方式: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件數及方式:1.1.查核工程之件數:查核工程之件數:(辦法辦法4)4)(1)(1)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則全數查核。(2)(2)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未

37、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3)(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前項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查核前項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查核小組設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主管小組設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機關備查。2.2.查核方式:查核方式:(辦法辦法5)5)(1)(1)查核小組應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查核小組應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赴工地進行查核。(2)(2)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

38、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3)(3)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七七)查核小組辦理檢驗、拆驗或鑑定及其費用之負查核小組辦理檢驗、拆驗或鑑定及其費用之負擔方式:擔方式:(辦法辦法6)6)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

39、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八八)查核成績計算:查核成績計算:(辦法辦法7)7)1.1.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2.2.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

40、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方式,整數計算之。(九九)查核結果:查核結果:(辦法辦法8)8)1.1.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為丙等:(1)(1)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2)(2)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格。(3)(3)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4)(4)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5)(5)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

41、符情節重大者。(6)(6)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2.2.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辦理;試驗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十十)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處置方式及缺失改善之追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處置方式及缺失改善之追蹤:蹤:(辦法辦法9)9)1.1.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

42、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其應檢討改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辦機關;其應檢討改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2.2.查核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之處理情形列管追蹤,查核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之處理情形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並得隨時派員複查。(十一十一)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查核成績為優等者,機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查核成績為優等者,機關得將廠商自受查核為優等之次日起兩年內,關得將廠商自受查核為優等之

43、次日起兩年內,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獎勵期間如他案經查核成績為丙等項目參考;獎勵期間如他案經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再適用之。者,不再適用之。(辦法辦法10)10)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1.1.其缺失情節重大者,應為下列之處置:其缺失情節重大者,應為下列之處置:(1)(1)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機關。(2)(2)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

44、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3)(3)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條規定處理。(4)(4)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5)(5)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勞工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勞工安衛管理人員。安衛管理人員。2.2.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

45、同意展延期限者,工程主辦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展延期限者,工程主辦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開理外,並依前開1.(4)1.(4)、(5)(5)款規定辦理。款規定辦理。(十二十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程序: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程序:1.1.由查核小組發函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及查核員並由查核小組發函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及查核員並 請機關辦理下列事項:請機關辦理下列事項:(1)(1)準備相關資料、查驗器具。準備相關資料、查驗器具。(2)(2)通知相關人員到場。通知相關人員到場。(3)(3)填寫自主評量表。填寫自主評量表。2.2.赴現場查核:赴現場查核:(1)(1)簽到與介紹雙方人員。簽到與介紹雙

46、方人員。(2)(2)工程簡報。工程簡報。(包括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承商包括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承商)(3)(3)相關書面資料查閱。相關書面資料查閱。(4)(4)現場會勘。現場會勘。(含鑽心取樣、尺寸抽測含鑽心取樣、尺寸抽測)(5)(5)查核檢討會議。查核檢討會議。(將缺失建議告知主辦機關,將缺失建議告知主辦機關,並開始改善並開始改善)3.彙整查核紀錄:彙整查核紀錄:(1)查核委員於填寫查核紀錄表後,交予查核查核委員於填寫查核紀錄表後,交予查核 小組。小組。(2)工作人員彙整。工作人員彙整。(3)簽核。簽核。4.發函檢送查核紀錄:發函檢送查核紀錄:(1)七個工作天內發文,並登錄工程會網站,七個工

47、作天內發文,並登錄工程會網站,要求改善,視需要要求檢討相關人員責任要求改善,視需要要求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或撤換相關人員。或撤換相關人員。(2)追蹤改善情形。追蹤改善情形。(十三十三)工程品質查核成績等第及扣點數對應原則工程品質查核成績等第及扣點數對應原則 (97.2.13 (97.2.13工程管字第工程管字第0970006231109700062311號函號函)1.1.對於經常發生之品質缺失及重要項目加重扣點。對於經常發生之品質缺失及重要項目加重扣點。新修正之品質缺失扣點數約為舊有之新修正之品質缺失扣點數約為舊有之2 2倍。倍。2.2.品質缺失扣罰點數原則:品質缺失扣罰點數原則:輕微缺失項目輕

48、微缺失項目(L)(L),不扣罰,但列缺失。,不扣罰,但列缺失。中等缺失項目,扣罰中等缺失項目,扣罰-1(M)-1(M),-2(S)-2(S)。嚴重缺失項目,扣罰嚴重缺失項目,扣罰-2(M)-2(M),-4(S)-4(S)。加重扣罰項目,扣罰加重扣罰項目,扣罰-3(M)-3(M),-5(S)-5(S)。3 3工程品質查核缺失總扣點數計算方式:工程品質查核缺失總扣點數計算方式:(1)總缺失扣點數工程主辦機關扣點數總缺失扣點數工程主辦機關扣點數(專案管理廠商專案管理廠商)(QA1QA1)監造單位扣點數)監造單位扣點數(QA2)(QA2)承攬廠商扣點數承攬廠商扣點數(QB)(QB)施工品質扣點數(施工

49、品質扣點數(W W)(2 2)為求客觀公平,每件工程至少由三位查核委員評核為原則)為求客觀公平,每件工程至少由三位查核委員評核為原則 。(3 3)由查核委員會商討論,針對各單項工程品質依中等、嚴)由查核委員會商討論,針對各單項工程品質依中等、嚴 重缺失等級決定各單項缺失扣點數。重缺失等級決定各單項缺失扣點數。丙等丙等 乙等乙等 甲等甲等 0點點 15點點 40點點 總缺失扣點數總缺失扣點數44每件工程等第,應依下列規定理:每件工程等第,應依下列規定理:(1 (1)缺失總扣點未達)缺失總扣點未達1515點者,得列為甲等或乙點者,得列為甲等或乙等。等。(2 (2)缺失總扣點在)缺失總扣點在1515

50、點以上者,不得列為甲等。點以上者,不得列為甲等。(3 3)缺失總扣點達)缺失總扣點達4040點以上者,查核成績考列點以上者,查核成績考列為丙為丙 等。等。55如有符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如有符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8 8條規條規 定,經嗣後依規定改列為丙等者,查核成績等定,經嗣後依規定改列為丙等者,查核成績等 第不再依上開原則處理。第不再依上開原則處理。66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於查核紀錄註明扣點數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於查核紀錄註明扣點數 (建議附上扣點之缺失照片建議附上扣點之缺失照片),並函知主辦機關,並函知主辦機關 依契約規定,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或承依契約規定,對專案管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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