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五版)》课件第十章涉外活动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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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外来新闻机构和记者(一)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管理我国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行政法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施行了十多年,2008年10月更新为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按照“条例”规定,外交部主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它们分别委托各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当地的有关事务。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的申请经批准后,其负责人应当

2、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新闻机构,其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的申请经批准后,该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然后,还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外国记者常驻或者短期采访,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记者签证。外国记者

3、随国家元首等高级官方人士来中国访问,由本国外交部或者相关部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统一申请办理记者签证。(二)港、澳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1、采访活动对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于2009年发布部门规章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予以规范,这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1项制定的。香港或澳门记者来内地采访,需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领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他们在内地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2、新闻机构设立记者站2001年10月中共中央外宣办和国务院港澳办就港澳新闻机构在内地

4、设立记者站作出规定,由中国记协以“须知”的方式印发公布。申请到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或派驻常驻记者的,限于在香港、澳门依法注册或经香港、澳门政府核准出版、发行、经营的时事类报纸、刊物以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非时事类传媒机构不在申请之列。3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电总局在1999年发布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并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重申。国务院办公厅保留非行政许可项目第158项。各地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

5、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当地省级广电局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通知”还规定不得聘请港澳人士主持新闻节目、参与制作固定栏目和系列性播出的节目、单独主持节目、参与主持直播节目等。(三)台湾记者到大陆采访的管理2008年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布部门规章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原来1996年发布、2002年修订的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宣告废止。国务院台办主管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事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受国务院台办委托,办理当地台湾记者采访事务。“办法”规定,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应当向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手

6、续。台湾新闻机构申请在大陆驻点采访,由国务院台办审批。台湾记者来北京驻点采访,向国务院台办申请;来大陆其他地区驻点采访,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获准在大陆驻点采访的台湾记者,可申请三个月以内的采访期限;如有需要,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驻点期间可多次往返。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大陆居民从事辅助工作。“办法”还规定台湾记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二、中外合资、合作现今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7、目录是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15年修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下列有“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等。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下涉及传媒领域的有: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

8、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一)广告业广告业是传播领域最早向外资开放的行业。1994年国家工商局、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规定允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广告业务,但不含外商独资的广告企业。按照我国入世协议,广告业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独资。至今广告业已全面对外商开放。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公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对外商到中国内地投资广告业作出准入资

9、格、程序等方面的规定。2015年6月,此规定宣告废止。此后,外商投资广告业即按照一般外资企业规定履行工商登记手续。(二)印刷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提出申请。省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国家主管部门。后者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申请人获得批准文件后,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到省级外经贸部门申请审批,后者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报外经贸部备案。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经营企业和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由省级外经贸部门报外经贸部审批,外经贸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

10、书面决定。(三)发行业2011年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表明允许外资经营的已不限于先前规定的“分销”。新闻出版总署和商务部于2011年发布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允许外商投资的出版物发行业务包括了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各项都没有外资股权限制,只有从事书报刊连锁经营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四)节目制作中外对单个电视剧、录像节目的合作,早在1985年中宣部就曾发布通知,对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电视剧予以规范;广电部于1995年发布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2004

11、年广电总局重新发布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11年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列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下略)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7项。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三、境外传媒内容入境(一)使用外国传媒的新闻2009年4月,国新办、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按此规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是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

12、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新办批准。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应当持国新办批准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外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国新办对外国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进行同步审视,外国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同步审视它所提供金融信息的必要条件。(二)境外报刊进口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发布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对进口出版物的发行实行分类管理,对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等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

13、围的进口报刊,持申请书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报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而可以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刊、图书的国内单位订户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刊、图书等,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三)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用于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

14、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据此,1994年广电部发布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又发布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允许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包括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四)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境外卫星电视在我国境内有限落地,是近年来境外传媒内容进入我国的新途径。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8项。

15、现行有效规章是广电总局于2004年发布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所播放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国或本地区为合法电视媒体;具备与中国广播电视互利互惠合作的综合实力,承诺并积极协助中国广电节目在境外落地;对中国友好,与中国有长期友好的广播电视交流和合作;同意通过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统一定向传送其频道节目,承诺不通过其他途径在中国境内落地;同意并委托指定机构独家代理在中国境内落地的所有相关事宜。思考题:1我国对外国驻华新闻机构和来华记者怎样管理?2我国对港、澳、台地区到大陆采访的记者怎样管理?3我国有哪些与传媒业相关行业可以与外商合资、合作?4我国怎样控制境外传媒内容入境?概念和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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