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管理手册 标准化工地篇 目 录 一、项目部驻地办基本建设 3 二、临舍区生活设施 16 三、标识标牌和图表 23 四、预制、拌和场地与施工便道 29 五、钢筋加工场 37 六、原材料管理 40 七、半成品、成品 45 八、库房 46 九、内业管理 47 十、施工场地 48 十一、施工人员管理 51 十二、临时用电 53 十三、综合治理 55 2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1.1、施工现场大门口位置设置“六牌二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质量安全目标牌、重大风险告知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消防平面布置图)检查条目:1、
2、项目部是否设置“六牌二图”;2、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设定标准JGJ59-2011第2.8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一、项目部驻地办基本建设 3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一、项目部驻地办基本建设 1.2、项目部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internet网络。检查条目:1、项目部道路通畅;2、项目部通电、通水、通电话、通internet网络;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 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1.2.1条 4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
3、准 一、项目部驻地办基本建设 1.3、办公+生活区用房建筑面积,大型工程不少于 1000平方米,中型工程不少于800平方米。检查条目:1、建筑用房按规定使用能否满足办公和生活需要;检查依据: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第一分册1.3.4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5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一、项目部驻地办基本建设 1.4、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三区分离,有明显隔断,并设置区域标示牌、导向牌、警示等标识。主要道路硬化,排水排污设施完善。检查条目:1、生活区、办公区与生产区及周边构筑物是否保持安全距离;2、三区分离是否设置隔离措
4、施 3、是否设置区域标示牌、导向牌、警示等标识;4、主要道路是否硬化;5、排水排污设施是否有效运行。检查依据: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188-2009 4.2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模板:6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一、项目部驻地办基本建设 1.5、临舍区四周设置围墙,有固定出入口,临舍用房最低标准采用集装箱板房,搭设不得超过两层,房间净高不低于2.5M。检查条目:1、设置围墙,设置出入口;2、板房有合格证书;3、搭设不得超过两层,房间净高不低于2.5M。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1.3.3条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
5、188-2009第5.2.2条 7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一、项目部驻地办基本建设 1.6、办公区、生活区及车辆、机具停放区等必须分区管理,公共场所设置功能分区平面示意图及指路导向牌、宣传牌等,办公室门口配置办公室铭牌。检查条目:1、办公区、生活区及车辆、机具停放区等是否分区;2、是否设置区平面示意图、指路导向牌、宣传牌;3、办公室门口是否设置铭牌;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分册第3.1.2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8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一、项目部驻地
6、办基本建设 1.7、办公室按岗位配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牌。检查条目:1、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牌是否上墙。检查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2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9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一、项目部驻地办基本建设 1.8、项目部配备项目经理办公室、项目总工办公室、安全管理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试验室。检查条目:1、检查办公用房配备情况;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1.4.1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10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一、项目部驻地办基本建设 1.9、房屋必须坚固、安全、耐用、隔热
7、通风,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一般不得小于6平方米,会议室不小于60平方米,资料室不小于40平方米,试验室不小于140平方米。检查条目:1、房屋是否坚固、安全、耐用、隔热通风;2、人均办公用房面积是否达到要求;3、会议室、资料室、试验室面积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 1.4.3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11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一、项目部驻地办基本建设 1.10、建立三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上墙,明确责任人,责任牌上墙,主要位置配置密闭式垃圾桶,定期清理生产、生活垃圾,禁止施工现场或周边焚烧各类废弃物。
8、检查条目:1、三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责任牌是否上墙;2、是否配置密闭式垃圾桶;3、是否定期清理生产、生活垃圾;4、施工现场或周边是否出现焚烧各类废弃物现象;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1.3.9条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3.4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12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一、项目部驻地办基本建设 1.11、整个临舍区采取封闭管理,进出口设置可锁闭大门,设置项目部铭牌,设置门卫室。检查条目:1、临舍区四周是否封闭;2、进出口是否设置可锁闭大门;3、是否设置门卫室;4、大门口是否设置项目部铭牌;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
9、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1.3.3条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3.3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13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一、项目部驻地办基本建设 1.12、建立门卫值守管理制度并配备门卫值守人员。检查条目:1、门卫值守管理制度牌上墙;2、门卫值守人员到岗。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第一册第1.3.3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2.3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14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一、项目部驻地办基本建设 1.13、临舍区主出入口须标有明显的企业名称与标识,办公区设立三杆旗杆墩
10、,并悬挂国旗、宁波舟山港港旗、海港公司旗。检查条目:1、临舍区主出入口设置企业名称与标识;2、设立三杆旗杆墩;3、悬挂三面旗;检查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3.1.3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15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2.1、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按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设置,环境整洁。各类施工设备、器具和物品按浙江小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堆放。检查条目:1、食堂、宿舍、厕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2、各类施工设备、器具和物品堆放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依据: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第4.2、5.3条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
11、准化管理规定第3.5条 二、临舍区生活设施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16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二、临舍区生活设施 2.2、宿舍每间原则上不超过 30平方米,不超过8人,人均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严禁使用通铺。检查条目:1、宿舍每间不超过30平方米;2、宿舍每间不超过8人;3、人均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4、严禁使用通铺;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1.4.4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17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二、临舍区生活设施 2.3、食堂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须办理健康证 。检查条目:1、食堂办理
12、卫生许可证并上墙;2、炊事人员持有健康证;检查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3.7.10 18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二、临舍区生活设施 2.4、食堂须配备排风、冷藏、消毒、隔油、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检查条目:1、配备排风设备;2、配备冷藏柜;3、配备消毒柜;4、有防鼠设施;5、有防蚊蝇设施。检查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3.7.12、13、14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2.4条 19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二、临舍区生活设施 2.5、厕所应男
13、女分开,人均面积不小于 0.2平方米,总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大小便池内镶贴瓷砖,卫生由专人负责,杜绝脏、乱、差现象。检查条目:1、男女厕所分开。2、人均面积不小于0.2。3、总面积不小于20。4、大小便池内镶贴瓷砖。5、卫生由专人负责。6、卫生保持清洁。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1.4.4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20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二、临舍区生活设施 2.6、设置淋浴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 0.3平方米,总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检查条目:1、设有淋浴室;2、人均面积不小于0.3;3、总面积不小于20。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
14、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1.4.4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21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二、临舍区生活设施 2.7、设置供作业人员学习和娱乐的场所。检查条目:1、设置供作业人员学习的场所;2、设置供作业人员娱乐的场所;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第一分册1.4.4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22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三、标识标牌和图表 3.1、安全生产警示标牌规格为宽 120厘米、高90厘米,设置在主施工区域、危险部位、事故易发点。检查条目:1、施工区域设有规格12090C为安全生产警示标牌;2、危险部位设有规格1
15、2090C为安全生产警示标牌;3、事故易发点设有规格12090C为安全生产警示标牌;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2.1.14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23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三、标识标牌和图表 3.2、布置在会议室的图表: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框图、工程总体目标、质量自检体系框图、安全管理体系框图、项目部规章制度。检查条目:1、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框图上墙;2、工程总体目标上墙;3、质量自检体系框图上墙;4、安全管理体系框图上墙;5、项目部规章制度 牌上墙。检查依据: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
16、安全监督部 24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三、标识标牌和图表 3.3、布置在各部门办公室的图表:各部门职责、操作规程、晴雨表及管理人员考勤表。检查条目:1、各部门职责;2、操作规程;3、晴雨表及管理人员考勤表。检查依据: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第12条 模板:25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三、标识标牌和图表 3.4、材料标识牌规格为宽60厘米、高40厘米,须标明材料产地、规格、用途、检验状态、进场日期、数量、施工自检和监理抽检责任人。检查条目:1、设置材料标识牌;2、须标明材料产地、规格、用途、检验状态、进场日期、数量、施工自检和监理抽检责任人;检查依据:浙
17、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26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三、标识标牌和图表 3.5、三区内须设置以质安全文化、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标语至少各五条。检查条目:1、三区内须设置以质安文化、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不少于5条的宣传标语;检查依据: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第14条 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施工指南1.5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27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三、标识标牌和图表 3.6、在项目部、施工现场入口、预制场、拌和站等醒目位置设置“三牌(质安标语宣传牌、
18、质安知识宣教牌、质安管理告示牌)、一台(班前质安交底讲台)、一墙(质安文化墙)”,宣传安全、环保、文明卫生等内容。检查条目:1、在项目部、施工现场入口、预制场、拌和站等醒目位置设置“三牌”;2、设置班前质安交底讲台;3、设置质安文化墙;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1.5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28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四、预制、拌和场地与施工便道 4.1、预制(拌和)场修筑隔离围墙,设置材料堆放区、模板堆放区、钢筋加工区、钢筋骨架制作区、拌和区、梁板浇筑区、梁板存放区等。检查条目:1、预制(拌和)场四周修筑隔离围墙;2、分别设置材料堆
19、放区、模板堆放区、钢筋加工区、钢筋骨架制作区、拌和区、梁板浇筑区、梁板存放区;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2.2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29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四、预制、拌和场地与施工便道 4.2、预制(拌和)场占地面积不小于合同文件规定,并不小于6000平方米,其中钢筋加工车间不小于 250平方米。检查条目:1、预制(拌和)场占地面积不小于合同文件规定;2、钢筋加工车间不小于250。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2.2条 30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4.3、拌和站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拌和设备采用
20、质量法自动计量,水、外掺剂计量采用全电子称量法计量,且具备电脑控制及打印功能。拌和站计量设备应通过标定后方可投入。检查条目:1、拌和站采用强制式搅拌机;2、拌和设备采用质量法自动计量;3、水、外掺剂计量采用全电子称量法计量;4、且具备电脑控制及打印功能;5、拌和站计量设备应通过标定后方可投入;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2.2.9条 四、预制、拌和场地与施工便道 31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4.4、预制(拌和)场地作硬化处理,要有良好排水、防水措施。原材料分隔仓内纵向每隔 510米,横向每隔1520米设盲沟,横坡度不
21、小于 2%,盲沟与场地排水明沟相连,在堆料仓前后设置排水明沟,保持排水通畅,场地内不允许积水。检查条目:1、预制(拌和)场地作硬化处理,要有良好排水、防水措施;2、设置盲沟,横坡度不小于2%,盲沟与场地排水明沟相连,在堆料仓前后设置排水明沟,保持排水通畅,场地内不允许积水。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2.2.6条 四、预制、拌和场地与施工便道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32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4.5、场内道路在进行必要的压实、整平处理后,浇筑不小于20厘米厚C20的素砼,其他道路在进行必要压实、整平处理后浇筑10厘米左右厚素砼,生产区的临
22、时堆场必须夯实压平或二灰干结。检查条目:1、场内道路在进行必要的压实、整平处理后,浇筑不小于20厘米厚C20的素砼;2、其他道路在进行必要压实、整平处理后浇筑10厘米左右厚素砼;3、生产区的临时堆场必须夯实压平或二灰干结;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2.4.6条 四、预制、拌和场地与施工便道 33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4.6、预制(拌和)场地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和打扫,保持卫生。检查条目:1、指定专人进行清理和打扫,保持卫生;检查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3.10.3条 四、预制、拌和场地与施工便道 3
23、4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4.7、自建施工便道宽度不小于 4.5米,路面宽度不小是3.0米;原则上每100米范围内应设置一个长度不小于 20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的错车道,人行便桥宽度不小于2.5米,人车混行便桥宽度不小于4.5米。检查条目:1、自建施工便道宽度不小于 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是3.0米;2、设有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的错车道;3、人行便桥宽度不小于 2.5米,人车混行便桥宽度不小于4.5米。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部分第3.3.2条 四、预制、拌和场地与施工便道 35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
24、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4.8、便道应设简易路面,由专人负责养护,以确保路面平整、整洁,防止扬尘和积水。检查条目:1、便道有专人负责养护;2、路面平整、整洁;3、有防扬尘、排积水措施。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3.3.3条 四、预制、拌和场地与施工便道 36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五、钢筋加工场 5.1、钢筋加工区面积根据钢筋加工量大小、工期等要求合理设置,钢筋加工量吨数 T10000的、不低于3500平方米,6000T10000的、不低于2000平方米,3000T6000的、不低于1500
25、平方米。检查条目:1、加工区满足钢筋加工、堆放的要求;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2.3.2条 37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5.2、钢筋加工场须采用钢结构搭设,四周进行适当封闭,并设置避雷及防风的保护措施。检查条目:1、钢筋加工区设置钢结构钢筋加工棚;2、设置避雷及防风的保护措施并保持有效。检查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11.8.5条 五、钢筋加工场 38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5.3、设备应证照齐全、检验合格,设置设备标示牌和安全操作规程。检查条目
26、:1、设置设备标示牌、检验合格牌;2、设置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牌。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1.6.7条 五、钢筋加工场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39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六、原材料管理 6.1、检验合格材料与未检验材料分别堆放,设置材料标识牌,注明产品名称、进场日期、检验状态等信息。检查条目:1、检验合格材料与未检验材料分别堆放;2、设置材料标识牌;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2.5.1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40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6.2、不同规格砂石材料要严格分档、隔离堆放
27、,严禁混堆;粗骨料应至少分两档堆放;砂石材料应堆放成梯形,做到“条直层平”;细集料需进行覆盖处理或进棚,设置材料标识牌,标明材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进料时间、检验状态、试验报告号、检验批次等。检查条目:1、砂石原材料按规定堆放;2、设置材料标识牌;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2.5.1条 六、原材料管理 41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6.4、钢筋、钢绞线、型钢等钢材应分类存放,并挂牌标识,标明材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进料时间、检验状态、试验报告号、检验批次等。检查条目:1、钢材分类堆放;2、设置材料标识牌;检查依据
28、: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2.5.1条 六、原材料管理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42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6.5、施工现场材料存放须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措施。检查条目:1、根据不同材料设置防火、防锈蚀、防雨措施;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2.5.1条 六、原材料管理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43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6.6、钢筋、水泥等主材存放在室(棚)内,并架空堆放。不同型号、规格、用途钢筋等材料分开堆放,设置标识牌,标明材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进料时间、检验状态、试验报告号、检验
29、批次等。检查条目:1、主材堆放符合要求;2、设置标识牌;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2.5.1条 六、原材料管理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44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七、半成品、成品 7.1、成品、半成品按使用、安装顺序进行分类、分批存放,并设置标识牌做好标识。检查条目:1、成品、半成品堆放整齐;2、设置标识牌;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2.5.1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45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八、库房 8.1、各类库房设置库房标识牌,内容包括:库房名称、存放物品名称、型号、数
30、量、危险级别、仓库管理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按要求分别放置,并设置警示标志。检查条目:1、库房设置标识牌;2、危险品仓库单独设置;3、库房设置警示标牌;检查依据:宁波市高桩码头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第一分册第2.5.2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46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九、内业管理 9.1、施工资料严格按照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用表、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用表以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标准表式编制。检查条目:1、施工资料表格符合行业标准;检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3.4条 47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31、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十、施工场地 10.1、施工现场道路通畅、路面平整坚实,施工场地主要临时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检查条目:1、施工现场道路通畅、路面应平整坚实;2、主要临时道路及加工区地面硬化;检查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3.4.1条 48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10.3、施工现场应采取排水设施,排水应通畅、基本无积水现象。检查条目:1、施工现场设置排水设施;2、施工现场无积水现象;检查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3.6.5条 十、施工场地 49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
32、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10.4、施工现场设置坚固美观休息亭提供工人休息与吸烟。检查条目:1、设置休息亭;检查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3.4.8条 十、施工场地 50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十一、施工人员管理 11.1、工作人员统一着工装上岗。工装(工作服)应舒适、牢固、具有防护功能,有所在单位的标识。管理人员挂牌上岗;检查条目:1、工作人员统一着工装上岗;2、管理人员挂牌上岗;检查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7.2.1、8.4.9、12.3.5、13.1.2、14.6.6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3、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51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11.3、施工人员严禁赤膊、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工地严禁赌博等不良行为。检查条目:1、赤膊、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2、工地出现赌博等不良行为;检查依据: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第48条 十一、施工人员管理 52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十二、临时用电 12.1、电箱应设置标识牌,注明名称、编号、分路标记、系统接线图、负责电工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检查条目:1、电箱设置标识牌;2、电箱内设置分路标记、系统接线图。检查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
34、J46-2005第8.3.1、8.3.2条 53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十二、临时用电 12.2、配电箱悬挂电工操作规程牌,及各类警示标志,每个配电箱配备二个灭火器。检查条目:1、电工操作规程牌一块;2、触电警示牌一块;3、配备二个灭火器;检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设定标准JGJ59-2011第8.3条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54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十三、综合治理 13.1、生产区、临舍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并上墙,并设置责任人。检查条目:1、治安保卫制度牌上墙;2、各区责任人联系方式上墙;检查依据:浙江省
35、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第48条 55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13.2、生产区、临舍区应建立消防保卫制度并上墙,并设置责任人。检查条目:1、消防保卫制度牌上墙;2、各区责任人联系方式上墙;检查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3.8.1条 十三、综合治理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56 设定标准设定标准 检查标准检查标准 13.3、生产区、临舍区应配置满足要求的消防设施。检查条目:1、各区消防设施满足要求;2、设施检查记录完整、及时。检查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3.9条 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GB50140 十三、综合治理 责任主体:项目部 监督主体:安全监督部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