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律法规第一单元:基础理论知识一、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制定的主体、程序等的不同加以区别的。1、法律:最高立法机关制定2、法规:分为行政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3、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国家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不属于法律法规二、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注意:1、不同级别的效力等级不同2、下位法的制定不能和上位法相冲突3、体系结构:A、宪法(全国人大制定)B、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C、行政法规(国务院)D、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2、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常委会)E、地方性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三、法律关系1、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担当者客体:权利、义务内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分为行为和事件五、法律责任1、定义:法律责任是违法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法律责任的特征:(一)法定性。法律责任是法律上事先就有明确规定的什么样的违法行为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而其他社会责任如道义上的责任一般没有明确规定;(二)强
3、制性。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国家强制性,而一般社会责任的承担就没有国家强制的性质;(三)制裁性。法律责任的追究意味着以国家名义对违法者进行制裁,而其他社会责任则无需国家出面制裁。3、法律责任的种类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单元:幼儿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一、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等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社
4、会关系2、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
5、律上的人格化。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公民出生具有,死亡消灭(胎儿的特殊规定)法人成立具有,终止消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条件申请人法院程序宣告后的结果撤销申请人撤销宣告后结果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
6、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受他人的意志约束。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7、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监护制度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法定监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用四款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监护)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亲友意定监护)第四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8、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特定组织监护、国家监护)法定监护可以分为: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亲友意定监护、特定组织监护、国家监护。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
9、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2)民事权利: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名称、名誉、等权利。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
10、属权和配偶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不同:1、内容的不同:2、权力性质的不同: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社会保护而身份权注重的是你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社会保护。3、诉讼时效的不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伤害起一年。其他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但两者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要达到一定的精神损害程度。4、人格权人人都有,出生或成立(法人)时就有。但身份权不是这样的。自由权: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婚姻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通信自由(侵犯通信自由、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住宅不受侵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1、物权
11、(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债权: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在法律上或约定上没有进行管理的义务,但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了管理,他人因此受益,这就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者的必要支出,受益人应当补偿。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理由获得利益,而他人因为你的获利而受到损失,就是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12、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所有权:1、概念: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所有权的客体:有体物 能控制、支配 法律认可的3、所有权的内容:A、占有: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分为:所有人的占有 非所有人的占有:合法的占有 非法的占有B、使用: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所有人的使用 非所有人的使用C、收益: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租金、利息。自然孳息: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及
13、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一般由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有规定或双方有特别约定外,由所有人享有。D、处分:事实上处分: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消灭 法律上处分:以所有权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如:转让、赠与、抛弃、设定抵押、质押。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享有此权,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权人可处分。比如:包裹(危险品、禁运品)加工承揽:过期不领取定作物的。4、所有权的种类:(1)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国家专有财产:矿藏、水流、海域、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军用设施与物资等原则上属于国家,法律特别规定时属于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原则上属于
14、集体所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时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集体所有权:主要指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私人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所有(2)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不能移动其位置或非经损坏、变更则不能移动其位置物(一般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一、生活中常见的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国家、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城镇、农村所有问题二:小区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所有权:自己专有部分(有一定限制)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共有管理权问题三: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各方基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关系包括:相邻的排污、防险、截水、排水
15、、采光、噪音、通行等动产所有权:1、善意取得:问题:非所有权人处分他人的物给第三人,第三人能否获得此物的所有权?1、甲借给乙手表一只,乙赠给女友丙2、甲借给乙手表一只,乙以1600元卖给丙(丙以为是乙的)3、甲借给乙手表一只,乙以1600元卖给丙(丙明知不是乙的)4、甲借给乙手表一只,乙以1600元卖给丙(丙以为是乙的),但是约定过几天再将表给丙。如果前提是乙偷了甲的表,又会是什么结果?乙拾到了甲的表,又怎样?善意取得的条件:前提:当非所有权人处分他人的物时,并且非所有权人的占有是合法占有条件:第三人符合善意、有偿、交付2、遗失物A、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
16、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B、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C、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D、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E、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F、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G、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H、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I、该遗失物
17、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甲在公园将表丢失,交给管理处。管理处发出招领公告,期满将表寄卖。乙购得。乙在洗澡时被丙偷去并以50元的价格卖给丁。丁是甲的同事认出自己的表要求返还。乙知情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3、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能证明其归属的除外。4、追索原物的处理A、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
18、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B、非法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的拾得物、盗窃物等又非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则第三人无论是善意、恶意、有偿还是无偿而得到该物的,均不能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人有权向其追索5、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的承担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动产以交付为准(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案例:A、甲乙婚后买了一辆价值36万元的汽车由甲跑运输B、甲乙约定,甲出12万,乙出24万买了一辆价值36万元汽车,由甲跑运输问题:1、哪种是共同共有?哪一个是按份共有?2、发生共有的原因有什么不同?3、若甲急需用钱,就自己将车卖了,可以吗?或者自己做主将车改成汽车旅馆?4、汽车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5、甲或者
19、乙能否随时主张分割共有财产?6、分割的方式是什么?分割时,哪种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7、若甲跑运输期间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伤害30万,如何赔?若盈利30万,如何分?4、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包括行为和事件(1)行为和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3)民事行为的种类:A、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的民事行为C、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D、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4)有效民事行为的要件:第一: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要真实第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第四:形式符合法律要求(5)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实施的民事行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C、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E、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F、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6)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无效或变更其效力。反之,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注意:撤
21、销、变更权不是双方都有 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 自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1年才请求的,法院、仲裁机构不受理(7)效力待定的行为包括无权处分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为的超出年龄、智力的合同行为 代理关系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不亲自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却承受其法律后果)2、代理的特征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C、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的适用范围A、当事人的范围思考:是否人人都可以做代理人?或者
22、被代理人B、事务范围违法行为身份行为依法或依双方约定应由本人亲自进行的以上是不能代理的4、代理的种类(1)根据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划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2)根据选择代理人的人不同,划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委托代理1、概念: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2、如何授权:应向代理人或代理行为的相对人进行3、授权的形式:口头或书面(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默认)4、授权不明问题:书面形式但授权不明,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由被代理人承担,但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5、代理权的行使A、代理人的职责 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项 应维护被
23、代理人的利益B、代理权滥用的禁止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双方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C、无权代理:种类:自始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终止效力:效力待定无权代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1、催告权: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但要以通知的方式作出D、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相对人如果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法律特别规定代理行为有效,被
24、代理人要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6、代理关系的终止A: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关系是否终止?原则上终止,特殊情况下继续有效1、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的2、代理关系经继承人承认的3、约定代理事项完成的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被代理人死亡后为继承人利益继续完成的B、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4、取消指定5、其他原因引起的监护关系消灭诉讼时效一、教育法律、法规、政策1、教育法律:广义
25、: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狭义:是指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2、教育法规:广义:是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二、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1、纵向结构(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2、横向结构(同一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纵向结构:A、宪法: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B、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定的是教育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
26、国教育法C、教育单行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D、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效力低于:宪法、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例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E、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等级低于前四种只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例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F、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
27、,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2、横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教育法(2)基础教育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等领域的教育法律(3)高等教育法-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等(4)职业教育法-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6)学位法:学位条例(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三、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3、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
28、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客体: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内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四、教育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及分类:因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3、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A、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的惩戒措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
29、他学业证书、撤销教师资格、责令停止招生等B、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C、刑事法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4、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方式:申诉制度(教师、学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申诉制度:向主管的行政机关 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申诉的程序:提出、受理和处理申诉逾期未处理或久拖不决,若内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
30、讼的受案范围,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师或学生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交易u型政绩观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教育行政诉讼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教师、学生)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性质不同受理机关不同适用程序不同审查范围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单元:幼儿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