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继承编Martin ShenJune-19-20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新增2继承顺序一览表祖父 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姑丈 姑妈 伯父 伯母父亲 母亲 岳父 岳母舅妈 舅舅 姨妈 姨丈表哥 表姐 堂哥 堂姐前妻自己 妻子前
2、夫嫂子 哥哥 妹妹 妹夫子女子女第一顺序转继承子媳 儿子 女儿 女婿侄子 侄女 外甥 外女第二顺序代位继承孙子 孙女 外孙 外女丧偶一顺3特殊规定的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4宽释条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
3、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5遗嘱形式及效力?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新增?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4、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6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7遗产处理-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委员会担任遗
5、产管理人。,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8遗产处理时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9其他条款继承开始后产转给其继承人,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并没有放弃继承
6、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遗产分割时继承办理。,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10遗产税相关2017年8月21日,财政部官网公布的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7号(财税金融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指出: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一般遗赠获得财产是不需要缴税的。但是涉及房屋的话国家有些规定,根
7、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遗赠获得房屋是需要缴纳契税的。11继承编遗产继承人和保险法保险受益人中的 死亡顺序推定民法典-继承编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保险法(受益人相关在原文39-42条、司法解释三9-15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12司法解释三经典条款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
8、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13司法解释三经典条款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