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总论(法学13)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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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学们好!同学们好!让我们一起来学习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民法(二)民法(二)物权法物权法 张伟丽张伟丽 关于考试关于考试n考试成绩由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占平时成绩(占30%)和和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占70%)构成。构成。n平时成绩平时成绩评定办法评定办法:编号编号考查内容考查内容分值分值平时1课后作业(至少2次)40分平时2考勤情况(至少3次)30分平时3课堂表现30分 关于教材关于教材参考资料:参考资料:关于内容关于内容 第二编第二编 物物 权权 法法p 物权总论p 所有权p 用益物权p 担保物权p 占有物权总论 主要内容:有关物、物权和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包括物的概念,物权的概念、

2、效力和变动,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等。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所有权 主要内容:所有权内容、种类,所有权的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共有。第十二章 所有权 第十三章 共有 用益物权 主要内容:用益物权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主要内容: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占有 主要内容:占有的分类、效力和保护。第十六章 占有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第四节 物权的类型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一

3、节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作用物权法的概念与作用p物权法的概念与特点物权法的概念与特点p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p物权法的形成与发展物权法的形成与发展p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什么是物权法?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大陆法系物权法有两种模式大陆法系物权法有两种模式: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模式和法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模式和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模式国式的实质物权模式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的概念:广义的物权法广义的物权法 狭义的物权法狭义

4、的物权法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第第2 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物权法的特点物权法的特点n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是私法。n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财产法。n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强行法。n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n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一兔走

5、,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商鞅(商鞅 )n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促进对物有效利用。n保障交易的安全。保障交易的安全。物权法的形成物权法的形成n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模式:来源于罗马法的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模式:来源于罗马法的学说汇编学说汇编,特点是区分债权与物权,物权法是民法中一项独立的法律特点是区分债权与物权,物权法是民法中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制度。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模式(罗

6、马式):来源于罗马法的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模式(罗马式):来源于罗马法的法法学阶梯学阶梯,物权法并没有成为民法典的独立组成部分。,物权法并没有成为民法典的独立组成部分。n德国是近现代物权制度的诞生地和当代物权制度德国是近现代物权制度的诞生地和当代物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n英美法系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被称为财产法。英美法系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被称为财产法。物权法的发展物权法的发展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物权法的发展趋势n社会化社会化n价值化价值化n国际化国际化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旧中国物权立法概况:旧中国物权立法概况: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19111911年

7、底年底中华民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1929年至年至19311931年完成年完成新中国物权立法进程:新中国物权立法进程: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9861986年年 担保法担保法19951995年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2002年年 其他法律其他法律 物权法物权法20072007年年3 3月月1616日日物权法物权法的制定过程的制定过程 19981998年,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年,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19991999年年1010月,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月,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彗星)(梁彗星)20002000年底,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年底,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王利明)2

8、0012001年底,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国人大法工委)年底,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国人大法工委)一审:一审:20022002年年1212月。月。二审:二审:20042004年年1010月。月。三审:三审:20052005年年6 6月;月;7 7月月1010日日,全文公布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四审:四审:20052005年年1010月月 五、六、七审:五、六、七审:20062006年年8 8月、月、1010月、月、1212月。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2

9、007年年3 3月月1616日通过,自日通过,自20072007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物权法物权法20072007年年3 3月月1616日通过日通过20072007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波茨坦磨坊的故事波茨坦磨坊的故事原告:磨坊主原告:磨坊主被告:德国威廉一世被告:德国威廉一世判决结果:在原址重建,并赔偿损失。判决结果:在原址重建,并赔偿损失。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英国老首相威廉英国老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形容财产权皮特在一次演讲中形容财产权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

10、舍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舍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p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p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概念 第第2 2条条:本法所称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

11、即可实现支配。2、享受利益性。、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3、排他性。(对世性)、排他性。(对世性)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含义 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内容相冲突的物权。理由理由 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上看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上看 从交易安全角度看从交易安全角度看 从

12、保护权利方面看从保护权利方面看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 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 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13、。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物物 概念概念 物,指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物,指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王泽鉴王泽鉴民法总则民法总则 第第2 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特征特征1 1、物不包括人的身体。、物不包括人的身体。活人的身体及其一部,不能为物;活人的身体及其一部,不能为物;人体的一部如已分离,可成为物;人体的一部如已分离,可成为物;尸体,通说为物,但

14、应以尸体的埋葬、管理、祭祀及供养为目的,不尸体,通说为物,但应以尸体的埋葬、管理、祭祀及供养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2 2、有体性。、有体性。气体、电气及其他自然力,也可称为物。气体、电气及其他自然力,也可称为物。3 3、独立性。、独立性。独立物,是指在物理、观念、法律上能与其他的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独立物,是指在物理、观念、法律上能与其他的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的物。4 4、特定性。、特定性。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5 5、须为人力所支配、满足人类生活生产的需要。、须为人力所支配、满足人类生活生产的需要。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物

15、权的效力p 优先效力优先效力p 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物权之间的效力物权之间的效力 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

16、效力 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案例分析案情:案情:甲将其一辆汽车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其一辆汽车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汽车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而被丙留置。此时,甲将汽车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而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乙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丙主张实行留置权,乙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丁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汽车外无其他值债权人丁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汽车外无其他值钱财产。钱财产。问题: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上述权利

17、如何实现?甲甲乙乙丙丙丁丁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维修合同维修合同主张抵押权主张抵押权主张留置权主张留置权主张债权主张债权所有权所有权丁能主张对汽车的权利吗?丁能主张对汽车的权利吗?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含义含义 排除妨害、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之请求权,谓排除妨害、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之请求权,谓之物权的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之物权的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史尚宽:史尚宽:物权法论物权法论 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种类种类1 1、理论上、理论上 n 返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 n 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n 妨害防止请求权妨

18、害防止请求权2 2、物权法上物权法上返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 含义含义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请求权人与相对人请求权人与相对人 请求权人为物权人及其他得行使物权之人。请求权人为物权人及其他得行使物权之人。请求权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请求权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含义含义 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形态妨害的形态 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

19、;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遗漏或不实。等等。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含义含义 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案例案例 某甲于近郊景区有一间别墅,被乙丙等人占住,并于其草某甲于近郊景区有一间别墅,被乙丙等人占住,并于其草坪上搭建烤肉设施。坪上搭建烤肉设施。问问题题1 1:甲应如何保护其合法权利?甲应如何保护其合法权利?问题问题2 2:如乙丙等人徘徊附近,意图伺机再行侵占其屋时,如乙丙等人徘徊附近,意图伺机再行侵占其屋时,甲可主张何

20、种权利?甲可主张何种权利?我国我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规定1、确权请求权、确权请求权 第第33条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以请求确认权利。2、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第34条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还原物。3、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第35条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4、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第第36

21、条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5、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第37条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讨论: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不同的功能和目的。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2、。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时效适用上的不同。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p 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p 物权的学理分类物权的学理分类p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我国物权法的分类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物

23、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设。各国立法规定各国立法规定 物权,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 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得创设。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得创设。台湾民法典台湾民法典(20092009年修订)年修订)第第5 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第8 8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其他相关

24、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 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 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类型固定”。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情:案情:1983年,东阳乡政府占用了向阳村土地年,东阳乡政府占用了向阳村土地1200亩,其亩,其中耕地中耕地200亩,非耕地亩,非耕地1000亩,经改

25、造建立了东阳农场。亩,经改造建立了东阳农场。1985年,双方签订了土地占用协议,约定:东阳乡政府占年,双方签订了土地占用协议,约定:东阳乡政府占用向阳村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用向阳村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3.6万元。万元。1990年,东年,东阳乡政府将东阳农场出租给某肉食公司使用。阳乡政府将东阳农场出租给某肉食公司使用。2001年,向年,向阳村要求乡政府返还占用的土地,但乡政府认为已经取得阳村要求乡政府返还占用的土地,但乡政府认为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拒不返还。于是,向阳村提起诉讼,要求了土地使用权,拒不返还。于是,向阳村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占用的土地。返还占用的土地。问题:问题:1、东阳乡政府

26、是否取得了土地所有权?、东阳乡政府是否取得了土地所有权?2、东阳乡政府与向阳村签订的协议具有何种性质?、东阳乡政府与向阳村签订的协议具有何种性质?物权的学理分类物权的学理分类n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n所有权与定限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n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n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n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我国物权法的分类我国物权法的分类所有权所有权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27、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质权质权 留置权留置权第五节第五节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p物权变动的含义及原因物权变动的含义及原因p物权变动原则物权变动原则p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模式p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p动产交付动产交付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及原因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及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n 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物权变动。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物权变动。在物权变动中占重要地位。在物权变动中占重要地位。n 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因法律

28、行为的物权变动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先占、埋藏物的发现、混同等。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先占、埋藏物的发现、混同等。依法律规定:如公用征收、没收等。依法律规定:如公用征收、没收等。二、物权变动原则二、物权变动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含义:含义: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法向社会予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法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理由:理由:物权的对世性。物权的对世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安全。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 动产:占有或交付动产:占有或交付 第第6 6条:不动

29、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定交付。(二)物权公信原则二)物权公信原则 含义:含义:物权公示后,对物权变动和第三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物物权公示后,对物权变动和第三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理由:理由: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来换取交易的安全。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来换取交易的安全。案情:案情:李某与陈某是一对年轻夫妻,想要买一套房子。这时正好李某与陈某

30、是一对年轻夫妻,想要买一套房子。这时正好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其中推介,如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其中推介,如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可获得九五折优惠。因为陈某的母亲王某是教师,于是他可获得九五折优惠。因为陈某的母亲王某是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一套房子,并在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一套房子,并在房地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后来李某与陈某闹离婚,房地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后来李某与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这时岳母王某出来主张房子是她的,并称已要分割财产。这时岳母王某出来主张房子是她的,并称已将房子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于是李某拿出将房子

31、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于是李某拿出购房时银行付款的单证,以及多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购房时银行付款的单证,以及多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张该房子实际上是属于李某的。张该房子实际上是属于李某的。问题:问题:该房子的所有权该归谁?该房子的所有权该归谁?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三、物权变动模式三、物权变动模式(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 1、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 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代表:法国民法典代表:法国民法典 具有使交易敏捷的优点,但不能从外部认识其变动,不能具有使交易敏捷的优点,但不能从外部认识其变

32、动,不能保障动的交易安全,且法律关系不能明确化。保障动的交易安全,且法律关系不能明确化。2 2、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不登记(不交付),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不登记(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得对抗第三人。代表:日本民法典代表:日本民法典3 3、债权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交付之法定形式。交付之法定形式。代表:奥地利、瑞士、韩国民法典代表:奥地利、瑞士、韩国民法典4 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因法律行为

33、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交付等法定形式。并履行登记、交付等法定形式。代表:德国、台湾地区代表:德国、台湾地区我国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的规定的规定 在物权变动上采取了混合模式,即区分不同情况而分别采取在物权变动上采取了混合模式,即区分不同情况而分别采取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1、一般原则:公示为生效要件、一般原则:公示为生效要件n交付为生效要件交付为生效要件 第第2323条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登记为生效

34、要件登记为生效要件 第第9 9条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除外。第第1414条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采纳了物权法采纳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根据。根据这一原则,依据合同所进行的物权变动被划分为两个法律这一原则,依

35、据合同所进行的物权变动被划分为两个法律问题:合同的生效与物权变动的生效。问题:合同的生效与物权变动的生效。第第1515条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例外:登记为对抗要件、例外:登记为对抗要件(1)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 第第2424条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36、,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 第第127127条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第129129条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

37、役权的变动)地役权的变动 第第158158条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特殊抵押权的设立)特殊抵押权的设立 第第188188条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时设立

38、;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第189189条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因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事实行为导致的)因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 第第28条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因人民法院、仲裁

39、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第29条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生效力。第第30条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第31条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依照本法第二十

40、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效力。练习:练习: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

41、是正确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2011司考司考 A A、房屋应归甲所有、房屋应归甲所有 B B、房屋应归乙所有、房屋应归乙所有 C C、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有效 D D、抵押权未成立、抵押权未成立 (BCD)BCD)四、不动产登记四、不动产登记 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确定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确定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 保护交易和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和维护交易秩序 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

42、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 实现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监控实现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监控不动产登记的种类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更正登记更正登记 第第1919条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的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的异议登记 登记的目的是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登记的目的是对抗现

43、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性。第第19条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在异议登

44、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不动产登记的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的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而进行的提前预告登记是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而进行的提前登记。登记。第第20条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45、,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练习:练习: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年5月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年5月月6日申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年6月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难,在乙公司不知情

46、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2009司考司考 (C)五、动产交付五、动产交付 交付即占有的转移,对物的控制或管领状态在不交付即占有的转移,对物的控制或管领状态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同主体间的转移。第第2323条条 动产物权的设

47、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定的除外。动产交付的形态动产交付的形态n现实交付现实交付n简易交付简易交付 第第2525条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n指示交付指示交付 第第2626条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48、代替交付。n占有改定占有改定 第第2727条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练习练习 甲将其甲将其1 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30万元。乙先付了万元。乙先付了2020万元,余款万元,余款在在6 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车以2

49、0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所有权 D D

50、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B B)20122012司考司考练习练习 (20082008司考)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司考)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请回答:1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在办理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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