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学民法学n第一编第一编 总论总论n第二编第二编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n第三编第三编 债权法律制度债权法律制度n第四编第四编 婚姻继承法律制度婚姻继承法律制度n第五编第五编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主主体体内内容容客客体体法法人人自自然然人人非非法法人人组组织织民民事事权权利利民民事事义义务务行行为为事事件件法法律律行行为为事事实实行行为为时时间间的的经经过过社会关系事实代理第二编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共5编,19章,247条,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编“总则”(1-3章
2、),第二编“所有权”(4-9章),第三编“用益物权”(10-14章),第四编“担保物权”(15-18章),第五编“占有”(19章)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n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n P.L Art.2“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自 物 权所有权他 物 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特种典权居住权承包建设宅基地地役权海域探矿采矿取水
3、养殖捕捞物权的效力n物权的优先效力n物上请求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存,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
4、优于一般债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权人的债权。第十一章 物权的优先效力n解释选择还是价值判断n 请同学们检索阅读相关论文物上请求权效力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为物上请求权。P.L Art.33-37第十一章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立的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上请求权是物
5、权的效用(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第十一章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行为。第十一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n1.平等保护原则 P.L Art.4n2.物权法定原则 P.L Art.5n3.物权公示原则 P.L Art.6n4.物权不得滥用原则 P.L Art.7n一物一权n物权公信n客体特定1.平等保护原则致吴邦国委员
6、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致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公开信信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物权法(草案)巩献田江平 1.物权的种类法定 2.物权的内容法定 物权在建立时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生效要件。当事人自己创设的物权无效,当事人变更物权内容的约定无效。物权法定原则n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n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n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3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
7、权法物权法第六条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 立法背景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制定本法。物权法物权法第一条第一条主要表现为“五个需要”(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1.国有财产的范围深化2.对于国
8、有资产只能用于公益性的用途3.增强了责任认定(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主宅及其附属设施(四)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需要 商鞅商鞅在在商君书商君书中说:中说:“一兔走,百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定也。”(五)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制订物权法的现实意义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
9、范。l(一)物权法总结和固定了我国改革(一)物权法总结和固定了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果开放取得的伟大成果 l(二)物权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二)物权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了道路济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了道路 p(三)物权法坚持以人为本精神有利(三)物权法坚持以人为本精神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p(四)物权法(四)物权法“十年磨一剑十年磨一剑”是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指物权的取得(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1.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生产、收益、先占、国有化、
10、取得时效 2)继受取得:创设、设定他物权、移转、买卖、赠与2.物权的变更 1)广义的变更: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2)狭义的变更:内容及客体3.物权的消灭 1)绝对的消灭:物的灭失、期满 2)相对的消灭:主体的变更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取得的原因 1)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买卖、赠与、设定抵押权等)2)其他:取得时效、法律规定、国有化、继承、附合、混合、加工等2.物权消灭的原因 1)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抛弃、撤销 2)其他:标的物灭失、期间届满、混同三、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与公信 公示:物权法物权法第六条第六条 :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11、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n1、公信力的具体表现:(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2)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实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公信:n2、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条件:(1)第三人须为善意。(2)第三人取得权利须基于法律行为。(3)须登记错误不能从登记簿发现。我国不动产物权的登记1.登记的概念:国家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
12、。登记簿由登记机关管理,登记簿记载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2.登记的分类:1)所有权登记与他物权登记 2)自愿登记(申请登记)与强制登记(依职权登记)3)权属登记和异议登记 4)本登记和预告登记 5)土地、房屋、采矿权登记等3.登记的机关:国土管理机关、房屋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等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的效力n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 1、地券交付模式:(英美法)2、登记要件模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德国)3、登记对抗模式:物权变动无须登记也可有效成立,但非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国、日本)n登记要件模式与对抗要件
13、模式的区别 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2、登记是否为确认物权的唯一依据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我国物权法采取登记要件模式为主,登记对抗模式为辅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14条)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4条)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n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前者仅审查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后者则要对材料的真伪、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P.L Art.12.我国登记机构的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
14、)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n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登记机构的责任1.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P.L Art.21.2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严格责任2.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P.L Art.21.1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登记机构的责任 某印刷公司向某市工商银行借款870万元,并以其拥有的价值1355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
15、权设定了抵押权。双方持市规划国土局出具给印刷公司的房产证(上面记载了土地使用权属)到市规划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工商银行放款后,印刷公司因被宣告破产无法还款。工商银行向清算组主张抵押权。法院查明,该土地原来已经为另一家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房产证是规划国土局在印刷公司没有提交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情况下,违法办理的,并且没有记载该土地原先已设立抵押权的事实。法院判决撤销了该房地产证以及工商银行的抵押权登记。为此,工商银行起诉市规划国土局,要求赔偿因无法追回870万元贷款所遭受的损失。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n 交付:物权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交付是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16、以交付人让与动产物权的意思表示为前提。P.L Art 2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交付的效力:1.对抗效力法国、日本 2.生效效力 德国、中国 交付方式: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n1.现实交付:实际转移动产的直接占有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5条)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7条)4.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5.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
17、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n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无须经登记即可生效,但不经登记不得处分。1.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和征收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P.L 28条)2.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P.L 29条)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P.L 30条)nP.L 31条规定,在上述物权处分时:“依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行为理论(一)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1、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已实际居住了十年,但一直未办理
18、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2、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卖方以买卖合同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恢复原状返还房屋。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如果此房已经再次被转让呢?3、如果把上面两个例子当中的房屋换为一架照相机,情况会有不同吗?在一些物权法著作中,台湾地区及日本学者有关物权行为概念的不同定义被详尽地列出并予以辨析。主要有三大类:其一,物权行为指以发生物权之得失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其二,物权行为指由物权变动之合意与(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相结合的法律行为;其三,物权行为指以交付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之合意。通说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为
19、德国学者萨维尼所提出。19世纪初,萨维尼在讲学时发表了其关于物权行为最初理论。“所有权的移转并不以债权契约为必要,所有权的移转并不以债权契约为必要,交付表达了所有权让与的合意,是一真正的契交付表达了所有权让与的合意,是一真正的契约,一个物权法上的物权契约约,一个物权法上的物权契约”。物权行为之独立存在(独立性)之事实,似乎就这样被“发现”了。“私法上的契约存在于一切法律制度中,无论在何种法律制度里它们都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最基本的源泉。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同样存在着,并且其运用有如债权法中那般广泛。例如,交付具有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是一个真正的
20、契约。它包括双方当事人现实地移转占有与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纵使仅仅该意思表示本身尚不足完全地移转所有权,在此之外还必须加上占有的现实取得这一外在行为,但这些均不足以否认其本质是契约。可是,在所有的事例中,该行为的契约本质大抵被人们遗忘,而未予注意,原因在于那些行为里伴随着债权契约,无法将其于债权契约区分开来。”n “比如一幢房屋买卖,人们习惯上想到的是它比如一幢房屋买卖,人们习惯上想到的是它是债的买卖,这是债的买卖,这完全正确;可人们忘记了随之而正确;可人们忘记了随之而来的交付也是一个契约,而且是一个与买卖契约来的交付也是一个契约,而且是一个与买卖契约全然不同的契约。由于这一契约与买卖契约不当全
21、然不同的契约。由于这一契约与买卖契约不当的混同,又由于不存在债权契约而迳行交付的情的混同,又由于不存在债权契约而迳行交付的情形甚为稀少,故而人们对之未能仔细地理解与很形甚为稀少,故而人们对之未能仔细地理解与很好地探究。在诸如向乞食者施舍的场合里,包含好地探究。在诸如向乞食者施舍的场合里,包含着真正的契约,即存在着让与和受领的意思合致着真正的契约,即存在着让与和受领的意思合致,然而在这里却不存在任何债权。所有这些事例,然而在这里却不存在任何债权。所有这些事例不正是说明了物权契约的存在吗?不正是说明了物权契约的存在吗?”n 现代罗马法体系现代罗马法体系n萨维尼的观点: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
22、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举例分析:一块钱买一个蛋糕n债权合同:达成用一块钱买一个蛋糕的合意n物权合同:移转蛋糕所有权和移转价金所有权的合意交付蛋糕和交付价金的事实物权行为理论甲从乙商店购买一个蛋糕 买主甲 卖主乙 债权契约 甲有权请求乙交付蛋糕 乙有权请
23、求甲支付货款 物权契约 甲向乙交付货款并转让其所有权 乙向甲交付蛋糕并转让其所有权(二)物权行为的内涵n1、区分原则:指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是两个法律事实。债权的变动要依据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的变动要有独立的物权上的意思,而且还要有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来加以证明的原则。n2、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必须要依据一定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规定了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第2款规定因正当原因没有进行物权登记,如用公证证明,转移证书,提交登记的意思表示等客观形式能认定物权转移的意思,可以认为物权已发生转移。n3、无因性原则:又叫抽象性原则。是指物权变动不
24、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在物权变动中,物权变动直接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意思,而不是债权法的意思,所以物权变动的结果不直接地受债权法意思约束。各国民法上物权变动的模式 意思主义意思主义(对抗主义)法国、日本 1、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契约的结果2、物权的变动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不必有交付或登记行为也能对当事人发生效力3、交付和登记行为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形式主义形式主义(要件主义)德国民法 1、物权变动必须要有物权契约2、物权变动的效力直接以交付标的物和登记为条件 折衷主义折衷主义 瑞士民法1、物权变动除了债权契约外必须要有登记和交付等形式要件2、物权的变动不依赖于独立的物权行为n双方
25、当事人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2个月以后再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签订后,六个月出卖人患了精神病。n按德国物权行为理论很容易解释该合同,合同成立后,债权行为已生效,因该物没有发生移转,物权行为不生效,买受人可以通过债权得到补偿救济。n按法国民法的意思主义分析,合同成立,对方意思表示一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买卖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实际上要等到12个月以后才能行使该权利。其间,出卖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用法律去强制一个精神病人返还所有权,保护买受人的权利。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形式主义与折衷主义n 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就私房买卖达成协议并已经互为交付,双方当事人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两次
26、均因登记工作人员没有上班而没办成。买受人入住房屋之后出卖人反悔,以未办理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四)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物权行为理论经过温德夏特、耶林等著名德国法学家的发展和丰富,形成极大的影响力,以至于成为德国普通法学的“通说”和“基本原理”,并对普鲁士法和奥地利民法产生极大影响,后经过曲折的历程,最终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1.可以使法律关系明晰,有助于法律的适用。2.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3.有利于减少举证困难。我国物权法上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将物权变动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相分离 1.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
27、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要件主义);2.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第24条、189条规定交通工具和动产等物权的设立、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主义)。练习题n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且不能有多个物权 B、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区分不是绝对的,种类物经过选择、购买后也可以特定化而成为特定物 C、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不特定的人 D、当事人申请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不得要求撤回登记n2、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属于物
28、权的是()A、抵押权 B、质押权 C、姓名权 D、土地所有权n3、下列物权属于自物权的是()A、地役权 B、所有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n4、按照民法理论,物权的核心是()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支配权 D、处分权n5、物权是()A、请求权 B、形成权 C、抗辩权 D、支配权n6、甲占有乙借给他的一套西服,其后甲、乙约定将该套西服出卖给甲,自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该套西服的所有权即移转给甲。这种交付方式被称为()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n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民法原理中物的分类,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的是()A、锁和钥匙 B、汽车和备胎 C、电视机
29、和遥控器 D、自行车和车筐 E、上衣和裤子n2、甲出租房屋一间给乙,每月租金300元,该300元租金属于民法上的()A、可分物 B、种类物 C、从物 D、孳息物 E、特定物n3、抵押权属于民法上的()A、自物权 B、他物权 C、用益物权 D、担保物权 E、限制物权n4、我国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方法有()A、确认产权 B、返还原物 C、恢复原状 D、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E、赔偿损失n三、名词解释 1、物权 2、物权的效力 3、物权的变动 4、物权的保护n四、简答题 1、简述物权的效力 2、简述交付的具体形态n五、论述题 1、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试论物权的法律特征n六、案例分析 被告(某市商业公
30、司)在与原告(该市纺织厂)相邻的20米处建造一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取地下水,使原告纺织厂地面下降,并导致墙体开裂,后来,纺织机器因此发生移位,从而引起产品质量下降,造成了严重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认为墙体开裂与机器移位与被告抽取地下水有直接关系,原告对被告提出停止抽取地下水,但遭到拒绝,于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问:(1)本案涉及几种诉讼请求?(2)假如在原告发现损害事实2年后,发现被告仍在抽取地下水,始提起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可否支持?n有个人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买来了一个毛胚房,准备装修了,就去新房那里丈量。正在那个时候,本来来给邻居准备装修的装修商看到这边有人在丈量,就以为就是这一家。此后这个人也很久没有回他的房间看。等他再次来看自己的房间的时候,他发现自己的房子莫名其妙地给装修了。装修商要求这个人付款,这个人认为自己没有要求这个装修商装修,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