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船舶与船舶物权授课人:刘秋妹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船舶概述船舶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第四节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第五节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3第一节 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一、船舶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4第一节 船舶概述二、船舶的法律性质二、船舶的法律性质 船舶的不动产性 船舶的人格化 船舶是合成物5第一节 船舶概述三、船舶的种类三、船舶的种类1.按国籍:本国船与外国船2.按航行区域:海船
2、与非海船3.按功能:客船与非客船4.按用途:商业船舶、专用船舶和公务船舶6第一节 船舶概述四、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四、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船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及船舶国籍的必经程序,只有取得某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才能取得在海上的航行权。我国海商法第5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我国规定的船舶登记应具备的条件比较严格。依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且中国籍船舶上的
3、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7第一节 船舶概述五、船舶物权的概念和特点五、船舶物权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二)特点 特别法物权性:民法的特别法 客体的单一性:特指船舶 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动产,但以不动产对待,需要登记 优先顺序的多样性(三)种类 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8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海商法第7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船舶所有权的主
4、体 船舶所有权可能是单一所有,也可能是共同所有。同时,根据海商法,这种共有关系应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国有船舶,海商法第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的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9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2.船舶所有权的客体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且海商法中的船舶作为法律上的一种物,与普通船舶不同,具有特殊的含义。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我国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
5、体,包括船体、船机和属具。10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当船舶所有人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后,即可以独立享有和行使该船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运用船舶从事海上运输活动。即船舶所有权包括四项积极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以及消极权能。11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权能一般表现为船舶所有权人对船舶享有的把握或控制的权利。使用权能表现为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上的运用的权利。但在大多数情
6、况下,船舶的使用权常常与船舶所有人相分离。12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收益权能表现为利用船舶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是船舶所有权最重要或船舶所有权人最看重的权能。处分权能表现为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舶命运的权利。处置包括2种:事实上的处置(翻修、改装、拆解、沉入公海);法律上的处置(赠与他人、转让、设置抵押权等)。13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船舶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能
7、。船舶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来实现的。一般表现为: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1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客体:以船舶为唯一客体,而船舶必须是海商法定义的船舶;公示方法:登记;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适航、配备船员等;还拥有特殊的权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15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一)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法律确认该船舶所有权关系的发生。分类: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船舶建造、公法
8、的没收、征用、捕获、法院拍卖等 继受取得:买卖、继承、赠予、保险委付等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16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二)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指船舶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船舶所有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从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来考察,船舶的继受取得实际上也就是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17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船舶所有人丧失船舶所有权的情况。船舶所有权消灭的主要原因:船舶灭失,包
9、括沉没、失踪、拆解等(绝对灭失)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 船舶被法院拍卖 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以及民法上的混同、抛弃等。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18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四)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发生时间 海商法第9条从权利角度,将船舶所有权变动界定为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但若没有约定,则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效力应于交付时起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19三、船舶所有权公示三、船舶所有权公示(一)公示方法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
10、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海商法第9条、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均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或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20三、船舶所有权公示三、船舶所有权公示(二)公示的效力 登记公示依其效力可分为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并非物权变动的决定要素,未经登记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能对善意第三人产生对抗力。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21三、船舶所有权公示三、船舶所有权公示(二)
11、公示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24条和海商法第9条、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公示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内部效力,船舶一经交付即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变动,只是当第三人否定该变动的效力或者提出针对同一船舶的物权或类似权利主张时,不具有对抗效力。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22三、船舶所有权公示三、船舶所有权公示(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中“第三人”的范围界定?海商法与船舶登记条例没有明确界定。学者观点:第一种:海商法对第三人的范围未加以限定,依据法理,应当包括所有权变动时当事人以外的所有人。第二种:“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应当
12、是与船舶有系争关系的善意第三人。第三种:“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应当限于善意的第三人。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23三、船舶所有权公示三、船舶所有权公示(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中“第三人”的范围界定?u个人观点:“不可对抗的第三人”应限定为“善意第三人”。v 相关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曾将其含义模糊地解释为拥有“合法权利”的第三人。物权法将不得对抗的第三人明确限定为“善意第三人”。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24三、船舶所有权公示三、船舶所有权公示(三)(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中中“第三人第三人”的的范围界定?范围界定?v认定标准 善意第三人应当是
13、指“基于相信船舶登记这一事实并善意从事合乎法律行为的人”。构成善意第三人应当具备三个要素,即主观的善意性、其行为与船舶登记的关联性和行为本身的适法性。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25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三、船舶所有权公示三、船舶所有权公示(三)(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中中“第三人第三人”的的范围界定?范围界定?v具体范围 A.善意的船舶物权取得者。指在同一船舶上接受所有权的让与或设定其他种类的物权并履行公示方式的物权人。B.因法定程序而直接取得对船舶支配关系的债权人(主要指的是因扣押、进入船舶拍卖与受偿程序等而取得对船舶支配的债权人)。26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一、船舶抵押权
14、的概念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一)国际公约中“船舶抵押权”的基本特征 须是一种可登记的权利 须以海船为客体 须是一种担保性质的权利(二)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11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27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一)物上代位性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一般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征用补偿金等。(二)特定性指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均须是特定的。具体体现在,抵押船舶的名称以及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均
15、是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具备的内容。(三)顺序性 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的顺序性。28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四)追及性 即无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也即,以船舶为客体的抵押权不因该船舶的转让而受其影响。(此时,被转让方要格外小心)(五)公示性 指船舶抵押权的享有和变动具有可为公众所知的性质。登记为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六)意定性 虽然物权均为法定,但这仅指权利种类存在与否,而意定性是指权利须经当事人主观意思创设,船舶抵押权须经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才可以设定。29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三、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三、船舶抵押权的受偿
16、顺序 海商法第19条规定:“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总结:第一,已登记船舶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船舶抵押权;第二,登记在先,顺序在先;第三,未登记船舶抵押权相互间的受偿顺序,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0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在国际上并无公认的定义。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
17、的权利(海商法第21条)。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 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 船舶优先权的非公示性(秘密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受偿性31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依我国海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
18、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32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四、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四、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依海商法第23条的规定,该法第22条第1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本法第22条第1款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依海商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先从船舶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先行拨付下列费用:1.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2.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3.为海事请求
19、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关于受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其他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依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首先为船舶优先权,其次是船舶留置权,再次是船舶抵押权。33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行使和消灭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行使和消灭(一)船舶优先权的取得以特定的海事请求的存在为前提,其成立完全取决于法律规定。(二)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作为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并不存在船舶优先权的单独转移问题。(三)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海商法第28条)34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行使和消灭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
20、转让、行使和消灭 (四)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时效届满:自产生之日起1年届满 法院拍卖 船舶灭失 法院催告期届满:公告之日起满60天不行使即灭失 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清偿、抵消等(从民法规定)35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六、六、1993年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该公约共22条,其对前述公约的修改表现在:1.关于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顺序,1993年公约遵循减少优先权项目、为船舶融资提供更好的法律条件的原则,减少了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取消了1926年公约中第2条第5款中列明的请求项目和对货物、行李灭失和损坏的赔偿。2.船舶优先权的时效,公约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时效为1年。3.关
21、于转让和代位,公约增加一项内容,规定保险赔偿金不得由优先权索赔人代位求偿,即抵押权人可据此优先受偿,以保护其利益。4.关于强制出售的通知,公约规定的被通知方增加了船舶所有人。5.关于出售所得的价款的支付。36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一、概念一、概念 我国海商法对留置权的规定非常有限,只规定在第25条第2款,即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在我国海商法中,留置权可分为5种: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第25条)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第87条)出租人因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约定的其他款项而对船上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等的留置
22、权(第141条)承拖人对被拖物的留置权(第161条)救助人对获救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留置权(第190条)37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二、船舶留置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二、船舶留置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留置权的取得 根据民法一般理论和海商法相关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为:(1)造船人、修船人须占有船舶;(2)该船舶系造船人、修船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建造或修理的船舶;(3)造船人、修船人的债权与留置船舶之间存在牵连关系;(4)债权已届清偿期。38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二、船舶留置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二、船舶留置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 折价、拍卖、变卖 (三)船舶留置权的消灭 海商法对此问题并无专门规定,近在第25条第2款提及:“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及物权法之规定,船舶留置权主要基于以下原因消灭:因船舶的灭失而消灭、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另行担保而消灭、因留置权人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39THE END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