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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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法的渊源、效力和分类法的渊源、效力和分类一、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 1.法律渊源的含义法律渊源的含义 指法律的来源,主要指法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法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简称法源。2.法律渊源的分类法律渊源的分类(1)正式渊源(法的形式)正式渊源(法的形式)不同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正式法律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P53页 强制力+正式表现形式(2)非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 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可能转化为法律的要素,如道德、习惯、政策、社会思想等。PS:没有正式的法律强制力(约束力、效力);在没有正式法律渊源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适用非正式渊源;一般情况下非正式渊源中政策

2、的地位最高。二、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二、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一)概况(一)概况 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法律渊源(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法律渊源 脉络:中央脉络:中央+地方;人大地方;人大+政府政府 1.宪法(基本大法)宪法(基本大法)(1)内容:综合性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2)地位:最高、最核心、一级大法(3)立法主体:全国人大(唯一)2.法律(狭义)法律(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内容:)内容: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法律,是中国正式法律渊源中的主导。(2)地位:)地位:

3、二级大法(3)立法主体:)立法主体: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PS:约束力、强制力:=同等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政府)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政府)(1)内容)内容 行政管理、管理行政(2)分类)分类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3)地位)地位 低于宪法、法律 4.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1)内容)内容:解决地方问题,即本地区的具体问题和实际需要(2)地位)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3)立法主体)立法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4)

4、作用(了解):)作用(了解):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解决中央法律不能独立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法律解决的问题;涉及内容多,但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5.自治法规(自治条例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单行条例)(1)内容:)内容:对自治地方综合性实务制定自治条例 对自治地方某一方面的事务制定单行条例(2)地位:)地位:仅在本自治地方(区域内)有效(3)立法主体:)立法主体: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6.国际条约与协定国际条约与协定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 7.其他法律的形式其他法律的形式 (1)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 (2)授

5、权法规:立法机关授权 (3)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三)当代中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三)当代中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1.习惯习惯 2.政策政策 3.案例案例 4.道德规范道德规范 5.理论学说理论学说 PS:非正式渊源在没有正式法律渊源的时候可以被司法机关适用于司法裁判活动中。二、法(律)的效力二、法(律)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含义(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1.广义(了解)广义(了解)泛指法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是一种以国家为后盾的强制力。PS: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2.狭义(法的生效范围、适用范围)狭义(法的生效范围、适用范围)强调法的普遍约束力,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

6、地方有约束力。具体分为法的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PS:规范性法律文件补充:补充: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PK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1.规范性法律文件: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法律文件:普遍约束力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依法制定并发表的,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一定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个别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个别约束力 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在适用法律适用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中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个别性文件性文件,没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反复适用。例如:公安机关的治

7、安处罚决定书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二)法的对人效力(二)法的对人效力 1.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折中主义原则)2.我国法律中的对人效力:综合原则我国法律中的对人效力:综合原则(1)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属地原则)(2)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也应兼顾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即可以适用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属人原则)(3)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利益时,可以适用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保护原则)(三)法的空间效力(三)法的空间效力 1.含义含义

8、一国法律在该国主权范围内有效,或者在全国有效,或者在部分地区有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3.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我国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我国的驻大使馆、领事馆(四)法的时间效力(四)法的时间效力 1.含义:含义:指法律的起始或终止的期限。2.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1)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之后经历一定期限后生效(3)指定公布之后某个日期生效 PS: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 3.法的失效时间法的失效时间(废止时间)(废止

9、时间)(1)明示废止)明示废止 在新法或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废止旧法(2)默示废止)默示废止 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冲突原则”废止旧法 4.法律的溯及既往力法律的溯及既往力(法的溯及力)(教学难点)(1)含义)含义 法律对生效以前的未决(没有做出最终裁决)事项是否有约束力。(2)原则)原则 从旧原则:无溯及力 从新原则: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部分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部分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部分溯及力(3)我国的原则)我国的原则 实体法(刑法、民法等):从旧兼从轻原则 程序法:从新原则 (五五)法的对事效力法的对事效力 1.含义含义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发生效力(约束力

10、)。2.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 同一机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已经做出裁决,同一机关不得受理同一当事人提出的统一要求。3.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 对同一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处罚。(六)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六)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图表)1.一般解决原则一般解决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位阶)新法优于旧法:同一位阶(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主体)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主体 2.部门裁决规则部门裁决规则(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冲突: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与部门规章(国务

11、院部委)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终裁决。规章的,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终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政府规章冲突: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裁决(4)省级政府规章与本行政区内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5)授权法规与法律(广义)规定冲突:全国人大常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委会裁决三、法的分类三、法的分类(一)概述(一)概述 (了解)(了解)1.含义含义 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国法律划

12、分为不同的种类 2.分类分类(1)一般分类:多大多数国家适用(2)特殊分类:部分国家适用 3.作用作用 便于从宏观上把握法律的整体面貌,了解不同类型法律的特征、地位、适用规则等。(二)法的一般分类(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与国际法(1)产生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效力不同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重点)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重点)(1)成文法(制定法)成文法(制定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以成文的条文作为表现形式。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被称为法典。(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不成文法(非制定法)有国家认可的效力,但不具有成文法典的形式,包含习惯法和判例法。PS:

13、有文字记录,但记录的文字是卷宗或判决结果,没有以条文形式的文字记录。3.实体法与程序法(重点、难点)实体法与程序法(重点、难点)(1)实体法)实体法 规定主体围绕特定利益(目的)而建立、变更、消灭社会关系的规范,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实体法:实际目标、最终的利益诉求(2)程序法)程序法 为实现某种终极利益诉求(实体利益)而采用的方法、步骤和方式等程序性内容的规范。注意: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但程序不是实注意: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但程序不是实体的依附,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事实上程序也体的依附,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事实上程序也是一种利益,但不是人们追求的终

14、极利益。是一种利益,但不是人们追求的终极利益。4.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与普通法(1)根本法)根本法 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2)普通法)普通法 根本法以外的法律,不能与根本法相冲突。5.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1)一般法)一般法 适用一般人、一般事,能普遍适用的法律(2)特别法)特别法 专门适用于特定人、或事、或时间、或地点的法律(三)法的特殊分类(三)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1)公法)公法 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的法。例: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2)私法)私法 涉及个体利益、个体权利、自由选择、平等关系,以个体意思自治为核心(自我选择、自我决决定、自我负责)的法,私法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例:合同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商事行为 2.普通法与衡平法(略)普通法与衡平法(略)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略)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略)课后作业 1.完成阅读完成阅读 2.小组分享:请相应小组做准备小组分享:请相应小组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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