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伤害保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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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丁丽囝&廉扬全球每年工伤事故10万起以上,死伤2000多万人,死亡15万人,占年死亡人数的5,住院治疗者中的10%30属于工伤。定义定义:职业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又称工伤保险,指国家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遭受事故伤害害和患职业病患职业病的劳动人员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及对劳动者死亡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遗属提供经济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职业伤害保险包括:职业伤害保险包括:(1)工伤保险工伤保险(2)职业病保险职业病保险特征特征:作为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如下特征:(1)强

2、制性。强制性。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强制性最强。(2)社会性。社会性。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生活,实施范围最为广泛,项目最多,最全面。(3)福利性和补偿性。福利性和补偿性。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待遇最优厚,给付条件最宽。(1)雇主赔偿制度雇主赔偿制度定义:定义:指根据法律规定,雇工因职业或在职业进行过程中发生伤害或疾病,可以通过对雇主提出侵权诉讼获得赔偿。弊端弊端:(1)企业自保,社会不统筹保险基金,没有共担分险的功能。(2)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一般为3年工资,伤残职工的长期生活不能得到保障。(3)只有证明工伤的责任在雇主一方,雇主才会承担赔偿责任。(1)职业伤害保险制度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由于雇主责任制对工

3、人的保障性不强,工人阶级为争取合法权益的斗争不断发展,同事大机器生产日益推广,工伤事故大量发生,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为了缓和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德国首先于1884年颁布了工人灾害赔偿法,逐步形成了工伤社会保险模式。(1)风险分担。风险分担。通过法律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实现了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工伤风险分担,避免了企业因严重的工伤事故而破产的情形。(2)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在发生工伤后能及时得到医治,并能获得基本生活待遇,伤残抚恤,康复辅助器具等经济补偿。(3)促进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工伤保险制度能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开展工伤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

4、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一)无过失补偿原则(一)无过失补偿原则概念:概念:对已遭受职业伤害的职工,无论其是否违反操作规程,也无论用人单位或他人有无伤害责任,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依据:依据:(1)现代劳动法理论现代劳动法理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有保护义务,这是法定的法定的而非约定的义务。(2)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劳动者在高度危险的工作场所发生损害时,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均负赔偿责任。(二)用人单位责任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二)用人单位责任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概念:概念: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工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及经济

5、补偿责任,劳动者个人不缴纳或负担任何费用。(除意大利外,各国立法均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三)严格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三)严格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概念:概念:工伤保险仅对因工发生的伤、病、残、亡进行补偿及提供保障待遇,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须建立严格科学的鉴定标准,合理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发生的伤、病、残、亡等事故。(四)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四)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工伤保险待遇是事后对受害人的补偿,具有被动性和消极性,因此,工伤保险工作应结合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及时给予治疗,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实践证明,补偿与预防、治疗相结合可以减少事故发生

6、率和基金支付率,既维护职工的权益,又能使保险基金出现良性循环。(1)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2)社会保险法(3)工伤认定办法(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6)北京市实施办法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为本单位的所有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就是工伤保险费用的提取比率,大多是国家

7、都是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按照规定的比例缴费。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只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1.统一费率制统一费率制概念:即按照法定统筹范围内的预测开支需求,与相同范围内企业的工资总额相比较,求出一个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企业单位都按这一比例缴费。优点:优点: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分散工伤风险。不足:不足:没有考虑行业之间及企业之间工伤风险的差别。2.2.差别费率制差别费率制即针对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的实际情况,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优点优点:形成工伤保险对工伤事故预防、促进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3 3、浮动费率制、浮动费率

8、制浮动费率制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依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国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以不同行业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工伤保险费使用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一、行业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1)风险较小行业(2)中等风险行业(3)风险较大行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二、费率确定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

9、平均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0%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的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和2%左右。三、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适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

10、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社会保险法第3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

11、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

12、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条本条20102010年年1212月月2020日修改)日修改)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必须是在“必经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而2010年12月20日修改草案中删去了删去了“必经途中必经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除了本人故意或过失之外的其他原因,比如第三人造成的,不可抗力造成的。(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2)有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3)劳动者受到伤害是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4)劳动者受到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王女士与某公司工伤争议案案情案情

13、:2007年4月2日,王女士向所在某公司提出辞职。由于公司审批程序复杂,她一边上班一边办理辞职手续。在填写完正式辞职申请表的次日,王女士搭乘朋友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去上班,不料,途中发生车祸,王女士受伤。此后,她先后在所在城市的两家大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的车辆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调解,王某赔偿王女士3.3万元。2007年7月,王女士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受理单位认定,王女士此次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有关部门做出了“伤残八级”的鉴定书。据此,王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费用。但是,公司认为,王女士在填写了正式辞职表格第二日发生事故,应

14、当认定其已经辞职,其遭遇车祸而受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争议点:(:(1 1)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2 2)王女士所受王女士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分析:(1)在辞职获得批准前,劳动关系存在。虽然王女士提出了辞职请求,但尚未获得用人单位准许,王女士正是在此间隔过程中继续在公司上班,劳动关系客观上存在,因此劳动合同并未解除。(2)根据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女士正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王女士并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故

15、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王女士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应支付王女士工伤赔偿费用。工伤保险条例15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2)享受全部工伤待遇,(3)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案情:2003年,陈某是

16、某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担任机后操作工,2004年3月,机前操作工因事外出,陈某遂到机前操作,后陈某不慎被机器割伤右手前臂手部尺神经严重损伤,尺动脉断裂。经过治疗,陈某的右手没有恢复正常功能,后经福建省公安厅法医检验中心鉴定“构成六级伤残”。2004年5月28日,陈某向当地劳动局递交伤亡事故报告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者认定陈某的事故属于工伤。该不锈钢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以该劳动局为被告,陈某为第三人向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原告认为:陈某系机后操作工,到机前操作违反操作规程,并且擅自开机,系蓄意违章行为,陈某受伤是由于其严重违反工作操作规程所致,应由其本人承担所有责任。争议焦点:陈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分析:(1)被上诉人提供的伤亡事故报告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从事日常生产工作而受伤的事实。(2)本案中陈某擅自到机前操作,对造成工伤负有一定责任,但工伤事故适用工伤者“无过错原则”,即受伤者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因此,该公司因陈某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拒绝向陈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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