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課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事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事務 教育制度教育制度 自行制定各項教育政策自行制定各項教育政策 依法推行義務教育依法推行義務教育 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 醫療衛生政策醫療衛生政策 科技政策科技政策 文化政策文化政策 新聞、出版政策新聞、出版政策 體育政策體育政策 宗教政策宗教政策 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 保障宗教組織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權利保障宗教組織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權利 保護宗教組織的財產保護宗教組織的財產 專業制度專業制度 目 錄教育制度教育制度 基本法第121條和第122條對澳門特別
2、行政區的教育制度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規定:教育制度之教育制度之 (一)自行制定各項教育政策(一)自行制定各項教育政策基本法第121條第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承認學歷考試制度、承認學歷和學位等政策,推動和學位等政策,推動教育的發展。教育的發展。”這一規定表明:教育制度之教育制度之 (一)自行制定各項教育政策(一)自行制定各項教育政策 第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教育制度方面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可以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由政府自行制定一整套獨立的教育政策,不受
3、國家教育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目前,有關澳門現行教育制度的基本政策和原則,主要體現在澳門教育制度和關於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兩個法律中。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有關私立教育機構通則、課程大綱、教學語言等方面的法律。這些法律所規定的澳門現行教育制度,都會按照基本不變的原則被延續下去。教育制度之教育制度之 (一)自行制定各項教育政策(一)自行制定各項教育政策 第二,教育制度必然要隨著客觀環境的變化、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作出改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應當根據社會情況的變化和實際需要,從有利於提高教育品質和居民的文化素質,有利於減輕
4、居民的經濟負擔出發,不斷完善原有的教育制度,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教育制度之教育制度之 (二)依法推行義務教育(二)依法推行義務教育 基本法第121條第款規定:“澳門特別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推行義務教育。行政區依法推行義務教育。”根據現行的澳門教育制度規定,澳門政府對小學和初中基礎教育應逐步實行免費教育;1995年6月澳門總督正式頒佈了關於實施免費教育的法令,規定了對官立學校和加入公共學校綱絡的非營利性私立學校的小學和預備班學生實行免費教育的具體辦法。但免費教育畢竟不等於義務教育,免費教育是由政府向每個受益學校的學生按一定的標準發放免費教育津貼,而義務教育則不僅包括免費制度,更重要的還在於突出每個
5、適齡兒童均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政府和孩子的父母有義務為適齡兒童接受教育創造條件。教育制度之教育制度之 (二)依法推行義務教育(二)依法推行義務教育 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依法推行義務教育,這就充分反映了廣大澳門居民希望使免費教育轉變為義務教育的意願,為澳門現行教育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指明了方向。當然,實行義務教育需要政府以充足的財力作保證,不應急於求成,全面鋪開。基本法使用“依法推行”的表述,既表明了實行義務教育必須遵循的原則,也兼顧到了各方面的利益,使義務教育在法治的軌道上逐步開展,逐步擴大實施的範圍。教育制度之教育制度之 (三)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三)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基本法第1
6、21條第款規定:“社會團體和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私人可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這一規定反映了澳門現行教育制度中自主辦學的基本特點。澳門現在的學校分為兩類,一類是由政府開辦的官立學校,另一類是由私人組織或個人開辦的私立學校,包括受政府資助和不受政府資助的私立學校。無論是官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均可自行決定教學組織、教材選用、課程設置等事務,享有教學自主權,但學校行使教學自主權不得與法律規定的教育原則和目標相抵觸,也不得妨礙有關政府機構行使教學監察和學歷評審的職責。教育制度之教育制度之 (三)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三)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為此,基本法第122條對教育制度中的自主原
7、則又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澳門原有各類學校均澳門原有各類學校均可繼續開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類學校可繼續開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類學校均有辦學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學自由均有辦學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學自由和學術自由。和學術自由。”“”“各類學校可以繼續從各類學校可以繼續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澳門特別教材。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 基本法第123條至第127條分別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衛生、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和體育政策。衛生、科技和文化政
8、策之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 (一)醫療衛生政策(一)醫療衛生政策醫療衛生制度是直接關係到居民身心健康的一項社會制度。目前,澳門有兩種不同性質的醫療服務機構,一種是由政府設立的公立醫療服務機構,另一種是由社會團體和私人設立的私立醫療服務機構,但私人醫生開設個人診所,須由政府主管部門認可其開業資格。隨著澳門人口的不斷增加以及城市建設的發展,澳門現有的醫療服務機構已很難滿足居民的需要。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 (一)醫療衛生政策(一)醫療衛生政策 為此,基本法第1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促進醫療衛生服務和發展中西醫區自行制定促進醫療衛生服務和發展中西醫藥的
9、政策。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醫療藥的政策。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醫療衛生服務。衛生服務。”這一規定突出了中西醫相結合的重要性,保障了私立醫療機構的合法地位,有利於發揮中華民族的醫學瑰寶中醫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因而有利於發展和完善澳門現有的醫療服務機構。澳門鏡湖醫院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 (二)科技政策(二)科技政策 回歸前,澳門的高等教育剛剛起步,技術人才匱乏,專門的科研機構幾乎還是一個空白,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受到很大局限,科學技術水準比較落後,很難適應現代經濟發展的需要。澳門政府和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已經逐步意識到,要實現澳門工業的轉型,推動經濟的發展,當務之急必須儘
10、快通過提高本地區的科學技術水準,增強產品的競爭能力,開發新的市場,並為此而採取了一些積極的措施。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 (二)科技政策(二)科技政策 基本法第124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依法保護政區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依法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造。”對各種科技成果給予切實的法律保障,這是科學技術得以健康發展的必要前提。澳門至今沒有本地區制定的保護專利、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的專門法律,這一狀況阻礙了澳門對外來科技成果的引進,不利於高科技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因此,基本法關於依法保護科技成果
11、的規定,對於提高本地區科學技術水準有著很重要的指導意義。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 (二)科技政策(二)科技政策 此外,考慮到科學技術有其自身的嚴密性和精確性,對科技成果的認定、產品品質的檢驗都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形成一套完整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格,基本法第124條第2款還規定:“澳門特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澳門的各類科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澳門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學技術標準和規格。”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 (三)文化政策(三)文化政策 基本法第12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學藝術、廣府自
12、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學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等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播、電影、電視等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作者的文學藝術及其他的創政府依法保護作者的文學藝術及其他的創作成果和合法權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成果和合法權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名勝、古跡和其他歷史文物,並依法保護名勝、古跡和其他歷史文物,並保護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 (三)文化政策(三)文化政策 值得指出的是,如同對科技成果的保護一樣,澳葡法律對各種文化成果的保護也是比較薄弱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如應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專門的版權法、商標法等
13、法律,使各種文化成果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 (四)新聞、出版政策(四)新聞、出版政策 新聞、出版事業在澳門也有比較長久的歷史。目前,澳門有中葡文日報和週報約20家,還有多家電臺以及一家中文電視台和一家葡文電視台,中國、外國、香港的新聞機構在澳門均派有記者。澳門的新聞、出版機構除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擁有政府股份外,其餘新聞、出版機構多為私營機構。基本法第126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新聞、出版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新聞、出版政策。”這一規定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新聞、出版領域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可以自行制定適合於本地區情況的獨立的新聞
14、、出版政策,並通過具體的法律充分保障澳門居民享有的新聞、出版自由,推動新聞、出版事業的發展。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衛生、科技和文化政策之 (五)體育政策(五)體育政策 澳門地方雖小,但各種民間體育團體的活動甚為活躍,推動著澳門體育事業的發展。近幾年來,澳門政府也逐步加強了與外界的體育交流,並採取對民間體育團體的資助、興建和維護公共體育設施、協調運動員的訓練、加強保健工作等措施,來促進澳門體育事業的發展。基本法第127條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民間體育團體可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民間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這一規定必
15、將有利於各項體育活動的普及,有利於澳門體育事業的興旺和提高澳門居民的身體素質。宗教政策宗教政策 如前所述,澳門居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與此相關的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是基本法賦予澳門居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和自由。為了充分體現這一基本權利和自由,基本法第128條又從政府政策的角度,對宗教組織、宗教服務和宗教財產等宗教事務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澳澳門現時的宗教信仰人數統計 宗教政策之宗教政策之 (一)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一)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 基本法第128條第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府根據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不干預宗
16、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干預宗教組織和教徒同澳門以外地內部事務,不干預宗教組織和教徒同澳門以外地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及發展關係,不限制與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及發展關係,不限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這一規定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種宗教組織,不論其大小,信徒多少,它們對本組織內部的管理、同外界其他宗教組織和教徒間的聯繫以及依法舉行各種宗教活動等事務,都有權自行處理;政府既不會干預,也不會限制,並依法給予保護。當然,對那些假借宗教名義危害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侵犯居民合法權益的活動,如利用宗教從事分裂國家或組織邪教的活動,則應依法予以取締,因為這
17、些活動已經超出了宗教信仰的範圍。宗教政策之宗教政策之 (二)保障宗教組織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權二)保障宗教組織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權利利 基本法第128條第款規定:“宗教組織可依法宗教組織可依法開辦宗教院校和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開辦宗教院校和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宗教組織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宗教組織開辦的學校或以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開辦的學校或以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括開設宗教課程。”宗教組織為社會提供各種服務,有利於社會服務機構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滿足居民生活多方面的需要,也有利於分擔因某類社會服務不足而造成的社會壓力。比如,天主教會是澳門影響最大的宗教
18、組織,它不僅開辦了醫療中心、安老院、療養院等社會服務機構,而且開辦了大量教會學校,緩解了澳門學額不足的困難局面。宗教政策之宗教政策之 (三)保護宗教組織的財產(三)保護宗教組織的財產 基本法第128條第款規定:“宗教組織依法享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捐獻的權利。宗教組織在財產方面接受捐獻的權利。宗教組織在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的原有權益依法受到保護。”澳門現有宗教組織大多擁有自己的財產,強調了宗教組織的財產如同私有財產一樣不受侵犯,澳門宗教組織在財產方面已經取得的合法權益也會繼續保持下去,不會改變,這也體現了基本法對澳門特
19、別行政區宗教事務的高度重視和保護。專業制度專業制度 社會上有些職業,如律師、醫生、會計師、建築師等,不是一般的人都能擔任的。從事這些職業首先要經過有關學科的訓練和考試,取得一定的學歷資格,這種資格通常叫作專業資格 有了專業資格還必須通過一定的職業實踐,經有權機構認可後才能取得從事相關職業的資格,這種資格通常叫作執業資格 所謂專業制度,就是對特定職業的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進行評審和頒授,以及對從事這些職業的人和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專業制度專業制度 專業制度是否合理、完善,直接關係到本地區專業人才的培養,關係到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和居民的許多切身利益。為此,基本法第129條第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
20、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這一規定體現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本地區專業制度的建立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不受中央人民政府的干預,表明有關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評審和頒授要由政府統一進行管理。專業制度專業制度 基本法作出上述規定,主要是考慮到以下兩方面的因素:一是澳門現有專業人員的實際狀況。澳門的各種專業人才不多,而且大部分是在澳門以外求學歸來的澳門人,或來自大陸、香港和其他國家的求職人員,專業水準和標準參差不齊;各專業內部成立的專業團體也比較分散,缺
21、少統一的、有權威的專業團體,尚不具備對本專業進行有效的自我管理的能力。專業制度專業制度 在這種情況下,由政府來統一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有利於貫徹公平競爭、平等參與的原則,有利於促進本地區專業人才的培養。二是澳門現行的實際做法。多年來,澳門的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評審和頒授雖然缺乏統一的立法,但都是按不同性質由不同的政府部門負責管理,基本法保持這一做法,既符合澳門的現實狀況,也有利於在原有專業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加強專業制度的立法工作。澳門立法會專業制度專業制度 基本法第129條第款和第款還規定:“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經取得專業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經取得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
22、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資格和執業資格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可保留原有的資格。澳門區的有關規定可保留原有的資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有關規定承認在澳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有關規定承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被承認的專業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被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並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和專業團體,並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經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經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和專業團體。”這些規定表明:專業制度專業制度 第一,對原來已經取得專業和執業資格的人員或原來已經獲得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來說,只要符合“有關規定”,就可以在1999年以後繼續保留其資格,或繼續獲得承認,如原來是會計師的仍然可以當會計師,原來已經成立的專業團體仍然可以合法存在。這裡講的“有關規定”,當然是指在澳門特別行區適用的有關涉及專業制度的規定;要求原來的專業、專業人員和專業團體符合這些規定,目的是為了體現公平競爭、平等參與的原則。專業制度專業制度第二,1999年以後,隨著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必然會出現澳門原來沒有的新興的專業和專業團體,這些專業和專業團體只要適應客觀需要,得到社會的認同,都可以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承認。由此可見,基本法關於專業制度的規定,既保持了原有專業制度的延續性,又堅持了公平、合理的原則,並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