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国际结算》课件.ppt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文档编号:5099145 上传时间:2023-02-10 格式:PPT 页数:62 大小:3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国际结算》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国际结算》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国际结算》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国际结算》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国际结算》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掌握国际结算中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以及各种票据行为及种类,熟悉票据的定义、票据权利和票据的特征及作用。了解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本章重要概念: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背书 出票 提示 承兑 追索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导入某年11月,S省医药器具公司持两张从香港商人那里得到的出口项下的汇票到国内某银行要求鉴别其真伪。两张汇票的出票人为美国新泽西州FIRST FIDELITY BANK,付款人是哥斯达黎加的AMERICAN CREDIT AND INVEST CORP.,金额分别

2、为32 761.00美元和61624.00美元,付款期限为出票后5个月。从票面上看,两张汇票显然不符合银行汇票的特点,疑点很大,其中可能有诈。于是该行一边告诫公司不要急于向国外进口商发货,一边致电出票行查询。不久,美国新泽西州FIRSTFIDELITY BANK回电,证实自己从未签发过上述两张汇票。此汇票的主要疑点为:1.两张汇票金额都很大,通过香港中间商而认识的我方出口商和国外进口商在对各自伙伴的资信、经营作风都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采用汇票方式办理结算的。国外进口商甘冒付款后货不到的风险委托银行开出两张大金额的汇票,这本身就有问题。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2.上述两张汇票在付款期限上

3、自相矛盾。3.两张汇票的出票人在美国,即付款为美元,而付款人却在哥斯达黎加。案例评析:近年来,以伪造汇票为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活动越来越多,在伪造汇票进行诈骗中,最初发生的案件容易侦破,因为作案手段比较低劣,易于发现。而随着诈骗活动从我国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的发展,涉案人员也使用了高科技的手段,以达到诈骗的目的。他们大多根据一些银行的票据制作方式,使用虚构的银行名称,在外观上,此类汇票足可以假乱真。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公司和企业有了进出口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必须要谨慎防范信用风险。而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汇票结算进行欺诈,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信用风险之一。要判断是否是伪造汇票,应当从其内容着手,查看其具

4、体记载是否与汇票要式相符。第一节 国际结算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二、票据的作用 三、票据的特性 四、票据法的法律体系和冲突处理原则一、票据的定义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或命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若承诺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者付款的是汇票或支票。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它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而抵消和清偿国际债权债务,或者完成资金转移,因而是国际结算中

5、的重要工具。现代国际结算是以票据为基础的非现金结算。小提示 广义的票据转让有三种形式:1.过户转让。如股票、债券、人寿保险单等,属于不完全可流通的权利单据。2.交付转让。如提单,属于准流通的权利单据。3.流通转让。如汇票、本票、支票,属于完全可流通的权利单据。二、票据的作用(一)汇兑作用。即异地支付,通常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异地或交持票人持往异地,持票人向异地银行兑取现金或凭此办理转账结算。这比使用现金汇兑方便、安全,并且节省费用。二、票据的作用(二)支付与结算作用。票据最早是作为支付工具出现的。汇票和支票是委托他人付款,本票则是出票人自己付款。这是票据最原

6、始、最简单的作用。它代替现金的使用,既可以达到安全、迅速、准确的目的;又可以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结算作用,是在经济交往中,当各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结算,以抵销债务。二、票据的作用(三)融资和信用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的贴现来实现的。票据贴现是指票据尚未到期时,持有该票据的人急需现款,那么他可以通过扣除一定的利息,卖出票据实现这一目的。票据还有信用作用,这是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 二、票据的作用(四)替代货币作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代替了现金支付和以现金为内容的结算;票据的背书,使票据象货币一样得以流通,因此,票据也被形象地称为“

7、商人的货币”。三、票据的特性(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这是票据的基本特性。票据的流通有以下特点:1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进行转让,这是票据权利的两种转让方式。根据票面上“抬头人”的不同形式可以采用相应的转让方式。票据经过背书或交付受让人即实现权利的转让。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即付款人或受票人),债务人不能以未接到转让通知为由而拒绝清偿,这一点与普通的债权债务转让不同。普通的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已被转让,否则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来的债权人清偿。票据转让的这一特性让票据更容易接受,极大的方便了票据的流通。票据权利转让和普通债权转让的区别见表2.1。三、票据的特性

8、票据权利一般债权表现形式票据本身不明确清偿时间非常明确表面不明确债权转让流通转让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提前收回转让与贴现基本不能要求方式提示、追索等待或催收偿付方式金钱金钱、有价证券或物品债务人责任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独立保障程度较高较低表2.1 票据权利转让和普通债权转让的区别三、票据的特性 3受让人获得票据后,享有票据规定的全部法律权利。如果票据的权利未能实现,票据受让人有权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4以善意并已支付对价获得的票据,受让人权利可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票据的流通性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受让人甚至可以得到转让人没有的权利。三、票据的特性(二)无因性(Non-caus

9、ative Nature)票据是一种不用过问票据产生原因的债权凭证,这里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二是出票人与收款人、票据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三、票据的特性(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是否成立并不考虑其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但票据却非常强调它的形式和内容,即常说的要式不要因。所谓的要式性,主要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需齐全,且符合规定,同时处理票据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提示、承兑、追索等的方式、程序、手续也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三、票据的特性(四)提示性

10、(Presentment)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的持票人请求受票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人出示票据,以表明占有这张票据,经确认后才能要求承兑或者付款,尤其是承兑提示,可以确认付款人对付款的态度,毕竟付款人并不一定同意按照出票人的指示付款;同时也可以给付款人提供一个付款准备的时间。三、票据的特性(五)返还性(Return Ability)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收到票款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作为付款人已付清票款的凭证,至此,票据退出了流通。这也是票据流通与货币流通最大的不同点,其流通是有期限的。四、票据法的法律体系和冲突处理原则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权

11、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代经济中,票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票据法,将票据流通规则法律化。目前最具有影响力的是以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和以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一)英美法系在对银行长期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英国于1882年颁布实施了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它对汇票和本票作了法律规定,并将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此外,英国政府于1909年、1914年和1917年先后三次修订了该法,现在仍使用该法。1957年英国政府另行制定了支票法(Cheques Act 1957),作为票据法的补充。英国票据法实施至今已经一百

12、多年,但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长期有效不变,适用性强。故本章有关票据实务内容较多地引用英国票据法的规定。美国于1952年制定了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其票据法部分主要借鉴了英国票据法。四、票据法的法律体系和冲突处理原则(二)欧洲大陆法系 欧洲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的法律为代表。早在164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敕令,其中对汇票和本票的签发和流通都作了规定。1807年,法国又颁布了商法典,其中规定了票据法,但仅对汇票和本票作了规定。法国票据法对欧洲大陆如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后来制订票据法产生很大的影响。德国在1871年颁布票据法,1908年又颁布

13、了支票法。欧洲大陆的奥地利、瑞士、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以及亚洲的日本等国家的票据法皆属于德国票据法系统。四、票据法的法律体系和冲突处理原则由于各国票据法归属的体系不同,其内容也不完全相同,这对票据在国际间的流通与使用非常不利。为了协调英美法系、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矛盾和冲突,统一各国的票据法,国际联盟先后在1930年和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主的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票据法会议。会议通过了四个关于票据的公约,即: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解决汇票、本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1930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年解决支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它们合并简称为日内瓦统一

14、法。由于英美未派代表参加日内瓦会议,日内瓦统一法也就不可能得到英美的承认,因而至今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票据法。英美票据法和大陆票据法的差别见表2.2。四、票据法的法律体系和冲突处理原则英美法大陆法分类汇票是基本票据,派生出本票、支票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类持票人权利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持票人才对票据有完全的权利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法的持票人,拥有完全的权利伪造背书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拥有权利,受害人是被骗者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其它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受害人是被窃者表2.2 英美票据法和大陆票据法的区别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三、汇票的其它记载项目

15、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五、票据行为 六、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的定义一、汇票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一)“汇票”字样的注明(二)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1汇票是一项支付命令,而不是付款请求。2汇票的支付命令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要求受票人的付款必须是无条件的,付款人的支付不能以收款人履行某项行为或事件为前提条件。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都不视作支付命令的条件:(1)注明汇票起源交易,即出票条款(drawn clau

16、se),不构成有条件的支付命令。(2)注明汇票付款后如何取得偿付,不构成有条件的支付命令。(3)注明“对价收讫”或“对价已收”的汇票也是有效的。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三)一定金额的货币(a sum certain in money)1确定的货币金额 2货币金额的大写(amount in word)和小写(amount in figure)3.用其他货币付款(payable in other currency)4.利息与利率(interest and its rate)5.分期付款(by stated installment)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四)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payer)即接受命

17、令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人,也叫受票人(drawee)。受票人只有对汇票作出承兑或付款,才成为承兑人或付款人。受票人在汇票上通常就表述为“To(drawee)”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汇票上付款人的名称应明确记载,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付款人是自然人,应记载其姓名;付款人是法人,应记载其全称,不得以简称替代。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五)出票人签名 汇票上要有出票人签名,以确认出票人对汇票的债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字为签名或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手签。目前按照国际惯例,涉外票据应采用手签方式。如果出票人是代表委托人(如公司、银行等)签字,应在委托人名称前面加注

18、“for”、“on behalf of”或“for and on behalf of”等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注明职务的名称。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六)出票的日期和地点 1决定汇票的有效期。汇票的流通有其时效性,即有效期,其起算日为出票日期。没有注明出票日期的汇票其有效期无法判定。2决定汇票的到期日。对于出票后若干天(月)(At days after date)付款的汇票,付款到期日的确定就取决于出票日。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如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清理,则表明其已经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票据不能成立。4决定利息的起算日。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七)付款期限(time of payment)汇票

19、的付款期限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1即期(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付款。即期付款也叫见票即付,提示汇票的当天为付款日,无需承兑。若汇票上无标明付款期限的,也为即期。2远期(at a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time/usance/term bill)付款。在远期付款方式下,持票人向受票人第一次提示汇票时,受票人只对汇票进行承兑,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付款。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远期付款的规定形式 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ight)。出票后

20、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date)。预定日期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tated date)。这种汇票尽管到期日明确,也须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及让受票人做好付款准备。板期付款(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在汇票中具体指明付款的年月日,即定期。延期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hipment/the date of B/L)。这是指装运日/提单日后若干天(月

21、)付款。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到期日的计算 对于见票后或出票后某一日期付款的汇票采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也就是说不包括见票日或出票日,但必须包括付款日。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的节假日均被解释为非营业日。当汇票到期日为这些日子时,则应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如到期日是1月9日,而这一天是星期日,那么应相应顺延到1月10日。汇票规定出票日或见票日一个月或数个月付款时,其到期日是在应该付款的那个月的相应日期,避免了一个月是30或31天的计算。若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到期日。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八)收款人名称(payee)收款人也称抬头,是汇票出票时记载的债权人,有以下三种表示方式。1

22、空白抬头,也称来人抬头。2限制性抬头,这类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只有票面上的收款人才有权取得票款。3指示性抬头。这类抬头的汇票可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三、汇票的其它记载项目(一)“付一不付二”与“付二不付一”(二)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三)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四)担当付款行(a banker designated as payer)(五)提示期限(limit of time for presentment)(六)免做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和放弃拒绝证书(protest wa

23、ived)(七)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一)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是汇票的必要的当事人,也是汇票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的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开出并交付汇票的人。从法律上看,汇票一经签发,出票人就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直到汇票退出流通。如果出票人因汇票遭拒付而被追索时,应对持票人承担偿还票款的责任。2受票人(drawee),即付款人。受票人是按汇票上的记载接受别人的汇票且要对汇票付款的人,他是接受付款命令的人(addressee)。3收款人(payee)。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即汇票的受益人,也是第一持票人(

24、holder),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可向付款人或出票人索取款项。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二)其他当事人1背书人(endorser)。背书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另一人,表明将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的人。2被背书人(endorsee)。即接受背书的人。当他再转让汇票时,就成为另一背书人。他拥有向付款人和前手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要求付款的权利。3承兑人(acceptor)。受票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汇票正面签字,就成为承兑人。承兑人只存在于远期汇票中,本票和支票由于没有承兑行为,也就没有承兑人。4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参加承兑人是非汇票债务人对被拒

25、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的汇票进行承兑的人。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5保证人(guarantor)。保证人是某一第三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做保证行为的人。6持票人(holder)。指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是现在正在持有汇票的人。他是票据权利的主体,其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付款请求权。持票人享有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的权利。()追索权。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享有向前手直至出票人、保证人等要求清偿票款的权利。()票据转让权。持票人享有依法转让其汇票的权利。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7付过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所谓对价是指一方所得收

26、益相当于对方同等收益的交换。这种交换不一定是等价交换,对价可以货物、劳务、金钱等形式体现。8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正当持票人指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根据英国票据法第29条规定,持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持有的汇票票面完整正常,前手背书真实,且未过期;()持票人对于持有的汇票是否曾被退票不知情;()持票人善意地付过对价而取得汇票;()接受转让时,未发现前手对汇票的权利有任何的缺陷。五、票据行为(一)出票(issue)1出票的含义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有效的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动作:()制成汇票并签字(to draw a

27、draft and to sign it);()将制成的汇票交付给收款人(to deliver the draft to payee)。这两个动作缺一不可。2出票的效力 汇票的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就确立了汇票承兑前出票人的主债务人地位和收款人的债权人地位,出票人要担保所开立的汇票会由付款人承兑和付款;五、票据行为(二)背书(endorsement)1背书的含义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并将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的行为。它是指示性抬头的票据交付转让前必须完成的行为。五、票据行为2背书的种类()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为记名背书、完全背书或正

28、式背书。()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仅在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做此背书后,被背书人要再转让,只需凭交付即可。()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限定某人为被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主要以限制汇票的再流通为主。()有条件的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指“交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是带有条件的,即只有在所附条件完成时才把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该条件仅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起约束作用,与付款人、出票人承担的责任无关。()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29、collection)。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委托收款(for collection)”字样委托被背书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使汇票权利的背书。()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对票据有关当事人有权转让票据的限制。五、票据行为(三)提示(presentation)1提示的含义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按汇票指示履行承兑或付款义务的行为。2提示的种类 提示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提示承兑(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presentation for payment),是指持票人在即期

30、或远期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付款的行为。汇票、本票和支票都需要有提示付款行为。五、票据行为 3提示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示汇票应在汇票规定的时限和规定的付款地点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提示。()在规定的付款地点提示。五、票据行为(四)承兑 1承兑的含义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受票人在票面上签字以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受票人通过在汇票正面签字,确认了他到期付款的责任,受票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承兑包括两个动作:写成和交付。2承兑的种类()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指付款人对出票人的指示毫无保留地予以确认。在正常情况下的承兑都是普通承兑。

31、()保留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又称限制承兑。指付款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某些保留条件,从而改变了出票人的目的和票面上的记载。五、票据行为(五)付款(payment)付款是指即期票据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以消除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人必须按正常程序付款(payment in due course)以后,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所谓正常程序付款指:1由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而非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否则汇票上的债权债务不能视为最后清偿。2要在到期日那一天或以后付款,不能超前;3要付款给持票人,前手背书须真实和连续;4善意付款,不知道持票人

32、的权利存在缺陷。五、票据行为(六)拒付(dishonor)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退票,也称拒付。某些有条件承兑、拒绝付款、拒绝承兑、付款人死亡、破产、失去支付能力、避而不见等也都视为拒付。(七)追索(recourse)追索指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持票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就是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五、票据行为(八)保证(guarantee/aval)保证是非票据的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等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九)参

33、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某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誉。(十)参加付款 参加付款是指在因拒绝付款而退票并已经做成拒绝付款证书的情况下,非票据债务人参加支付汇票票款。六、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4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5按照收款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来人汇票和记名汇票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的法律

34、定义 二、本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三、本票与汇票的比较 四、本票的种类一、本票的法律定义 即本票是一人(债务人)向另一人(债权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二、本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根据日内瓦统一本票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项目:1写明其为“本票(promissory note)”字样;2无条件付款承诺;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4出票人签字;5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以出票人名称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6付款期限(未载明期限者为见票即付的即期本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只承认即期本票);7一定金额货币;8付款地点(未载明期限

35、者,出票地视为付款地)三、本票与汇票的比较 三、本票与汇票的比较 种类种类项目项目汇票汇票本票本票B不同点性质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是否有承兑行为远期汇票有没有提示的形式有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两种形式只有提示付款主债务人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在承兑后成为从债务人制票人在流通期间始终是主债务人退票时是否作拒绝证书需要不需要相同点1.都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出票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3.对收款人的规定相同;4.对付款期限的规定相同;5.有关出票、背书等行为相同。四、本票的种类(一)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按签发人身份的不同,本票分

36、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traders note)是以商号或工商企业作为出票人,用以清偿出票人自身债务的本票。它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由于本票的出票人对本票金额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而出票人的付款能力又缺乏有效的保证,所以其使用范围渐渐缩小。银行本票(bankers note)是由商业银行签发付给记名收款人或者付给来人的本票,它可以作为现金交给提取存款的客户。银行本票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银行本票也可以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但远期使用得较少。即期银行本票是指本票一上柜面即能取现的本票。它能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用于大额现金交易中。由于即期银行本票的发行一定意义上会增加货币投放量,因此各

37、国对它的发行有限制。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三、支票的划线制度 四、支票的拒付与止付 五、支票与汇票的比较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支票的概念 简而言之,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详细地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二)支票的种类 1.依收款人记载的不同,可分为来人支票和记名支票 2.依使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非划线支票和划线支票 3.依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可分为银行支票和私人支票 4.依账户银行对出票人资信掌握,而给予出票人的不同支持,可分为保付支票和不保付支票二、支

38、票的记载事项 1写明其为“支票(cheque)”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付款银行名称和地址;4出票人名称和签字;5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以出票人名称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6写明“即期”字样,未写明“即期”字样者,仍被视为见票即付;7一定金额货币;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三、支票的划线制度1普通划线支票:指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代收转账的支票。未在支票上写明银行名称,其划线表明该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但未指定办理转账的银行,即持票人可委托任何银行办理收款转账。普通划线支票的形式有五种:出票人、收款人或代收行在支票上划两道平行线。在平行线中加列“公司”(ANDCOMPANY)字样。此种划线近年来

39、很少使用。在平行线中加列“不可流通”(NOTNEGOTIABLE)字样。在平行线中加列“请收收款人账户”(ACCOUNT PAYEE)字样。在平行线中加列“不可流通,请收收款人账户”(NOTNEGOTIABLE ACCOUNT PAYEE)字样。2特别划线支票:是在平行线中写明具体取款银行的名称,其他银行不能持票取款。三、支票的划线制度(二)划线支票受票行的责任 划线支票和非划线支票的受票行的责任不同。划线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而不能提取现金,而非划线支票既可以取现,又可以通过银行代收转账。因此,划线支票要求受票行将票款付给真正的所有人,或按照划线中的指示付款。非划线支票则无此项规定。非划线支票

40、可通过划线或加注行名成为普通划线支票或特别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有在出票人签名授权后才能转变为非划线支票。因为非划线支票向划线支票转变限制了流通的范围,不会对出票人或其他当事人带来不利,所以票据法不禁止划线的加注。但划线支票向非划线支票的转变,就放宽了流通范围,加大了各有关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所以一定要由出票人授权。四、支票的拒付与止付(一)支票的拒付付款银行对持票人作出表示“请与出票人再联系”。退票的理由:1出票人签字不符;2奉命止付;3存款不足;4大小写金额不符;5支票开出不符规定;6支票过期或逾期提示;7重要项目凃改需出票人确认。(二)支票的止付银行存款户对银行提出要求,是出票人请银行注意,

41、要求停止付款,要有书面通知才有效。此后该支票被提示时,付款人在支票上注明“Orders not to pay”(奉命止付)字样并退票。五、支票与汇票的比较 五、支票与汇票的比较 种类项目汇票支票性质委托书出票人对受票行的付款授权书出票人、受票人身份是否受限制没有限制出票人只能是银行的存款客户,受票人只能是吸收存款的银行是否有承兑行为有没有提示的形式有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两种形式只有提示付款主债务人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在承兑后成为从债务人出票人在流通期间始终是主债务人付款期限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因此必须有到期日的记载只有即期付款,没有到期日的记载是否有保付行为没有,但可以有第三方的保证行为可以

42、有账户银行的保付行为能否止付不能,在被承兑后,承兑人必须付款可以止付案例分析2-4 以银行本票为质押办理人民币贷款的诈骗案 我国北方某城市的一家企业银行询问,能否以持有的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东海银行出具的一张银行外汇本票为质押办理人民币贷款。经了解,原来是美国的 贸易公司愿意将这张银行本票出借给该企业,作为该企业向当地银行贷款1 000万元人民币的质押,一旦成功,该企业应向贸易公司支付价值40万美元的人民币供其使用。双方并订有经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协议影印件。银行工作人员鉴于该本票金额巨大,且对该项协议感到疑点颇多,于是按照银行惯例致电东海银行查询,很快,出票行东海银行回电称该行从未签发过该项本票,并建议向警方报案。复习思考题:1票据的作用和特征有哪些?2汇票的当事人有哪些?他们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3汇票必要记载项目有哪些?4汇票的票据行为有哪些?5汇票有哪些种类?6本票的当事人有哪些?本票和汇票有哪些区别?7什么是支票?划线支票有什么作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各类PPT课件(模板)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国际结算》课件.ppt)为本站会员(晟晟文业)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