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第九章电子教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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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2-14教育法学1第九章第九章 学学 生生 2023-2-14教育法学2 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讨论教育权与受教育权问题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现实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并未能得以充分的尊重。因此,明确学生的法律地位,掌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基础,也是受教育工作者的职责。2023-2-14教育法学3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学生的法律地位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三、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四、未成年学生犯罪及其预防2023-2-14教育法学4第一节第一节 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的法律地位2023-2-14教育法学5一、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一、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 学生

2、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教育法中对“受教育者”的界定是从广义而言的,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残疾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按其学习的不同阶段,又可以分为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学生的法律地位必须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和赋予,从根本上说,法律的这种确认和赋予都源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学生法律地位的取得是以学

3、生的受教育权为基础的。2023-2-14教育法学6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 学生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加以界定。学生所处的社会关系概括起来可以分一般社会关系和教育法律关系两种。在这两种社会关系中,学生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所取得的主体资格也是相异的,即分别为在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地位和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2023-2-14教育法学7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 学生作为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具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同时也享有教育法律所赋予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各项权利。例如,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学生作为公民和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权利。2023-2-14教育法学8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 学生作为特殊年龄阶段的社会群体,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干预和援助的对象。1989年1

5、1月20日,联合国第44届大会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并规定儿童出生后就具有姓名权、国籍权、生存权、受教育权、不受剥削和虐待等各项权利,不受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等影响。我国政府于1990年8月29日正式签署了这一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105个签约国。同时就我国对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国内法而言,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在国家保护、社会保护、家庭保护以及学校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23-2-14教育法学9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 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教育法所

6、规定的各种权利,要和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主要包括学生与学校、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教师作为公务的执行者,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地表现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的机构,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而要实现以上目的,学校就必须享有一定的教育管理权限,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例如,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的权利;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学校教育中,还存在着只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略学生同样享有权利的状况,致使各种各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因此,学校应该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尊重学生的个性,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学生。同时学生也应树立自身的维权意识,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例如,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给予公正评价,并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

8、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也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2023-2-14教育法学10第二节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2023-2-14教育法学11一、学生的权利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这个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2023-2-14教育法学12一、学生的权利一、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

9、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它是教学民主精神的体现,是广大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保障。作为一种双边活动,教学必须调动教师和学生双方的积极性,体现平等、自主精神,才能达到教学目的。为保障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保证受教育者完成学习任务。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2023-2-14教育法学13一、学生的权利一、学生的权利 (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这

10、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是学生获得国家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均设立奖学金制度,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专业奖学金,用于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凡被录取为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的学生均享有专业奖学金。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是有关部门和地区为

11、鼓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址等艰苦行业的学生设立的。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1987年7月31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7日,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改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学生贷款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颁发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1999年7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这些文件对国家贷款制度给予详

12、细规定。为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国家本着“有借有还”的原则,为学生提供贷款。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得以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助学金,即勤工助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资助完成学业的经济资助制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金,学生经济确有困难,可以通过参加勤工俭学活动,获得相应的报酬,以保证完成学业。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2023-2-14教育法学14一、学生的权利一、学生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

13、评价和证书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分两方面来进行理解:第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学生应按照规定接受学校和教师对其学业成绩和学生行为准则的品行考核,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从学生实际出发,用全面和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对学生作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对学生的优缺点进行恰如其分地分析,要实行民主评议,防止片面性,不能按照主观意志行事。第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国家实行教

14、育考试制度,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通过考试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2023-2-14教育法学15一、学生的权利一、学生的权利 (四)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人身权、财产权等。表现在学校里的常见的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有: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如殴打、罚站、罚学生自行体罚、强令学生进行不必要的有害身心健康的大量重复动作、非法搜查学生、侵犯学生通信自

15、由等。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学校的处罚、处分不服时,学生有权提出申诉,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予以解答。2023-2-14教育法学16一、学生的权利一、学生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允许学生享有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又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有权参加校内合法的学生社团的权利。再如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16、规定的“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权利等。2023-2-14教育法学17二、学生的义务二、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对此可以分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学生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若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2023-2-14教育法学18二

17、、学生的义务二、学生的义务 (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这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相关义务有具体的规定。2023-2-14教育法学19二、学生的义务二、学生的义务 (三)努力学习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这是学生

18、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这项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学生应该明确学习目的,刻苦认真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完成各个阶段的必修课程,努力取得优良成绩等。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义务有所不同。2023-2-14教育法学20二、学生的义务二、学生的义务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包括学校教学、科研

19、、德育、劳动、体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处分对学生不良思想行为进行否定,帮助学生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分清是非、明确方向,督促学生自觉地遵守其所在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例如,受教育者应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等等。2023-2-14教育法学21第三节第三节 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

20、护2023-2-14教育法学22 在学生群体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未成年学生处于生理上、心理上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阶段,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需要对其实施法律保护,特别是需要实施人身权和受教育权的保护。2023-2-14教育法学23一、人身权的保护一、人身权的保护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人身权的正常享有与否,关系到公民能否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由于人身权的享有对公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我国宪法、刑法、国家赔偿法等对人身权及其保护做了详细规定。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

21、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学生规定了特殊保护的手段和途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2023-2-14教育法学24一、人身权的保护一、人身权的保护 (一)身心健康权的保护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典型案例程某诉学校人身伤害案1程某

22、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小学生,性格内向,学习很好。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一次上数学课,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被老师叫起回答问题。由于回答不上来,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之后把他逐出教室。此后又连续三天,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某神情大变,目光涣散,反应迟钝,不爱讲话,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后经医院诊断,他患了心因性精神病,不得已,只好退学。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程某的家长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后经媒体曝光,学校才不得

23、不对程某进行了相关的赔偿。1 冯 昀:校内受伤害校方应负责,载人民日报,2000-08-30(1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上述案例中,作为一名教师,在其学生程某有错误时,不是对学生进行引导教育,而是使用暴力对学生进行体罚,其行为侵害了学生程某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作为共同被告的程某所在的学校,未对在校学生起到保护作用,使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也应对程某受到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3-2-14教育法学25一、人身权的保护一、人身权的保护 (二)隐私

24、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权利的保护主要表现在:(1)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2)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宪法第四十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

25、人不得开拆。”2023-2-14教育法学26一、人身权的保护一、人身权的保护 质疑“中学操场审判未成年抢劫犯”12002年4月19日,江南时报以中学操场审判未成年抢劫犯为题,报道了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这次“庭审”是在南京市第十八中学的操场上进行的,被告人今年刚满17岁,16岁时用水果刀对被害人脖子、头部等处连捅11刀,并用板凳将其打昏在地,抢劫人民币80余元,由于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保护

26、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也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2023-2-14教育法学27一、人身权的保护一、人身权的保护 (三)名誉荣誉权的保护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的权利。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谤

27、、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2023-2-14教育法学28一、人身权的保护一、人身权的保护 女大学生状告市教委侵害荣誉权案11998年7月,贾某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了当年的高考,毕业前她曾获市教委授予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有关规定,她可享受加分提档奖励。而某市教委有关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把贾某“学生登记表”中优秀学生干部改成了“三好学生”,并加盖了市教委的印章,而“三好学生”是不加分提档的,结果贾某以2分之差失去了她所期望的上一所重点大学的机会。进入普通高校的贾某及其家人的身心因此都受到重创。贾某母亲曾多次找到市教委及有关部门希望寻求解决,均未得

28、到满意答复。随后他们将某市教委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某市教委的工作人员因过错行为,致使贾某在报考某重点大学的录取中未能享受到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降10分投档的待遇,丧失了可能被录取的期待权,对贾某造成了经济和精神损失,构成了荣誉权的侵犯,判决某市教委以书面形式向贾某赔礼道歉,并在其高考档案中作出书面更正;赔偿贾某经济损失11733.60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案例中的贾某,按正常入学年龄应已满18岁。但在其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到了法律救济。当然,在未成年学生的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同样会依法受到救济或保护。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外,在管理和教育学生的过程中

29、,还应该注意保护学生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人身权,维护其肖像权等等。由于学校或教师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对学生这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者教师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3-2-14教育法学29二、受教育权的保护二、受教育权的保护 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就学的平等权保护以及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侵犯的法律救济保护等方

30、面。就学的平等权首先体现在对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拒之于校门之外。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另外就学的平等权还表现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主要体现在对一些弱势群体受教育权上,具体包括:女子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受教育权利,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31、,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帮助和便利,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等。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实行法律救济制度。当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渠道或司法渠道获得救济。2023-2-14教育法学30第四节第四节 未成年学生犯罪及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及预防2023-2-14教育法学31一、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界定一、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界定 在具体犯罪构成中存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的因素时,这样的犯罪被称之未成年学生犯罪。这一界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以未成年学生为主体实施的犯罪;一是以未成年学生为被害人的犯罪。1本章对未成年学生犯罪的讨论主要限于第一种解释。以未成年学生为主

32、体实施的犯罪的界定,主要是在刑法中作出的。我国现行法律把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三档:第一档为完全无刑事责任阶段,即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档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即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8种特别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第三档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即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实际情况作出的,体现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见刑法第十七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3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023-2-14教育法学32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一)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 1犯罪团伙化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易于形成小团伙。这类少年团伙犯罪极易发展成为黑恶势力,他们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将是巨大的。这些少年犯罪大多数是以侵害财产、人身伤害为主要犯罪动机和目的,以结伙抢劫、盗窃、绑架、敲诈为作案手段的。有

34、的团伙有自己的帮规、有会徽、有纪律、有分工,已具有黑社会的性质。少年罪犯虽年轻力壮具有体力优势,但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对犯罪心理压力大,且他们大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总觉得单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故他们经常纠集几人去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使其在力量上足以抵制被害人的反抗。2023-2-14教育法学33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一)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 2成员低龄化资料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降低了23岁,13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增多。违法犯罪低龄趋势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而以给被害人造成肉

35、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少年涉及的故意杀人、抢劫案件占有较大比例,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案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少年犯罪经常表现为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2023-2-14教育法学34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 几起惊心动魄的未成年学生犯罪案113岁男童邓某的母亲常在被害人的母亲处买水果,因缺斤短两而图谋报复。邓某采取哄骗手段,将4岁幼女张某叫到自己房间,用绳子勒死后移尸于一间废弃的男厕所内,并对尸体进行解剖,残忍至极。一个12岁初中一年级学生韩某,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班

36、主任黄老师严肃批评,遂怀恨在心,萌生报复念头,将黄老师骗到公共浴室打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名15岁的少年因受到老师的批评而怀恨在心,把老师只有4岁的孩子和另外两个孩子都残忍地杀害了。一名女中学生因与一男同学恋爱不成,认为命运对她不公,遂谋划将同宿舍的众同学作为“垫背”的,将同宿舍的6名同学统统毒死后并服毒自杀。在以往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的教育忽略了使孩子从小就培养和积累起爱心及同情心,使孩子们难以体会到对人类、家人、邻里及同学这些平等的对象施以爱心时,自己所能感受到的真诚回报和心灵间的温情。而几代人缺乏爱育的结果是,一旦今天的孩子们不得不面临不如意的环境和严酷的竞争时,就导致心理隐患的爆发

37、。2023-2-14教育法学35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一)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 3方式智能化在科技大发展的今天,少年智能犯罪日益增多。有的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诈骗、贪污等犯罪,有的利用通讯工具作案,还有的利用自己掌握的科学技术制造电匕首、电击发手枪、麻醉剂等等。我国曾发生未成年人利用手提电脑侵入中国公众媒体网络,并非法夺得网络系统管理的最高权限,修改密码和口令,致使网络系统管理员失去对网络的管理权的案例,作案者受到法律的制裁。2023-2-14教育法学36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一)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 4流失生犯罪

38、率上升近几年,流失生犯罪人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些流失生犯罪,多数来自单亲家庭和面临崩溃的家庭。有些离异后的夫妻双方一般疏于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有的为了再婚而把子女推出门外,不管不问。还有的父母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把孩子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从精神上和肉体上折磨孩子,使孩子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最后只好流浪在街头,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后备军。西南某市曾破获一起由25人组成的少年犯罪团伙,这个团伙成员19名是流失生,且大部分被学校除名。他们中有的因父母离异而被抛弃,有的因家庭面临解体而被父母遗忘,有的因家长过分溺爱而胆大妄为,也有的因学习成绩差受到冷遇和排斥,造成了厌学、弃学而流入

39、社会成为流失生的结局。该团伙中的赵某8岁就离家出走,那时他才上小学二年级父母就离异了,结果父母都不收养他,他就像皮球一样被父母踢来踢去,最后只好流浪街头,遇到了两个同他一样离家出走的孩子先是沿街乞讨,后又饥饿难忍,几个孩子就能偷就偷、能抢就抢。他们晚上露宿街头或桥洞,白天就寻找机会以偷窃或抢劫来维持生活。以后,他们的团伙人数越来越多,越偷胆越大,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23-2-14教育法学37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未成年学生犯罪有其深刻的自身及社会背景,具体归因如下:自身的原因未成年学生在生理和心理发育上的主要特点有:(1)生

40、性活泼好动。他们处于身体快速发育时期,感到浑身有使不完的力气,喜欢运动和发泄;(2)容易冲动。他们的神经系统也处于高速发育阶段,易于兴奋,表现为缺乏理智、容易冲动;(3)好奇心强。他们对于社会的一切都感到新奇,他们渴望以自己的视角了解社会、参与社会,所以他们希望能够尝试;(4)性的需求逐渐增加。他们渴望异性的理解、爱抚,希望性的需求得到满足;(5)需求与获得需求的方法矛盾。他们对于物质、安全、自尊等各种需求都显著增加,但他们获得上述需求的合法方法受到某种局限,导致上述需求处于一种饥渴状态。未成年学生在生理、心理发育上的这些自然状况使他们区别于成年人。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都已经发育成熟,对社会事

41、物包括法律规则都已经比较了解,可以合法有效地满足自身的各种需求,行为和思想都趋于稳定。这种自然状况的区别决定了未成年人更易于犯罪,因为他们无法做到真正理解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他们也无法真正理解接受处罚的代价和这种处罚对于生命的影响。2023-2-14教育法学38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学校教育的原因学校教育在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果学校教育不利,也会影响未成年学生走上犯罪道路。当前学校教育重智轻德,以应试教育为导向;个别教师的素质较差、错误引导;辍学生人数增加,使这些过早辍学的孩子走上社会以后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

42、为。另外,法制教育没有引起学校教育的足够重视,也是导致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重要原因。2023-2-14教育法学39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社会的原因第一,家庭影响。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的最为重要的场所。家庭教育的失败、家庭道德的沦落以及不完全家庭等也是未成年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因素。尤其当前离婚率不断上升,不完整家庭日益增多,这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而且,在这样的家庭中,孩子往往也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照顾,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慈爱,有时甚至处于被遗弃或半遗弃的状态。家庭教育不力,管教不严,致使有些孩子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发

43、展到一定阶段,难免越过法律的界限,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第二,传媒影响。信息通路的开阔使未成年学生获得了知识的广阔资源,但同时也对未成年学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虽然我们在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传媒有暴力、色情内容,但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学生随时都可以看到电影、电视中的暴力镜头。未成年学生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分辨是非能力较差,而模仿力却很强,而有的大众传媒和非法出版物所描述的暴力、凶杀、色情的情节已无形中起到了教唆未成年学生犯罪的作用。第三,不良交往。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对家庭的依赖、依附心理逐渐减弱,独立意识增强,走向社会、与他人交往、建立友情的需要也越来越强烈。同时,由于许多

44、家长对孩子的个性发展缺乏了解,平常很少与孩子进行沟通,家长与子女之间的“代沟”明显,孩子们有什么心事,不愿意向家长倾诉,而愿意让同龄朋友帮忙解决。如果孩子结交的朋友中,有人有不良行为,这些不良行为就很容易被传染,甚至在受到朋友腐蚀、引诱下,走上犯罪的道路。2023-2-14教育法学40三、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三、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学校、家庭、社会对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应当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一)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教育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教育,其目的是增强未成年学生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学生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违法和犯罪行为应

45、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起遵纪守法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违法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未成年学生常见的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的教育。司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时,应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教育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学生

46、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学生,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社会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2023-2-14教育法学41三、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三、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 (二)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学生预防不良行为,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4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家庭对未成年学生具有监护、教育和管教的责任。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学生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学生出售烟酒。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有关部门对那些事关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生活环境具有管理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

48、罪行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使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内容。同时还要禁止任何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学生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2023-2-14教育法学42三、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三、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 (三)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钱物

49、;(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盗;(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未成年学生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矫治措施除包括父母管教、送工读学校外,还包括治安处罚、训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具体措施。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应保障未成年学生矫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未成年学生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继续保证其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对没有完成义

50、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2023-2-14教育法学43三、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三、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 (四)未成年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未成年学生要学会遵纪守法,明辨是非,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未成年学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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