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学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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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总则(总则(113条)条)前期预防(前期预防(1420条)条)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条)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6369条)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7086条)条)附则(附则(8790条)条)规范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单位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技术服务规范技术服务标准与技术规范标准与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

2、管理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作业管理健康监护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接触限值诊断标准诊断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听力保护规范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处罚办法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

3、鉴定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尘肺病尘肺病防治条例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2001年年10月月27日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次会通过,会通过,200

4、2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日起施行。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济发展,根据2011年年12月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次会议会议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修正。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律责任、附

5、则7章章90条,自条,自2011年年12月月3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l本法所称本法所称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

6、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l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l 第四条第四条

7、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l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l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l第七条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l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国务院和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遇。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

9、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艺、设备、材料。l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l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10、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部

11、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

12、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

13、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

14、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15、、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审核

16、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同)时,应当

17、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8、。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管理部门

19、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真实。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0、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21、(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诊断的要求。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

22、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病诊断、鉴定结论。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l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l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l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在的各种有害的

23、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l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l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

24、单位,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l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务。l职业危害严重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的项目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者l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条文强制)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条文强制)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放射防护标准 防护用品卫生标准防护用品卫生标准l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职业接触限值定义职业接

25、触限值定义职业卫生标准,又称职业卫生标准,又称“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为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为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adverse effects)的容许接触水平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化学因素的OELs可分为: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TWA)最高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MAC)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STEL)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

26、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小时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小时工作日的容许接触水平工作日的容许接触水平 最高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毒化学物质的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即使在符合当日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指即使在符合当日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

27、度情况下,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度情况下,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即短时间容许接触水平浓度,即短时间容许接触水平1、建立健康监护制度2、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定期、离岗、应急)3、结果告知劳动者4、定期复查和医学观察5、职业禁忌人群调离6、对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1、体检机构的合法性2、对结果的客观、真实并承担责任。3、体检后30日内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4、对疑似职业病人、患职业禁忌证者的报告(体检后30日内)并通知用人单位5、对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l职业禁忌,是指

28、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病诊断”。依据本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依据本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诊断地的选择权:请职业病诊断时有诊断地的选择权:1、

29、劳动者可以申请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劳动者可以申请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续)(续)2、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 业病诊断;业病诊断;3、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 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一、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一、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 二、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二、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

30、人)三、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效三、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效 四、对职业病报告的处理四、对职业病报告的处理 五、职业病报告的公布五、职业病报告的公布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55 以上有不当之处,请大家给与批评指正,以上有不当之处,请大家给与批评指正,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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