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一、20142014年年3 3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 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 1、将原第十四条第一项“(一)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现修改为:“(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删去第二项(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现变成: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13、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有什么扶助政策?自
2、治区决定从2014年1月起,将女方达到规定年龄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从每人每月伤残的310元、死亡的335元统一提高到860元,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此外,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还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扶助。今后,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对扶助标准还将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标准。14、申请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其第一个子女还能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吗?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退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从领取二孩生育证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此
3、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三、如何办理三、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1、什么条件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什么条件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例条例十四条规定(新修改)十四条规定(新修改)(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织医学 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
4、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四)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六)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六)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条例条例十五条规定: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十五条规定: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
5、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2、条例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一)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
6、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二)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满五年的;(三)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计生办提出申请,领二孩生育证审请审批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出具夫妻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材料交到镇计生办后,1、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审查有关材料;2、镇村调查组(5人以上)调查取证;3、签发审查意见并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材料3、办理流程: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集体讨论)。(承诺办结
7、时限15个工作日)认为符合条件对象由镇通知夫妻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15至30日群众有异议的对象调查落实符合条件对象群众无异议的对象发给二孩生育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将二孩生育证下发至各镇、村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不发给二孩生育证,并书面说明理由。4、必备材料(1)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2)一孩服务手册、一孩出生医学证明(3)女方一寸免冠照2张(4)再婚需要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5、其他(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材料证明(3)确诊为病残儿医学证明(4)确诊
8、为不育的医学证明(5)双女户招婿的材料证明6、材料填写要求、材料填写要求 申请表申请表 计划生育个人承诺书 所在镇计生 部门证明材料 公示材料 7 7、单独两孩申请注意事项、单独两孩申请注意事项(1)申请条件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根据以下三种情形进行申请:(一)夫妻双方户籍在广西的,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女方户籍在广西,男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三)男方户籍在广西,女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如女方户籍所在地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可以在广西申请办理;如女方
9、所在地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应当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合法生育的兄弟姐妹在生育下一代前均死亡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独生子女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 第一,证明材料办理程序父母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并其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核确认(出具证明以及审核人员3至5人签名)。父母原工作单位不存在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证明(出具证明人员3至5人签
10、名)。第二,证明材料的内容 A:独生子女方父、母无再婚情况的,:独生子女方父、母无再婚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写明以下内容:该父母姓名、结婚时间、所生育子女个数,所生育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情况。B:独生子女方父、母有再婚情况的,:独生子女方父、母有再婚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写明以下内容:该父、母姓名、身份证号;该父、母每次婚姻时间、配偶姓名、婚后家庭孩子个数(包括共同生育、分别生育和收养),及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亲生父母姓名。8、要求(1)申请所需材料要及时审批、报送(乡镇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收到乡镇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知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至30日,不能
11、报送预产期在受理时间15天内的材料)(2)申请表要按要求填写,不可留空(3)调查材料的证明人按要求人数为3至5人,调查材料按对象不同的性质写不同的内容,不能千遍一律(4)女方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同的,要做好调查,如实填(5)所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填写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写日期(6)群众上门咨询和办理要做好一次性告知(7)在办理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要及时和上级汇报情况 四四、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男方或女方户籍地办理,填表一式由男方或女方户籍地办理,填表一式三份(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三份(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
12、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和女方户籍地县级人道人口计生部门和女方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各存一份)。口计生部门各存一份)。2 2、所需材料:、所需材料:申请人户口簿、申请人户口簿、结婚证、服务手册、婴儿出生证结婚证、服务手册、婴儿出生证明、一家三口合影的明、一家三口合影的2 2寸彩色照片寸彩色照片3 3张张(离异或丧偶不再结婚、不再生育,(离异或丧偶不再结婚、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提供单人照片)。不再收养子女的提供单人照片)。3 3、离异或丧偶夫、妻再婚再生育、离异或丧偶夫、妻再婚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已申领的独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已申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父母光荣证、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由原发放单位收回,停止其子女费等由原发放单位收回,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