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一)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本產學合作計畫要點係整併原有的大產學、小產學及數位產學相關補助要點,並建構產業需求導向之產學合作模式,以整合運用研發資源,發揮大學及研究機構之研發力量,以期能透過產學的團隊合作與相互回饋的機制,提升國內科技研發的競爭力。(二二)產學計畫類型:產學計畫類型:本產學合作計畫要點訂立先導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簡稱先導型)、開發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簡稱開發型)、技術及知識應用型(簡稱應用型)等三種產學合作計畫之補助模式。n係指為產業發展前瞻之技術或知識,增加產業未來競爭力,屬於高風險、高創新或需長期研發之先期研究產學合作計畫。n每年受理一次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之申請。n先導型產
2、學合作計畫可申請之執行期間以三年為原則。n申請先導型計畫者,合作企業得將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所需之研究人員費用,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計算。n對於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之補助,每年度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未訂上限)。n係指為協助產業開發核心應用創新技術,包括合作企業對於特定技術或產品之共同創新開發之產學合作計畫。n得隨時於預計開始執行之三個月前向國科會提出申請。n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可申請之執行期間最多為三年。n申請開發型計畫者,合作企業得將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所需之研究人員費用,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計算。n對於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之補助,每年度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未訂上限)。n(以下
3、簡稱應用型):係指培育計畫執行機構之人才從事應用性研究計畫之基礎能力,結合民間企業需求,並建構企業營運模式、提升經營管理能力,增進產品附加價值或產出數位內容應用加值之產學合作計畫。n每年受理一次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之申請。最近一次為97年24月申請,97年7月底核定,執行期間97.8.198.7.31(一年)。n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為一年。n對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之補助,依審查結果,整合型產學合作計畫每一子計畫或個別型產學合作計畫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n國科會得依產學合作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產學合作計畫之初審及複審工作,審
4、查重點如次:(一)審議產學合作研究群之執行能力、研究主題與目標,企業界之技術需求、過去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績效、預期研發成果等。(二)審議研究項目及經費需求。(三)評估合作企業之資格、研發能力或潛力、出資及派員參與程度等。(四)考評產學合作計畫各年及全程之預期績效。(五)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者,審議與該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六)審議合作企業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申請作為出資比之相關評價文件資料。(七)審議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文件。(八)其他審查有關事項。n合作
5、企業由計畫執行機構自行遴選,並得視情形遴選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n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出資比率、申請補助項目、其他與本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權利義務等,應事先以書面約定。(二)得共同或推選一家合作企業為代表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合作契約及其相關技術移轉授權合約。n參與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企業,應依下列規定提供配合款:(一)每年每家合作企業配合款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二)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比,惟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40。n合作企業應派遣技術或研發人員加入研究群
6、,接受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之督導共同研究。若其派遣研究人員擔任計畫協同研究人員時,不得支領本會研究主持費。n合作企業所提供之配合款,應使用於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執行或與計畫執行相關之事項,不得任意支用。n合作企業於本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一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n前項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約定之。n參與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企業,應依下列規定提供配合款:(一)每年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30。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二)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
7、,申請作為出資比,惟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n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之15;並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七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屬研發成果之授權。合作企業無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於本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一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n前項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約定之。n參與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企業,應依下列規定提供配合款,並應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不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一)每年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合作企業在二家以
8、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二)合作企業得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執行本產學合作計畫,但不得作為出資比。n合作企業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後,得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三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屬研發成果之授權。n前項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約定之。n合作企業得派遣技術或研發人員加入研究群,接受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之督導共同研究。若其派遣研究人員擔任計畫協同研究人員時,不得支領本會研究主持費。n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但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
9、術移轉授權金)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五十者,該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屬於本會出資部分所應得者,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屬合作企業出資部分,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商議約定之。n第一項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五十者,得將派員參與研究、提供設備等列為出資比。n第一項研發成果之所有權,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共有時,應以書面約定由計畫執行機構辦理授權。n計畫執行機構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給計畫執行機構之比率,以不低於本會補助本研究計畫之出資比
10、率為原則。n研發成果由計畫執行機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計畫執行機構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專利申請、技術移轉等授權事宜,合作企業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n計畫主持人於本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變更所屬單位時,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問題,由變更前、後所屬單位、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自行協調之,並由計畫執行機構函報本會同意後辦理。n計畫執行機構、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運用或推廣研發成果時,在未獲得本會書面同意前,不得在利用研發成果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引用本會之名稱、會徽或其他表徵;亦不
11、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本會與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計畫執行機構及合作企業有任何關連。合作企業若違反前開規定,計畫執行機構或計畫主持人應立即通知本會為必要之處理。n計畫執行機構、計畫主持人在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應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n提早佈局n找對廠商n找好題目n訓練研究助理(研究生、大專生)n搜集、評估、整理:技術(含專利)資料、市場資訊;計畫主持人學經歷、以往研究成果n用心撰寫計畫書n初審意見回覆/修正計畫書合作企業參與合作意願書91年第一期91年第二期92年第一期92年第二期排名排名機關代號機關代號核核定定件件數數機關代號機關代號核核定定件件數數機關代號機關代號核核定定件件數數機關代號機關代號
12、核核定定件件數數一國立成功大學66 國立成功大學24 國立成功大學31 國立成功大學28 二國立臺灣大學33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16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28 清雲科技大學22 三國立清華大學25 國立臺灣大學14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23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21 四國立交通大學25 清雲科技大學13 國立臺灣大學22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16 五國立虎尾科技大學24 國立中央大學11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17 國立臺灣大學13 六國立臺北科技大學21 崑山科技大學11 國立中興大學15 中華大學12 七逢甲大學20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10 國立交通大學15 萬能科技大學12 八國立中正大學17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7
13、國立中央大學15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10 九國立臺灣科技大學16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7國立雲林科技大學14 南臺科技大學10 十國立中央大學15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7逢甲大學14 國立清華大學9十一中華大學14 國立中央大學9十二萬能科技大學14 國立中正大學9十三國立臺灣科技大學9十四元智大學9十五93年第一期93年第二期94年第一期94年第二期機關代號機關代號核核定定件件數數機關代號機關代號核核定定件件數數機關代號機關代號核核定定件件數數機關代號機關代號核核定定件件數數國立成功大學32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31 遠東技術學院31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34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26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23
14、國立虎尾科技大學26 國立成功大學26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22 遠東技術學院23 國立成功大學19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25 逢甲大學19 國立成功大學21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18 遠東技術學院24 崑山科技大學18 清雲科技大學16 萬能科技大學17 清雲科技大學17 國立臺灣大學17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15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16 崑山科技大學14 遠東技術學院17 正修科技大學12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14 正修科技大學12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16 國立臺灣大學11 逢甲大學14 逢甲大學12 中華大學16 大葉大學11 國立中山大學13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11 清雲科技大學16 南臺科技大學11
15、國立臺灣科技大學12 國立臺灣大學11 萬能科技大學11 中華大學12 95年第一期95年第二期96年第一期96年第二期機關代號機關代號核核定定件件數數機關代號機關代號核核定定件件數數機關代號機關代號核核定定件件數數機關代號機關代號核核定定件件數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29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27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30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26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23 遠東科技大學26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29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25 遠東技術學院19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22 國立臺灣大學18 遠東科技大學22 國立成功大學17 國立成功大學21 國立成功大學17 國立成功大學21 萬能科技大學15 國立雲林科技大
16、學18 崑山科技大學14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17 國立臺灣大學14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17 遠東科技大學14 逢甲大學16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11 南臺科技大學15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12 崑山科技大學16 國立中央大學10 崑山科技大學15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12 南臺科技大學15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10 正修科技大學15 逢甲大學12 正修科技大學12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10 逢甲大學14 萬能科技大學12 萬能科技大學11 逢甲大學10 國立中興大學10 中華大學10 國立中山大學10 91(1)91(2)92(1)92(2)93(1)93(2)94(1)94(2)95(1)95(2)96
17、(1)96(2)累計1.國立成功大學66 2431283221192617211721323 2.國立虎尾科技大學24 1028162231262529222926288 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21 1623212623183423273025287 4.遠東科技大學1723 312419261422176 5.國立臺灣大學33 1422131711111418153 6.國立雲林科技大學7141016151611181217136 7.逢甲大學20 1419141210141216131 8.萬能科技大學14 12 11 1715121192 9.崑山科技大學11181415141688 10.清雲科技大學132216161784 11.國立臺灣科技大學16 7179121071 11.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7141110171271 n國科會產學合作案(以及其他國科會計畫案)校內管理單位-研發處學術服務組n產學合作中心能為校內進行老師產學合作案產學合作中心能為校內進行老師產學合作案做些什麼做些什麼?n提供可能合作廠商提供可能合作廠商n提供初期洽談協助提供初期洽談協助(連絡、咨詢、交通連絡、咨詢、交通.).)n提供其他相關媒合資訊與協助提供其他相關媒合資訊與協助n產學合作成果產學合作成果以追上以追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為目為目標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