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報報 告告 大大 綱綱l 公教人員保險概述l 修法緣起l 養老年金規劃原則l 養老年金規劃內涵l 遺屬年金規劃內涵l 其他修正重點l 結語3公教人員保險概述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係由公務人員保險法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合併修訂而成施行日期:88年5月31日4保險體系 主管機關:銓敘部監理機關: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教保險部)5保險性質社會保險 強制納保6保險對象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
2、職員。7保險項目 殘廢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8保險期限 到職起薪日加保離職生效日退保9保險費率法定費率:4.5%9%現行費率:7.15%依現公保法及施細則規定,承保機關至少每3辦1次算;每次算50年,潛藏負債不計入保險費率。算費與現費相差幅在正負值達5%以上時,由銓敘部報請考試院會同政院調整費。10保險費負擔比例負擔比例公立機關(構)及學校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 35%35%政府補助 65%32.5%學校補助 32.5%1111修法緣起世界各國退休養老年金制度多以建構3層年金保障體系為改革趨勢國民保險自9710月1日起施行工保險老年自981月1日起施公保養老給付實施年金化
3、為勢所趨公保法自88年5月31日施以來干實務問題待處理12養規劃原則穩健保險財務確保公保永續經營增加政府財政及公教人員保險費負擔公教人員退休所得與在職所得維持適當比兼顧部分缺乏第二層職業被保險人退休生活保障1313穩健公保財務確保永續經營依公保法及其施細則規定,承保機關至少每3辦1次算,算期間為50。算結果由銓敘部評估,如需調整費率,報請考試院會同政院覈實釐定。確保被保險人皆可到給付,被保險人各項給付所需成本由繳納保險費所提之準備支應,以避免世代間負債移轉。以現算調整費之機制,釐訂公保養給付之給與,以確保公保永續穩定經營。14不增加政府財政及公教人員保險費負擔養老年金給付率0.65%,係在現行
4、公保財務下所能支應之最高給付率,採行此一給付率,在年金實施初期暫無需調整保險費率。(未來仍應依精算結果覈實釐定費率)養老年金給付率如高於上項標準,則須調高保險費率,以免發生公保財務短絀或將債務遺留給後代。將增加公保、政府及被保險人之財務負擔。1515維持公教人員退休所得與在職所得適當比依銓敘部之規劃,公保養給付實施後,其給付標準之高低將影響退休人員之所得替代。部分被保險人退休所得如高過在職所得,除造成政府人資源運用之窘況外,亦恐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公保養給付之標準,需考國際工組織所訂第一層及第二層所得替代之比,或退休人員之所得替代等因素,合理訂定。1616兼顧部分缺乏第二層職業被保險人退休生活保
5、障為解決私學校教職員經濟安全保障,以及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工身分者及駐衛警察缺乏完整職業等問題。公保養給付化之規劃,須設計同的給與及保費提撥,並在保障被保險人權、穩定公保財務及社會公平之間,尋求平衡點。1717養老年金規劃內涵養老年金適用對象養老年金請領條件被保險人區分為甲類及乙類養老年金給付標準加發給付財務負擔及支付責任保險費率及負擔比例養老年金領受權喪失、停止、恢復及暫停發給1818養老年金適用對象養老給付年金化後,被保險人於年金化前已加保者,得擇領年金或一次金給付。年金化後新加保者,符合年金條件時,一律領年金。1919養老年金請領一般條件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
6、且滿55歲以上而職退保,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給與養老年金給付:1.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2.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3.繳付保險費滿30年以上且滿55歲。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未符合上項3款年金請領條件者,給與養老一次給付。2020養年金請領例外條件展期:未符合請齡者,得選擇至滿起支齡之日起取。危屆退者,加保年資15以上,得受齡之限制。因公傷殘命退者或全殘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而退休(職)、資遣者,受加保資及請齡之限制;加保資未滿15者,以15計。2121養年金限制條件下列人員限領一次給付:1.外國人(指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2.於動員戡時期終止後,犯內罪、外患罪,經判刑確
7、定者。2222被保險人區分為甲類及乙類公保被保險人身分多元,各自職業一致,致在建構3層之要求下,必須分為甲、乙規劃。為兼顧公保所有被保險人晚年經濟生活保障,在變動現有人事管制下,如具如具乙類被保險人加保年資乙類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或甲類被保險人,或甲類被保險人無法依所適用退休無法依所適用退休(職職)法令請領離退相關給法令請領離退相關給與之加保年資,或甲類被保險人與之加保年資,或甲類被保險人僅請領一僅請領一次離退給與之加保年資,次離退給與之加保年資,另加發其養給另加發其養給付付,以補足其經濟安全保障。2323甲類被保險人政機關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雇員公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
8、人員、其他公營事業機構內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其他非屬乙類被保險人2424乙類被保險人公營事業機構內兼具工身分之公務員、負責人或經人(包含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其他公營事業機構內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私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辦法規定加公保之駐衛警察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報經公保主管機關同意者2525給付標準甲被保險人給付率為投保資每1年給付0.65%;一次給付為投保資 每1年,給付1.2個月。1.每月可養老給付最後3平均保俸 0.65%公保資(最高採計35)2.一次給付最後3平均保俸 1.2個月 公保資(最高可領36個月)甲類被保險人如無法依所適用退休(職)法令請
9、領離退相關給與之加保年資,除依規定不予併計給與離退給與之年資及喪失請領離退給與之年資外,得比照乙類被保險人加發給付。u 甲類被保險人僅請領一次退休金或資遣給與甲類被保險人僅請領一次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不包含兼領一次退不包含兼領一次退休金休金)之加保年資,得加發給付。之加保年資,得加發給付。u 被保險人依所適用退休被保險人依所適用退休(職職)法令擇領或兼領非一次性給付者,其法令擇領或兼領非一次性給付者,其每月所領退休每月所領退休(職職)給與,加計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總金額,不給與,加計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在職同等級現職人員之每月待遇得超過在職同等級現職人員之每月待遇。2626給付標
10、準乙被保險人 撥繳較高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得加1倍標準給付,即給付為投保資每1年,給付1.3%;一次給付為投保資每1年,給付2.4個月。1.每月可養老給付最後3平均保俸 1.3%公保資(最高採計35)2.一次給付年金化實施前年金化實施後 (最高可領72個月)年金化實施前最後3平均保俸 1.2個月 公保資年金化實施後最後3平均保俸 2.4個月 公保資2727乙被保險人不符加發給付情形未撥繳較高保險費資所計給之一次養給付。養老施時已退保,且未再加保者。養老施時已取公保或原公務人員保險或原私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給付之資。得請適足退給與之資。2828加發給付之財務負擔未依規定另行撥繳保險費年資所未依規定另
11、行撥繳保險費年資所加發年金給付之財務責任,由被保險人、加發給付資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及政府,按繳交保險費負擔比,負擔加發給付所需財務責任。養老實施後之公保資所加發及一次給付之財務負擔及支給,由撥繳較高保費提列之準備負擔,由承保機關支給。2929加發年金給付未撥繳加發給付保險費年資之支付責任(一)分擔比例 要保機關政府雇主被保險人公營事業、駐衛警察及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報經公保主管機關同意者65%35%私學校32.5%32.5%35%3030被保險人應負擔部分:自其給付中扣抵。由加發給付年資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及政府應負擔部分:1.經承保機關審定後,通知加發給付資之最後 服務機關(構)學校
12、及政府按月支給,並負最 後支給責任。2.如有改制()、裁併、解散、消滅或民營化等 情形,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構)學校或上 級機關或法人主管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負支給 責任。加發年金給付未撥繳加發給付保險費年資之支付責任(二)3131如有未支給或逾期支給情形,由各該應負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及政府自行負責。逾期支付時,由應負責單位加計利息予退休人員。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得按性質,依相關救濟法律對應負責單位提起救濟。私立學校未支給時,其請求權應優先於其他債權,有最優先受清償權。加發年金給付未撥繳加發給付保險費年資之支付責任(三)3232保險費率及負擔比例甲類被保險人保險費負擔:政府65%被保
13、險人35%法定費:4.5%9%規劃費率(一般費率):7.15%養老實施時仍維持現費,未再按現公保費釐定機制(定期算),適時反應成本並調整公保費。3333保險費率及負擔比例乙類被保險人保險費負擔:政府65%、被保險人35%(私學校、政府各32.5%)一般費:同甲被保險人(現行為7.15%)加收法定費:5%至12%年金開辦初期暫訂為6.48%,未再按公保費釐定機制(定期算),適時反應成本,並調整費。規劃費一般費加收費3434養老受權喪失死亡。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因公傷殘命退或全殘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而退休(職)、資遣,以投保資未滿15而以15計給者,經證明已恢工作能並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動員戡時期
14、終止後,犯內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除第1款符合條件之遺屬得選擇取遺屬外,其餘各款應改未達原一次給付之差額,如無餘額計給。3535養老受權停止、恢及暫停發給停止、恢:再任加保,應停止受,俟其再次退保 時恢繼續受。暫停發給:承保機關發放養或遺屬給付 期間,如因查證需要,得暫停發給。3636遺屬規劃內涵遺屬請條件死亡給付領受遺屬順序受遺屬之遺屬條件遺屬年金給付標準遺屬受權喪失、停止及限制 3737遺屬請條件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死亡事故。被保險人退保,於取養給付期間死亡。被保險人退保並請展期養給付,於未達起支齡前死亡。被保險人因停職(聘)、休職而選擇繼續加保並於繼續加保期間達屆齡退休條件應予
15、退保者,如於原因消滅後依法辦退休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於原因消滅前死亡。3838死亡給付受遺屬順序由配偶受1/2,其餘由下順序之受人平均受之:1.子。2.父母。3.祖父母。4.兄弟姐妹。無子、父母、祖父母順序之受人時,由配偶單獨受。3939受遺屬之遺屬條件配偶、子或父母,且應具中華民國國籍。配偶須未再婚,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2以上,且滿55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未滿55歲者,得自滿55歲之日起支。子須未成或已成且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父母須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公務人員280俸點折算俸額(17,890元)。未滿55歲者,得自滿55歲之日起支。4040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在職在保期
16、間死亡:給付平均保俸(死亡當月起前3)0.65%公保資因公死亡者,加本保險資未滿15,得以15計給。職退保期間死亡:1.按原養給付額之1/2 發給。2.2.被保險人原領養老年金如有加發給付被保險人原領養老年金如有加發給付,則其遺屬亦內含加發給付。則其遺屬亦內含加發給付。4141遺屬受權喪失死亡。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動員戡時期終止後,犯內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配偶再婚。未成子已成。4242遺屬受權停止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失蹤。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之已成子或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之配偶,嗣後已有謀生能。4343遺屬受權限制遺屬具有受2個以上遺屬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被保險人或其受人符合請養或
17、遺屬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養或遺屬。4444其他修正重點依法得重複加保者保險權之保障停職(聘)、休職或失蹤者保險權之保障離職退保者保險權益之保障u兼具勞工身分者由勞保改投公保權益之保兼具勞工身分者由勞保改投公保權益之保障障u全民健保自付部分保費之補充規定全民健保自付部分保費之補充規定4545依法得重複加保者保險權之保障本次修法後,被保險人依規定另受僱並參加其他保險者,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60日內,得選擇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出公保。逾期未選擇或選擇不退出公保者,該段重複加保期間除得依規定計給養老給付及得併計為符合請領養老給付之年資及僅需按養老給付成本費率繳保險費外,如發生其他保
18、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保險年資亦不予採認(如:不得併計為請領公保其他給付之年資,亦不適用有關加保滿30年以上免負擔公、健保自付保險費之規定)。4646停、休職及失蹤者保險權之保障依法停職(聘)、休職人員得比照留職停薪人員,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停職(聘)續保人員經復職(聘)並補薪者,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政府應按所負擔繳交保險費比例,計算停職(聘)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並發還被保險人。失蹤退保者,得於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之日起,按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保險俸額,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當時之規定,核給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4747離職退保者保險權益之保障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1日以後離職退保者,退
19、保時如不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者或逾法定5年期限未請領者,其公保年資得予保留,俟其於勞保或軍保依法退職時,或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後,或年滿65歲時,得以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保險俸(薪)額,依退保當時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被保險人於本次修正施行後退保者,於請領時,其年齡及參加公保年資如符合年金請領規定,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並自申請之日起發給。48兼具勞工身分者由勞保改投公保權益之保障u兼具勞工身分之公務員,經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得參加勞保,嗣因原機關(構)依法整併或改制(隸),依規定應改參加公保者,日後退休退職時,如其參加公保年資不符養老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應併計於原機關(構)參加勞保之年資,以成就請領養老年金的條件;惟該參加勞保之保險年資不計給公保養老年金給付。49全民健保自付部分保費之補充規定u公保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部分保費,依法全部由各該要保服務機關(構)學校負擔者,不含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5050結語提升公教人員退休後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及安定在職公教人員生活兼顧國家社會資源配置、公保被保險人及雇主財務負擔能力公保基金永續穩健經營51簡報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