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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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 检查规则 二二0 0一五年六月一五年六月 2015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以总局 公告(2015年 第5号),发布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 则,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质检总 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 2007910号)同时废止。 新“规则”规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 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分类、程序与要求,用以指 导和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新“规则”进 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 依法治特目标,努力提高安全监察的工作效能,促进 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2、 新“规则”共分五章、39条。 第一章 总则 1、制定依据及目的: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以及质检总局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TSG规范) 目的: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 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 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方式,同时,通过 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查处特种设备违法 违规行为。 2、适用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简称:监管部门)对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

3、计、制造、安装、改造、修 理)、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 (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实施的安全 监督检查。 不适用范围: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 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最主要的形式) 按照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 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的重要形式也 是强化特种设备隐患治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 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 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

4、在规定 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 监督检查。 4、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 (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 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5、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 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 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 政府后组织实施。 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 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5、(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 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 较差的。 7、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 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 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 、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8、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 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 、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 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

6、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 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9、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 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 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10、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 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 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台(套)在用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 检查的重点是生产条件是否能够持续保持,主要 包括许可证、从业人员、生产档

7、案、不合格整改 等九个方面。 使用单位 分安全管理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两个方面 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包括机构及制度建立情 况、设备档案情况及人员档案情况; 设备使用情况:检查项目包括作业人员、使用登 记及检验标志、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设备 运行情况及维保情况等。 第三章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11、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 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 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 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 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

8、 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 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 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 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 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 市级监管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 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9、;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 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13、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 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监 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 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 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 检查。 14、专项监

10、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 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 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 ,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 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 ,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 映的情况确定。 第四章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程序检查方式与程序 15、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抽查方式。 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 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 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重点时段监督

11、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 当带队参加。 16、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 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 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 施等。 17、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 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自身安全。 18、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 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 、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 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

12、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 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 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 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拒绝检查人员人员进入特种设备 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 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 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

13、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检查 记录记录(附3)。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 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 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20、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 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 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 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现场监督检查时,如果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 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记录在案,在检查记录上注明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的 相关情况。 二是对于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执法文书的,一般应采取留 置送达的方式。采取留置送达,要邀请第三方(

14、如居委会) 作证或通过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如果留置送达无法实施,可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 达。 21、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令书(格式见附4), 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 正,消除事故隐患。 注意:监察指令书具有要诉性。 因此,现场检查中在发出监察指令书时必须严格依法,做到: 事实认定清楚事实认定清楚。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必须准确;存在问题的 描述要正确。 适用法律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即被检查单位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文,应当 注明到相应的条、

15、款、项。 整改措施合法合理整改措施合法合理。责令被检查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要严 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整改的期限和措施要合理。 22、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 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 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 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23、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 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 者扣押: (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既定检时发现使用单位存在的重 大问题); (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 或者其主要部件

16、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 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 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 ,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 定职责(须书面报当地政府须书面报当地政府),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 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 位承担责任。 24、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 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

17、 当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行政强制 法规定)。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 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26、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 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 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 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 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 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

18、、修理 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 ,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 手续的。 27、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 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 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 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 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28、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 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 关部门: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 消除的; (三

19、)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 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既连续性生产工艺不能 实施现场查封的)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 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 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 极予以配合。 29、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 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 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 印件。 30、接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报告或通报的 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 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

20、重事故隐患的 ,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 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 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 局。 (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 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31、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其中, 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 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 承办。 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 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 32、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 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21、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33、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 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 34、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 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 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35、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 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 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 执法文书。 36、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将检查 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37、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 应当及时

22、立卷存档。 38、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39、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1、根据市级监管部门确定的当年检查重点和检查 单位数量,由各县(市、区)级监管部门结合本 区域内使用单位的情况,列出当年的被检查的使 用单位的名单报市级监管部门,市级监管部门按 照各县(市、区)级监管部门上报的数据,将确 定的当年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 2、各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对列入当年的被检 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市级监管部门下达 计划后,建议组织召开被检查单位分管特种设备 的负责人及管设备、安全的技术人员参加的专门 会议,部署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 开展自查自纠,促进单位加强管理,

23、并做好检查 的前期准备工作。 3、各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应建立被检查的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台帐,使每年的被检查使用单位 不重复,经过几年的检查,确保本区域内的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全部轮上一遍。 4、现场检查之前,应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 化系统,对被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品种、 数量、检验等情况进行核查,做到心中有数。 5、到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时,除了按使用 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分安全管理、使用情 况)上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外,还应查看使用单 位的相关台帐:注册登记、作业人员持证、定期检 验及安全附件校验(安全阀、压力表、限速器)等。 6、现场检查时,应全面对单位的特种设备逐台

24、 进行核查,边检查、边询问、边核对、边确认, 要对单位所有的场所进行查看、核实,看有没有 遗漏的未注册的特种设备等。避免经过检查后, 未检查到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而被追究责任。 7、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时,应 填写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般的管理 存在的问题可直接口头与单位进行交换(如:安 全教育与培训记录不完善、运行记录填写不规范、压力 表上校验合格标签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 固定在显著位置等)。 、对发现的主要问题须提出整改要求,且一定 要形成完整的有见证资料的整改闭环,有效规避 责任风险。 9、资料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备查:现场检查记 录、指令书、整改见证报告、现场确认记录等。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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