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及判定原则相关问题及判定原则相关问题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一、现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设置 o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 o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为87个、46个、46个和45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为164个,具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为6个。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特点 1.案件数量的增长 2015年全国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30200
2、件,审结123059件。o 新收130200件案件中,11607件专利纠纷,24168件商标纠纷,66690件著作权纠纷,1480件技术合同纠纷,2181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56件垄断纠纷),3093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o 11607件专利纠纷o 66690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同比上升12.1%)。o 新收130200件案件中,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1327件涉外,387件涉港澳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本情况o 案件基本情况(20161231)受理案件15000件 审结案件8111件 一审案件多、行政案件多、涉外案件多、涉技术疑难案件多o 2015年共受理9191件,审结543
3、2件。o 2012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83850件,行政案件2928件,刑事案件12794件。o 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88286件,行政案件2901件,刑事案件9212件。o 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94501件,行政案件4887件,刑事案件10803件。o 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01324件,行政案件10926件,刑事案件10809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2.案件类型新 传统类型到新类型的拓展,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特许经营/反垄断网络著作权 “网络产业发展迅速,新的网络功能和新的商业经营模式不断推出,为当事人对证
4、据的收集及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不断提出新的挑战。”3.案件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与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o 20160707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司法政策o“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4.三合一模式o 2015年底,全国6个高院、95个中院和104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试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推进试点工作的规范化。o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0831o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11.6)o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12.16)o
5、上海知识产权法院(12.28)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o 2016年7月7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o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试点的协同成果,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有利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理“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全面彻底推进“三合一”工作,地方各级法院要同时启动这项工作。要严格按照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彻底建立“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推进“三合一”工作要尊重
6、司法规律和中国国情,从便于当事人诉讼、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基本情况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1103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
7、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第第一一部分部分 专利间接专利间接侵权侵权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
8、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o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之间主观上的意思联络)o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o 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部分
9、 专利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o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专利法修订草案也有类似的条文。实践中,间接侵权人与最终实施发明创造的侵权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并不构成共同过错。但是,间接侵权人明知其提供的零部件等只能用于生产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而仍然提供给侵权人实施。鉴于间接侵权人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其提供的零部件是直接侵权行为的专用品或者其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故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制的范围。这并不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外给予专利权人以额外的保护,而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应有之义,符合加强专利权人保护的客观实际。第一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
10、的相关规定o 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o 第六十二条 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原材料、中间物、零部件、设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o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属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o2000年第二次修订专利法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务院提交的修改草案建议稿中,写入了禁止间接侵权的条款,后考虑到TRIPS协议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我国不宜提供超过TRIPS协议标准的保护力度,因此在报全国人大常
11、委会的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删除了该建议条款。o在2006年第三次修订专利法的上报稿中,同样没有写入禁止间接侵权的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给出解释,认为在专利法中增加制止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实质上是将对专利权的保护扩大到与专利技术相关,但其本身并未获得专利权的保护的产品。因此,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已经落入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十分敏感的灰色区域,有关规则的制定和适用略有不当,就会损害公众自由使用现有技术的权利。况且,有关间接侵权的行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获得相应救济,故目前在专利法中规定专利间接侵权的时机尚不成熟。第一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o 起草人:间接侵权是指为直接侵权人
12、提供帮助、教唆行为。其上位法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它与共同侵权有关系,但又有别于传统的共同侵权。间接侵权人与最终实施发明创造的侵权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并不构成共同过错。但是,间接侵权人明知其提供的零部件等只能用于生产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而仍然提供给侵权人实施,鉴于间接侵权人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其提供的零部件是直接侵权行为的专用品或者其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故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制的范围。第二十一条规定间接侵权的目的是通过间接侵权来解决直接侵权不能解决的问题,给权利人多一道保障。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背景o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13、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在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o五年多以来,专利侵权案件稳步增长,所涉法律问题深度触及专利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所涉技术事实愈加前沿和复杂,市场价值和利益更加巨大。北京、上海、江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台有关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o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为确保专利法的正确实施,统一和细化专利侵权裁判标准,及时回应科技创新对专利审判的新期待,有必要再次起草
14、有关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背景o 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即开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专项调研。2014年初列入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后,又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听取了专家学者、律师、专利代理人、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梳理、归纳、吸收这些意见的基础上,条文草案历经十六次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通过了该司法解释。o 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
15、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第一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o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30904(二)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105、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或者两人以上相互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106、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与实施人为共同侵权人。107、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出售的,如果被诉侵权人存在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108、提供、出售或者进口专门用于实施他人产品专利的材料、专用设备或者零部件的,或者提供、出售或者进口专门用于
16、实施他人方法专利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的,上述行为人与实施人构成共同侵权。109、为他人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的,与实施人构成共同侵权。110、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受让技术并予以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受让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o2001年9月29日京高法发200122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第7380条o第73条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
17、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o第74条 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共用品。这里的专用品是指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方法专利的中间产品,构成实施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并无其它用途。o第76条 间接侵权人在主观上应当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o第78条 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间接侵权。第第二二部分部分 专利间接专利间接侵权侵权的发展历程的发展历程一、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源起o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在美国普通法上的判例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o 18
18、71 年由美国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巡回法院审理的Wallace v.Holmes 案的判决中,第一次明确认定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制造或销售用于专利装置或者专利方法的非专利部件也可以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Wallacev.Holmes.29Fed.Cas.74.No.17,100(C.C.D.Conn.1871)o 该案专利权人拥有一项由灯头和灯罩两部分组成的关于煤油灯的改进专利,而被告仅仅制造和销售灯头,购买者只需要购买一个灯罩就可以组成专利产品,并且被告援引了直接侵权的判定规则进行抗辩。第二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发展历程二、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o 1894年Envelope C
19、o.v.Albany Paper Co.案中专利间接侵权首次被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明确提出。Envelope Co.v.Albany Paper Co.,152 U.S.425(1894)o 该案专利权人拥有一项厕纸供应机专利,被告生产了专门适用于该项专利设备的卷筒芯,法院根据尚处于讨论阶段的专利间接侵权原则判定被告行为构成间接侵权。o 美国在1952 年专利法修订时,在第271 条明确规定了间接侵权问题,此后又在1984 年和1988 年对该条进行了修订。o 继美国之后,英国、德国、法国、瑞典、冰岛、挪威、丹麦、秘鲁、日本、韩国等国家纷纷在本国专利法中增加了间接侵权条款。第二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
20、发展历程o 美国专利法第271(b)条规定:“任何积极引诱或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的人负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该法第271(c)条规定:“任何人出售专利产品或者用于使用专利方法的设备的一个主要组成零件,明知道这个组成零件是为了侵犯专利权而特别制造的,不具备除了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用途,他就负有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o 英国专利法第60条(2)规定,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在联合王国向不属于被许可人或者无权实施专利发明的人,提供或表示愿意提供任何有关发明的关键组成部分,而使发明得到实施的,如果该人明知或者应知所提供的关键组成部分适于并且旨在用于发明在联合王国实施,则同样
21、属于侵犯了该发明的专利权。第二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发展历程o 德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1)专利权的效力还在于,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本法有效的地域范围内,向无权使用专利发明的人提供涉及专利发明基本要素的手段,致使后者在本法有效地域范围内销售或供应本发明。如果该第三人知道或者显然应当知道所述的手段适于并且专门用于实施发明专利的话。o 日本特许法第101条次掲行為、当該特許権又専用実施権侵害。o Article 101The following acts shall be deemed to constitute infringement of a patent right or
22、an exclusive license:第二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发展历程o(i)where a patent has been granted for an invention of a product,acts of producing,assigning,etc.,importing or offering for assignment,etc.any product to be used exclusively for the producing of the said product as a business;o(ii)where a patent has been granted
23、 for an invention of a product,acts of producing,assigning,etc.,importing or offering for assignment,etc.any product(excluding those widely distributed within Japan)to be used for the producing of the said product and indispensable for the resolution of the problem by the said invention as a busines
24、s,knowing that the said invention is a patented invention and the said product is used for the working of the invention;o(iii)where a patent has been granted for an invention of a product,acts of possessing the said product for the purpose of assigning,etc.or exporting it as a business;o(iv)where a
25、patent has been granted for an invention of a process,acts of producing,assigning,etc.,importing or offering for assignment,etc.any product to be used exclusively for the use of the said process as a business;ando(v)where a patent has been granted for an invention of a process,acts of producing,assi
26、gning,etc.,importing or offering for assignment,etc.any product(excluding those widely distributed within Japan)to be used for the use of the said process and indispensable for the resolution of the problem by the said invention,knowing that the said invention is a patented invention and the said pr
27、oduct is used for the working of the invention as a business;o(vi)where a patent has been granted for an invention of a process of producing a product,acts of possessing the product produced by the said process for the purpose of assigning,etc.or exporting it as a business.第二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发展历程二、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28、的发展o 1894年Envelope Co.v.Albany Paper Co.案中专利间接侵权首次被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明确提出。Envelope Co.v.Albany Paper Co.,152 U.S.425(1894)o 该案专利权人拥有一项厕纸供应机专利,被告生产了专门适用于该项专利设备的卷筒芯,法院根据尚处于讨论阶段的专利间接侵权原则判定被告行为构成间接侵权。o 美国在1952 年专利法修订时,在第271 条明确规定了间接侵权问题,此后又在1984 年和1988 年对该条进行了修订。o 继美国之后,英国、德国、法国、瑞典、冰岛、挪威、丹麦、秘鲁、日本、韩国等国家纷纷在本国专利法中增加
29、了间接侵权条款。第二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发展历程三、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我国的争论保护促进技术创新 v.过度保护并阻碍社会经济发展o 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o 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o 间接侵权与帮助、教唆侵权o 专用部件o 明知第第三三部分部分 专利间接专利间接侵权侵权的典型案例的典型案例o 吕学忠等诉上海航空测控技术研究所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同步牵引机+缝纫机 上海一中院o 诺瓦提斯公司诉重庆新原兴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重庆一中院o 晋江市安海柳峰汽车配件工贸有限公司诉肖宗礼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福建高院第三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o张委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
30、中民初字第2534号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1259号o“分体式冷热水机组”的发明专利权人张委三于2007年1月22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诉称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热水机组侵权产品。o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对比,原告购买的约克公司制造、销售,八方一鸿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除缺少一个制冷连接管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原告专利的上述必要技术特征相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约克公司随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中已经明确给出了该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技术教导,所以可以得出安装制冷连接管是被告产品使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
31、部件的结论,故本院认定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内。第三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o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箱中缺乏制冷连接管这一部件,但是,构成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箱体上均预留了用以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接口,而约克公司随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亦给出了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明确教导,而且,缺少制冷连接管的被控侵权产品无法实际运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本身实际上并不缺少制冷连接管这一必要技术特征。o 约克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缺少制冷连接管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技术方案并未落入了张委三的专利的保护范围故不构成直接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在此前
32、提下,本院对约克公司关于因张委三没有证明直接侵权的发生因而约克公司亦不构成帮助侵权的上诉主张亦不能支持。第三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o 施耐德电气公司诉正泰集团公司、北京华云正泰技术服务经营部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2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72号o 案情:施耐德公司系“辅助跳闸单元与多极断路器单元相结合的组合式断路器”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一个带有辅助跳闸单元的组合式断路器,该跳闸单元,特别是一个接地故障或并联跳闸装置,可以与一个多极断路器单元邻近和联接,该断路器单元具有多个并列级。被控侵权产品为正泰公司生
33、产的 NB1L-40 电器产品,该产品是将一个跳闸单元与一个单极断路器相联接,适用于工业、商业、高层和民用住宅等各种场所。第三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o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辅助跳闸装置与单极断路器相联接,并非与多极断路器相联接,因此并未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o 虽然正泰集团公司实施的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但其说明书内容表明,被控侵权产品存在辅助跳闸装置与多极断路器连接的方式和型号,并有关于多极断路器型号及安装、使用说明的介绍内容。故被告正泰集团公司的行为系诱导购买其产品的用户实施涉案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正泰集团公司在主观上有诱导、教唆
34、他人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他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因此,被告正泰集团公司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第三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o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间接侵犯专利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o构成间接侵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应限于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专利的关键部件、且该部件无其他实质用途。正泰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作为一种漏电断路器,有其专门的适用范围。虽然在该被控侵权产品说明书中存在辅助跳闸单元与多极断路器联接的图示、型号
35、和介绍,但仅此尚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专门为侵犯本专利权而制造的专用品,也不能证明正泰公司主观上有诱导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故意,用户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和多个单极断路器后并不能将其组装成具有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产品,施耐德公司也不主张产品说明书和图示构成间接侵权。o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判并驳回施耐德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三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逐段发光电缆线案o 原告殷永江诉被告上海科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高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5号o 殷永江系名称为“依次逐段发光的场致光缆线”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两被控侵权人科润公司和科炎
36、公司在未得到专利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o 原告要求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必须通过特殊的驱动器驱动才能实现依次逐段发光的效果。而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仅是发光缆线,并不包含驱动器,故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直接侵权。第三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o 但是,被控侵权的发光缆线在使用驱动器进行驱动时,通过不同的驱动方式,既可以实现原告专利要求保护的依次逐段发光的效果,也可以实现常亮、闪动发光等其他发光效果,也就是说被控侵权发光缆线可以用来实施专利。o 在此情况下,要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还需要判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间接侵权。本案中,由于产品1、产品2的技术特征a
37、1、技术特征a2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产品1、产品2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由于产品1、产品2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两被上诉人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不直接侵犯上诉人的涉案专利权。第三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o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根据一审、二审庭审中的演示以及紫图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产品1、产品2在使用驱动器进行驱动时,通过不同的驱动方式,既可以实现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依次逐段发光的效果,也可以实现常亮、闪动发光等其他发光效果。由此可见,产品1、产品2在通过不同的驱动方式驱动时,既可能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也
38、可能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产品1、产品2并非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部件。o其次,本案中并无证据可以证明两被上诉人明知产品1、产品2可以用于实施涉案专利,仍然故意诱导、怂恿、教唆他人实施涉案专利,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被上诉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他人实施涉案专利的故意,亦无证据能够证明两被上诉人明知他人准备实施涉案专利,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因此,两被上诉人制造、销售产品1、产品2的行为亦不构成教唆、帮助侵权。第三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o 原告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东骏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08)中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 民事判决书、(2007)珠中法
39、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o 2007年6月,原告以珠海市阳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婴儿车置物盘之连接装置”专利权为由,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阳光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涉案童车的配件由本案被告东骏厂提供。庭审中,被告要求追加东骏厂为本案被告,法院没有采纳被告请求,并作出(2007)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阳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第三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o 2008年原告以东骏厂构成专利间接侵权为由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决东骏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专用配件“旋转可乐架”、“选装按钮”
40、、“可乐架连接座”等童车配件并赔偿经济损失。o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作为珠海阳公司生产、销售的侵权童车配件的提供者,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作为一个童车配件生产商理应查阅有关童车的专利保护情况;原告注册资本雄厚,生产规模大,且被告与之经营地点同处一镇区,所以有理由确定被告知道其所生产、销售的童车配件为原告上述专利产品的必备配件。o 客观上,被告参与帮助了珠海阳公司的直接侵权行为,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第三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o廖洪云与深圳市展昊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中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广东省高院(
41、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73号民事判决o廖洪云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为移动电源,而廖洪云公证取证的被诉侵权产品为移动电源外壳,双方均确认该移动电源外壳不是移动电源产品,购买者要获得移动电源产品还需购买零部件并加以组装,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展昊德公司制造、销售移动电源外壳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廖洪云的外观设计专利权。o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移动电源外壳的外观设计与廖洪云专利设计相同,且被诉侵权产品移动电源外壳在配合其他零部件完成组装后所形成的产品为移动电源,与廖洪云的专利产品种类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移动电源外壳在配合其他零部件完成组装后,该移动电源产品落入廖洪云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三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典
42、型案例o 展昊德公司将移动电源外壳销售给生产移动电源产品的厂商,客观上引诱了生产移动电源产品的厂商将移动电源外壳以及采购的其他零配件加以组装,生产移动电源产品,从而导致生产移动电源产品的厂商对廖洪云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直接侵权;展昊德公司主观上明确知道其制造、销售的移动电源外壳是移动电源产品的专用零部件,购买者购买该零部件后将用于组装移动电源产品,却疏于对是否侵害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履行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引诱侵权。展昊德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展昊德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证据不足,应对其引诱侵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展昊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根据案情酌定赔偿2.5
43、万元。第三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o二审法院:教唆、帮助等间接侵权行为以行为人主观明知为构成要件,且须存在直接侵权人为条件。廖洪云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展昊德公司将移动电源外壳作为专用部件提供给了哪一具体的经营主体,并且后者使用该外壳制造了移动电源产品。本案不存在展昊德公司之外的直接侵权人。o展昊德公司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移动电源外壳。该移动电源外壳是构成本案专利产品移动电源的零部件,两者产品种类相近,存在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比较的基础。从本案专利“移动电源”外观设计专利图片可知,本案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视觉效果完全由其外壳体现。本案被诉产品移动电源外壳是完整的,即使装上内部元器件以后其外形也不
44、会发生改变,足可将其与本案专利进行比对,以确定被诉设计是否侵害本案专利权。经比对,被诉侵权移动电源外壳与本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并无差异,已经构成直接侵权。二审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张晓津张晓津 2017年年 1月月 8日日 北京北京 网络环境下专利侵权中网络服网络环境下专利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网络交易平台引发的纠纷网络交易平台引发的纠纷一、著作权纠纷:o 梦芭莎 v.麦考林 服装图片o 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 v.淘宝网 音像制品o 中国友谊出版公司 v.杨某、淘宝网 图书o 知钱(北京)理财顾问公司 v.王超、淘宝网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 第一部分 网
45、络交易平台引发的纠纷o 香港迪志文化出版公司、上海世纪出版集团v.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原价港币85000元的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被易趣网卖家李某以人民币60元价格公开拍卖。上海二中院认为,两被告作为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既未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权行为,也没有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两被告对于卖家李某的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为制止侵权行为,易趣网站制定有知识产权权利人认证方案,提醒卖家对网上拍卖的物品的合法性负责,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权利受到侵犯后也可通过认证方案的规则向易趣网举报,因此两被告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46、不构成侵权。第一部分 网络交易平台引发的纠纷二、商标权纠纷1、域外相关案例(1)美国 Tiffany Inc.v.eBay Inc.576 F.Supp.2d 463(S.D.N.Y.2008)600 F.3d 93(2d cir.2010)法院认为,应由权利人承担维护品牌的责任,eBay不承担责任。The jeweler failed to satisfy its burden on all of its claims.The law was clear:it was the trademark owners burden to police its mark,and companies l
47、ike the marketplace could not be held liable fo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based solely on their generalized knowledge that trademark infringement might be occurring on their websites.第一部分 网络交易平台引发的纠纷 The marketplaces use of the jewelers marks did not suggest sponsorship or endorsement by the jeweler.A
48、ccordingly,the marketplaces use of the marks on its homepage was a protected nominative fair use.The jeweler alleged that hundreds of thousands of counterfeit silver jewelry items were offered for sale on the marketplaces website.The heart of the dispute was who should bear the burden of policing th
49、e jewelers valuable trademarks in Internet commerce.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nd websites like the marketplaces created new ways for sellers and buyers to connect to each other and to expand their businesses beyond geographical limits.The court was not unsympathetic to the jeweler who i
50、nvested enormous resources in developing its brand,only to see them illicitly and efficiently exploited by others on the Internet.Nevertheless,the law was clear:it was the trademark owners burden to police its mark,and companies like the marketplace could not be held liable for trademark infringe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