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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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律、法规主要内容第一节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其由来第二节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职业病防治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劳动法 5.消防法 6.工伤保险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安全生产法的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2006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胡总书记又把安全生产方针加了一句“综合治理”,由原来的8字方针,改为12字方针,现在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第一节 国家安全生

2、产方针及其由来1.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与周恩来总理密切相关。第一次:1957年,周恩来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第二次:1959年,周恩来总理视察河南省井陉煤矿时指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第三次:1960年,我国第一艘万吨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1987年4月,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长、劳动保护处长、矿山监察处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长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

3、和劳动保护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2.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特别是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作为生产劳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对于各级领导和管理者来说,就是要牢记“以人为本”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还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只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去进行生产,决不能不顾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去片面追求产量,降低消耗和成本。“预防为主”就是要把事故预防、职业危害、职业病作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重点和目标,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从立法执法、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

4、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防止因生产劳动过程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导致事故、职业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综合治理”就是安全工作并不是企业自己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涉及到与生产有关的各行各业和政府部门、中介服务机构。3.江泽民同志对安全生产的论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是1986年10月13日时任上海市市长的江泽民同志在全市消防工作会议上作的重要讲话。4.胡锦涛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论述: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的四个“必然要求”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重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强调了发展的“三个不能”安全生产方针由“八字方针”充实

5、为“十二字方针”强调搞好安全生产,领导是关键强调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三个同步”强调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注:“四个必然”: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三个不能”: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三个同步”: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5.安全生产的意义:是党和国家

6、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和条件。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6.安全生产的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五同时”原则,即企业各级领导或管理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2)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3)“三同时”原则(安全生产法第24条: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

7、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二节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对于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1.1第一章“总则”共计15条 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8、;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1.2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计28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以及对危

9、险性较大的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特殊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特别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等。1.3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计15条 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因。但是,强化外部

10、的监督管理同样不可缺少。本章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有七个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监察机关的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1.4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9条。本章主要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两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现

11、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主要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1.5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9条本章主要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等。1.6 第七章“附则”共2条2.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法共7章79条。其

12、主要内容如下:2.12.1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础管理原则的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础管理原则的规定规定a.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a.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b.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

13、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2.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a.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应当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b.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4、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c.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e.产

15、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f.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

16、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4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a.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b.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的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c.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2.5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a.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b.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

17、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c.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经国务院第52次常委会通过,由国务院34

18、4号令公布实施。全文共7章74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经营、运输登记和事故紧急救援。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4)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5)危险化学品种类,包括爆炸品、

19、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3.23.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GB13690-1992)将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危险特性分为将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危险特性分为8 8类:类:(1 1)爆炸品爆炸品 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2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

20、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a.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b.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3 3)易燃液体易燃液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怀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4 4)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

21、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5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

22、极为敏感。(6 6)有毒品有毒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进入机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7 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本类化学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 Bq/kg的物品。(8 8)腐蚀品腐蚀品本类化学品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y的固体或液体。4.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

23、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该法共13章107条,与安全生产有关主要内容如下:4.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l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l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l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l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

24、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l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4.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25、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4.3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

26、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5.1火灾预防方面的规定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27、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8、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29、、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

30、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5.2 在消防组织上的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核电厂、大型发电站、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上述、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的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5.3 在灭火救援上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

31、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6.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于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64条,与职工关系最密切的是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和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6.1 第三章 工伤认定(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

32、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6.2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

33、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3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三)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

34、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四)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个月至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35、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7.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

36、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7.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7、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8.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共有五项内容)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共有五项内容)8.1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第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第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第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第四、在班前

38、、班上不准喝酒。第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第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第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第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第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第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第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第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第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第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8.2操作工的六严格操作工的六严格第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第二、严格进行巡

39、回检查。第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第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第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第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8.3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动火作业六大禁令第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第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第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第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第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第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8.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第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第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第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第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第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第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第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第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8.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机动车辆七大禁令第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第二、严禁酒后开车。第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第四、严禁带病行车。第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第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第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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