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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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一)词源(二)词义(三)概念二、二、民民法法法n公法的救济途径:公力救济n私法的救济途径: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本章训县某村村民-第二节民法思考: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乙让甲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人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发生争议。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提前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损失了800元,发生争议。5、工商部

2、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饭店认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7、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8、公务员小李去商场卖办公用品,与商场发生争议。10、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11、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的幼儿园将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格权人格权身份权身份权生命健康权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亲属权监护权身份权第第三三节节民民法法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作用(一)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准则(一)民法基本原

3、则是立法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行为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行为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准则案案大树上,不久乙男划小船经过,甲女请求乙男将其运送到安全地带,乙男说:“可以,但你需付1000元钱”。甲女答应。乙男将甲女送到距大树300米远的高地,甲女准备下船,乙男说:“钱还没付呢”甲女答:“出门太急,没带钱”乙男说:“不给钱,我在送你回去”甲女答:“我给你打个欠条吧”甲女上岸,洪水过后乙男去甲女家要钱,甲女说钱不给,乙男向法院起诉案案钱时,楼道口有人乘凉就站着和人答话,突然从窗口扔下一菜墩正好击中甲的头部,甲当场昏死,邻人急忙将甲送医院,经过15小时的抢救无效死亡

4、。甲的儿子赶快回去找菜墩,这时菜墩已不翼而飞。问:谁应该承担责任案 例【案情】何某有一栋可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在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张某。【问题】何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原则、自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平等原则案 在德国,一个好色男人经常趁出差或旅游时偷情,气急败坏的妻子提出离婚。在丈夫承诺“今后不单独进行业务旅行或娱乐旅行”后,妻子撤诉了。此后,大概因为丈夫旧病复发原文未具体交待,这是我的合理推测又单独旅行,妻子请求法院强制丈夫履行承诺。如果你是法官,如何断案?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承诺的目的在于防范丈夫旧病复发,

5、以维护婚姻,意图无可厚非,但契约直接以丈夫的行动自由为标的,对其进行人身限制,违反善良风俗,违背了婚姻道德的本质,契约无效。四川省泸州市:一名姓黄的男子将自己的全部遗产都留给情人(张某)而没有留给自己的结发妻子(蒋妻),但由于蒋某把持了所有的财产,张某将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兑现遗嘱财产。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决?法院判 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黄某的立遗嘱行为违反民法通则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张某不能继承黄某的遗产。判决出来以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二、二、民民法法基基本本(三)公序良俗的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

6、会的一般道德。违反公序国家公序(如,避税)婚姻家庭(如,家庭暴力,婚姻法32A)性道德(婚姻法46A,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射幸行为(如,外围六合彩)经济秩序(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违反消费者、劳动者保护行为暴利行为二、民法基本则n(五)遵守法律和当的政策原则n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关系第第二二章章民民事事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内容。思考:什么是法律关系?第二章民n律律关关系系的的概概念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二、二、民民事事法法

7、律律n2 2、法法律律关关系系的的共有特征:强制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n3、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特征:平等性、权利和义务对等性、经济补偿性、意思自治性第二节民事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节民事法 分析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甲与乙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乙是买受人。2、甲在孤儿院收养了乙女孩。第三节民事法律关 一、含义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

8、律事实的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客观性与法定性(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事件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以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原无产生某种民事后果的意识,但却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为行为 课后练 1、甲为九岁小学生,一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旧金表,随即准备送交公安局。不巧,在乘去往公安局的公交车上被乙将金表窃去。乙请工匠将

9、金表进行装饰后以高价售予丙,并已经交付。丙不日病故,由丁继承丙的遗产(包括金表)。试问:本案中发生了那些法律关系?经过怎样的变动?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分别是什么?和和特特征征n1、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自然生命的人n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主体,依法法律规定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n3、特征:平等性、广泛性、法定性和不可抛弃性。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 出生时间的认定与证明(1)与母体分离、独立呼吸(通说)(2)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胎儿的权利能力L1: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瑞士民法典L2:在某些事项上,视为已经出生;法国民法典L3: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

10、(我国)l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在继承和侵权方面主要在继承和侵权方面l我国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但考虑到胎儿出生后即为婴儿,即民事主体,所以在某种情况下有法律另行规定给予保护。l继承法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自然人依法能够一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二)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分分类类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的人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11、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限限制制行行为为能能(1)原则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原则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2)例外无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例外无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许许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法律行为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法律行为 3、无无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无效无效 但纯获利益的除外但纯获利益的除外

12、 第三节 一、监护的概念与意义 二、监护的类型(一)法定监护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近亲属 对于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二)指定监护(三)委托监护 (四)遗嘱监护 案 张小成(未成年)的父母离异,后来其母杀死其父.法院判处其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小成后随其伯父张强民生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死亡.张小成在监狱中服刑的母亲肖欣迟和她的妹妹肖欣兰签定监护抚养协议,委托其对张小成行使监护权.事实上张小成一直随其伯父生活,其伯父坚持其监护权,其所在村委会也同意由其伯父行使监护权.为此,张强民和肖欣兰为争夺监护权发生争议

13、.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右列亲属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四、监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代理被

14、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1、精神病人甲在精神病医院逃出来将路人打伤,谁对损害承担责任?2、幼儿甲在幼儿园用铅笔将幼儿乙扎伤,当时幼儿教师正在电话与朋友聊天,谁对幼儿乙的损害承担责任?3、甲15岁,为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4、甲乙离婚,法院判决13岁儿子由乙(母亲)抚养,一日,儿子将他人打伤,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五、监护的(一)监护的变更(二)二)监监1.被监护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监护关系主体一方死亡监护关系主体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5、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去监护职责监护人辞去监护职责5.监护人被撤职(通则监护人被撤职(通则18A-3P)6.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第四节自 一、住所的概念 (一)住所与居所(二)住所与户籍(三)确定住所的标准 民通第条:1、公民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2、经常居住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视为住所。3、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确定邓 邓某,男,原户籍所在地是武汉市某区,1985年4月,邓某将户籍从武汉市迁出,5月去广州经商,但户籍并没有迁入广州市,6月与宋某结婚,宋的户籍所

16、在地是广州市某区,后来两人生下一男孩。1986年3月,邓某抛下宋某和孩子,离开广州,去向不明。1986年12月,宋某得知邓某居住在珠海市某区,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邓某离婚,并向邓某所要孩子的抚养费。(二)法人是和自然人平行的另一种民事主体,是一些社会组织并 由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义务主体。法人是一种由法律所拟制的“人”,和自然人一样享有人格,赋予其以主体的法律地位。二、法人(一)法人是社会组织 这是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既可以是自然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存在和活动。二、法人(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只有具备法

17、人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三)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1 1、独立的组织:、独立的组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彼此独立;法人的组织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二、法人 2 2、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的其他财产。3 3、独立的责任: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独立的责任: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者不承担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者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依法成立 1、内容合法 2、程序合

18、法(1)特许主义(如机关法人)(2)许可主义(如学校)(3)准则主义(如公司)(4)强制主义(如工会)三、法人(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条件和保障。1、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2、最低财产限度。这里的经费,主要是针对实行预算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说的。三、法人(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学理上的法人分类一、学理上的法人分类二、立法上的法人分类二、立法上的法人分类五、法人(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同的法

19、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同始于法人2.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受法人宗旨的限制法人的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 3.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来实现第六节其他 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

20、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 1、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由个人所有 自主经营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1)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2)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3)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3、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一)合伙的概念和特点(一)合伙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联合体。个人合伙合伙人事先未订立书面协议,有口头合伙协议并且经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该口头协议具有效力。二、个 2、特点、特点(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21、(3)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联合体(4)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二)合伙人的出资(二)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出资,否则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合伙人必须出资,否则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法16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二、个 合伙人的出资是全体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缴付的出资总和。出资部分归合伙人个人所有。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的经营积累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个(三)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1)合

22、伙协议约定(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或合伙人一致通过 2、合伙盈利的分配权 3、退伙的权利 二、个 (四)合伙人的 义务 1、按 合伙协议约定出资并维护合伙资产的统一 2、承担合伙的债务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出资额为限 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需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二、个(五)入伙: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1、接受原合伙合同 2、除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六)退伙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

23、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一节民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双方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一、单方、双方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成立时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依据成立时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是否(依据是否互为给付)互为给付)三、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事行为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要件(依据民事行为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要件)四、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24、依据民事行为成立时是否需要法定形式)(依据民事行为成立时是否需要法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口头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二、书面形式三、三、推定形式推定形式四、四、沉默形式沉默形式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形式合法为以下几种:n1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判断案例:A事件,B事实行为 1、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2、甲在家,发现院子里跑来

25、一匹马,于是喂养起来,两天后马主人来寻马,要求甲返还马匹。3、甲到商场,看到照相机,标价格为1000元,物美价廉,实价10000元,后商场发现,要求补差价,发生纠纷。4、甲到商场,看到照相机,标价格为10000元,实价10000元,买之。案 1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问:该案应如何处理?第第二二节节无无效效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26、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二)效力特征:1、绝对无效 2、自始无效 3、当然无效第第二二节节无无 二、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民法通根据民法通则第则第5858条,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条,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种类: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种类:1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 2欺诈、胁迫并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并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第第二二节节无无 3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4 4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

27、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 5内容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内容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6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7 7其他无效的民事行为其他无效的民事行为第第三三节节可可撤撤 一、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概念和效力特征(一)概念:可撤消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消权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一)效力特征:相对无效(如果被法院撤销就无效,如果不被法院撤销就有效。在法院撤销前已经生效,但法院的撤销裁判具有溯及力第第三三节节可可撤撤 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59

28、 条及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变更、撤消的民事行为有 以下五种: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胁迫而事实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第第三三节节可可撤撤 三、撤消权 1、撤销权人 2、撤销权应当在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超过5年的撤销权消灭第第四四节节效效力力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效力特征(一)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第第四四节节效效力力(二)效力特征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变为无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

29、变为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被有权人追认的开始生效,被有权人拒绝的开始无效。在有权人追认前效力不能确定。第第四四节节效效力力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四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4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第第四四节节效效力力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确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其效力确定须经由以下途径(一)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1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常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追认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即成为生效的民事行为。其行使应采取明示方式。第第四四节节

30、效效力力 2.权利人放弃追认权的或经交易相对人催告不予追认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自始不生效。第第四四节节效效力力 二、相对人行使撤消权善意相对人有权于明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缘由后,通过行使撤销权,使该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该项撤销权为形成权,权利的行使应在追认权人追认权之先,否则撤销权的行使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第第五五节节附附条条件、件、期期法律行为原则上自成立起生效,但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因素有条件、期限和负担三种。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第第五五节节附附条条件、件、期期(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的法

31、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定或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亦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中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第第五五节节附附条条件、件、期期(二)条件特点 1、必须是将来尚未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是否发生为当事人不能准确预料。3、必须是可商定事实,法定事实不能作为条件。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不能以违反法律的或道德的事实为条件。第第五五节节附附条条件、件、期期(三)条件的种类1延缓条件:也称生效条件,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2解除条件:又称失效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已

32、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条件消灭。此外条件又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单一条件和复合条件等。第第五五节节附附条条件、件、期期(四)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 条件的成就约定的客观事实出现 条件不成就约定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恶意促成条件的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 恶意阻止条件的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第第五五节节附附条条件、件、期期 二、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第第五五节节附附条条件、件、期期(二)期限的特征 1期限所指明的事实虽然尚未发生但是将来肯定要发

33、生。2期限是当事人任意约定的,法定期限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期限 3期限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第五五节节附附条条件、件、期期(三)期限的分类 1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或生效期。指所附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2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或失效期,是指所附期限到来时,使一个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丧失其效力。此外期限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第第六六节节无效民 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也能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但是这种法律效果并不符合行为人的愿望,凡是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凡是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经全部履行的或者已经部分履行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

34、3、收缴财产案 甲与乙约定,甲向乙订购当归、地黄、罂粟、虎骨、三七等其他中药材的合同。甲与乙订的合同有无问题。?第第四四义的行为(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直接代理)(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民事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产生的代理;(二)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三)指定代理,是基于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产生的代理。第第四四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产生的代理;n1委托授权与委托合同的关系n2正确掌握转委托条件n3.转委托的法律后果第第四四n(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n事先没有取得被代

35、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代理除外。第第四四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n无权代理的类型有:(1)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权已消灭后的代理。第第四四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n1自己代理n2双方代理n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谋取利益,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第第四四代理人没有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4)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1)发生有效代理的效力。(2)

36、表见代理人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善意相对人主张撤销时被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第四 四、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四 2.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5)其他原因 第四 3、下列情况中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37、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本本训训 甲因援外工作两年,将自有的4间空房,委托好友乙看管,乙未经甲同意,就将其中的两间租给丙,另两间租给丁,租期分别是2年和1年,后经请示甲,委托丙向丁代收房租。1年后,丁因租期届满而搬出,丙经乙同意,又将该2间房屋租给戊夫妻,租期8个月。丙仍向戊收取房租,戊住进半年,甲因援外工作提前完成而返回,因甲一家自己要住,于是要求丙和戊腾房,遭到丙、戊的拒绝。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的要求?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

38、失请求司法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n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社社会会正正常常的的经经济济秩秩序序2 2、督督促促权权利利人人尽尽快快的的行行使使权权利利3 3、有有利利于于人人民民法法院院正正确确处处理理民民事事纠纠纷纷第五章用用范范围围(二)二)胜胜诉诉权权与与诉诉权权(三)三)法法定定状状态态权权利利与与义义务务-自自然然状状态态权权利利与与义义务务(四)四)具具有有严严格格的的法法律律强强制制性,性,当当事事人人不不能能延延长长也也不不能能缩缩短,短,更更不不能能放放弃弃(一)一)诉诉讼讼时时 1、适用于、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

39、求权 2、少数、少数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 3、非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非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胜诉权与诉权(二)胜诉权与诉权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当受理,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但原告的胜诉权消灭。但原告的胜诉权消灭。(三)(三)法定状态权利与义务法定状态权利与义务-自自然状态权利与义务然状态权利与义务 超过诉讼时效,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实体权利(权利本身权利本身)不不消灭。义务人可以自愿履行。并且不得消灭。义务人可以自愿履行。并且不得反悔反悔 返回返回 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

40、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3/2003/三三/29)/29)A.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B.B.应予受理,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庭审理后确应予受理,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庭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C.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请求D.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

41、定驳回起诉起诉返回返回第二编第二编 物权法物权法第六章第六章 物权总论物权总论第七章第七章 所有权所有权第八章第八章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第九章第九章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第十章第十章 占占 有有 总论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概述物权概述 一:概念 物权物权 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权利。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具有排他性权利。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定物的排他支配权。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条第条第3款规定:款规定:“本法所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42、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征 对世性对世性 支配性支配性 特定性特定性 绝对性绝对性 排他性排他性 表现为:表现为:三、物权的客体(一)物权的客体问题概说1.物权客体学说 只能是有体物 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权利 有体物及“法律上可得支配的自然力”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法律上可得支配的空间、能源与自然力(拟制物),还可以是权利。(赞同此说)2.物权法规定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二)物的概念和特征(二)物的概念和特征1.物的概念物的概念应将应将“物物”与与“物权客体

43、物权客体”相区别。相区别。广义上的物广义上的物 指物理学意义上的一切物。指物理学意义上的一切物。狭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 指人身以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指人身以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2.2.物的特征物的特征表现为:表现为:存在于人体之外;存在于人体之外;有体物;有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具有特定性具有特定性 (三)物的分类(三)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单一物、结合物、

44、集合物 可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可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 消费(耗)物和不可消费(耗)物消费(耗)物和不可消费(耗)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有主物与无主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原物与孳息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1.近现代各国民法上的物权种类近现代各国民法上的物权种类2.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物权种类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物权种类 包括包括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质权、取水权

45、、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权、留置权。物权的种类一、自物权和他物权一、自物权和他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四、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四、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支配效力一、物权的支配效力对物的控制、占有对物的控制、占有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二、物权的排他效力自物权的排他性自物权的排他性他物权的排他性他物权的排他性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1、优先权表现、优先权表现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先物权优先于后物权先物权优先于后物权 租赁关系、共有关系中的优先权租赁关系、共有关系

46、中的优先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 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偿效力的债权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四、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绝对原则(一)物权绝对原则 一物一权一物一权 (二)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的种类法定;)物权的种类法定;(2)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法定 三、物权公示原则三、物权公示原则2.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公示方法动产动产 占有占有 交付交付 不动产不动产 登记登记 二、所有权的内容二、所有权的内容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所有权的积极权能w(1)占有

47、权;()占有权;(2)使用权;()使用权;(3)收)收益权;(益权;(4)处分权)处分权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的权能三、所有权的限制三、所有权的限制 三种限制三种限制 所有人的容忍义务所有人的容忍义务 不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积极的作为义务积极的作为义务物权法物权法第第7条规定: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所有权取无权处分人经原所有人的同意占有其财产n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或已完成交付。2受让人为善意且

48、有偿取得。五、所有权取力:原所有人丧失对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受让人成为新的所有权人;对于遭受的损失,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损失。(二)拾得遗失物(二)拾得遗失物 概念:概念: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有的事实。成立条件:成立条件:(1)须有拾得的行为;()须有拾得的行为;(2)标的物须)标的物须是遗失物。是遗失物。效力:效力:(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2)保管义务;()保管义务;(3)必)必要费用请求权;(要费用请求权;(4)有条件的报酬请求权(失主悬)有条件的报酬请求权(失主悬赏时)。赏时)。物权法物权法1

49、09条条-113条。条。(三)发现埋藏物(三)发现埋藏物概念:概念: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并予以占有的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成立条件:成立条件:(1)须有发现行为;()须有发现行为;(2)标的物)标的物须为埋藏物;(须为埋藏物;(3)须是所有人不明之物。)须是所有人不明之物。效力:效力:物权法物权法114条。参照拾得遗失物处理。条。参照拾得遗失物处理。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2.特点(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 人或者使人或者使用人用人(2)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是相邻各

50、方行使不)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3)内容十分复杂)内容十分复杂(4)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三、相邻关系的种类三、相邻关系的种类 1.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通行关系 2.建造、修缮建筑物及管线铺设关系建造、修缮建筑物及管线铺设关系 3.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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