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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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提升泊车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依据省定价目录(2018)规定的定价权限负责制定本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收费行为依法进

2、行监督。发改、住建、交通、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收费管理的原则和形式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四)鼓励单位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

3、制定: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车站、公路客货运站、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4.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公益(用)停车设施。(三)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市

4、场调节价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1.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2.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第三章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其机动车停放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第七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业主的需要。第八条“具备协商议价条

5、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多数业主同意”,是指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九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包含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

6、服务收入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其余部分由共用(有)业主共同决定共享或返利方式。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用中列支。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

7、)所有。第十条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不能合同约定协商议价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或不能明确区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策或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一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

8、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车位、车库,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且未达到多数业主同意的“三供一业”、“老旧小区”等政策性改造小区,物业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向本小区业主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划定小区停车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并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第四章差别化收费管理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

9、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引导停车资源合理利用。第十四条根据不同区域停车供需差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区域类型,实行级差收费,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城市中心区、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城市周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对不同机动车停车设施的政策导向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资源性质、设施类型,实行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等差别收费政策,逐步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调控机制。机

10、动车停车设施,是指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建设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设施,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包括车行道停车位(含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和人行道停车位(含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本级公安部门划定收费停车位和免费停车位。第十六条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

11、车辆类型,按照占用停车设施面积大小、占用车位数量等资源占用情况,实行差别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一)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第十七条根据城市道路的通行高峰、拥堵时段和机动车停放时间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采取超基本计时单位且达到规定加价时长后累进的收费办法,限制机动车停放时间,引导机动车车主合理选择时段行驶,有效调控公众出行停车需求。基本计时单位和规定加价时长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自08:0

12、0时(含08:00时)至22:00时,夜间自22:00时(含22:00时)至08:00时。第五章收费条件、计费方式和免费情形第十八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具有合法产权、使用权或管理权限的场地,设有收费公示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第十九条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计费方式。专用停车设施对本单位、本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实

13、行计时、计次和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等方式计费。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以计时为主的计费方式。计时收费由基本计时单位收费和规定加价时长累进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计时单位收费和规定加价时长均包含本数。计费方式分为日间计时、计次和夜间计次、免费等。机动车临时连续停放的,累进收费实行按最高限价封顶收费的政策。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等车辆;(二)各类停车设施连续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三)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的持有本人驾驶证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四)公共停车

14、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利用公用充电设施正在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五)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新能源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2:00时(含22:00时)至08:00时停放的车辆;(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停放的车辆;(八)在免费停车位停放的符合规定的车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停放的车辆。第六章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行政事业单位独立办公场所、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周边路段设置免费停车位。鼓励国家机关、公用企

15、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面向公众开放停车设施和免费停放。政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布局尽量多设置停车场所。第二十二条鼓励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以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提供服务。错时提供服务的,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第二十三条优化“三供一业”、“老旧小区”等政策性改造小区周边道路交通资源,在符合交通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利用周边机关单位院内、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路段等场所设置夜间限时免费停车泊位。第二十四条国家有关机关查封、扣押的机动车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第二十五条对私自设立停车设施进行收费的行为,由

16、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并取缔。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设施(位),收费收入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明示停车设施类型、所在位置或统一编码、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及规定浮动幅度外加收不合理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对不出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收费发票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单独审批。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如遇国家、省、市政府出台政策规定与此办法相冲突的,从其规定。本县其他停车收费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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