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有限公司 章 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 (公司名称) 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 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注册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住宿、餐饮、旅游、度假、商务接待、 会议、活动、拓展、培训(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 的为准)。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
2、目,应依法向 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公司改变 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公司股东一次性 缴清,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石爽 身份证号码 :自己填 出资方式 :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
3、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4、)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 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 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
5、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6、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 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 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7、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 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 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
8、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 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
9、成立清算组对 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 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 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