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5篇【第1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制度(一)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三)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四)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相关内容进行设计并审查。(五)建设项目
2、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煤矿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六)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煤矿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煤矿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 20 个工作日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组织外单位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八)对验收过程中查出的问题,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完善。(九)煤矿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第2篇】某工厂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专篇设计管理制
3、度1、目的为了做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前期职业病危害项目控制工作,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评价及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控制效果评价相关工作提出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某工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3、工作职责3.1设备部是本单位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从可研报告、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等环节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审验组织工作,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3.2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前期设计专篇与评价过程的监督管理;4、工作
4、内容4.1设备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4.2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严格按照 “三同时”的管理规定,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健康安全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4.3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健康安全专篇
5、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4.4要求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意见设计,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4.5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5.1编制依据;4.5.2项目概况;4.5.3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4.5.4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性能及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
6、施;4.5.5根据生产车间职业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4.5.6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4.5.7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投资概算;4.5.8存在的问题和建议;4.5.9结论。4.6建设项目在委托设计时,应同时向委托的设计单位提出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和职业健康安全专篇编制要求,并负责落实。4.7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到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组织整改。4.8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设备管理部、集团公司提交建设
7、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必须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5、工作记录5.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5.1.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5.1.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5.1.3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资料;5.1.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5.1.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5.1.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5.1.7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5.1.8安监、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01 第60号);6.2建设项目职业病
8、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49号令);6.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6.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6.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6.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6.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6.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6.10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制(gb935-1989);6.1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6.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9、(gb50243-1997);6.13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 5817-2009);6.14高温作业分级(gb_t4200-2008);6.15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6.16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t4208-2010);6.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第3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制度(一)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10、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三)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四)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相关内容进行设计并审查。(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煤矿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六)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煤矿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煤矿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 20 个工作日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组织外单位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
11、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八)对验收过程中查出的问题,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完善。(九)煤矿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第4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职业健康安全事故。2、 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3、 职责3.1技建部门3.1.
12、1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归口管理。3.1.2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检查和督促工作。3.2安监部门3.2.1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监控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验收。3.2.2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3.3各相关部门负责由各相关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和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管理与监督。4、 内容和要求4.1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4.1.1可行性研究与设计阶段a) 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技建部门应督促编制单位进行职业危险与危害的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以专门
13、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b)在初步设计中,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4.1.2施工阶段a) 安监部应监控建设项目中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采购,安装和施工,索取相关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并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b) 在施工过程中,技建部门应经常检查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督促施工方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c)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完工后,技建部门应会同施工单位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4.1.3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a) 建设项目竣工后,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应与
14、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使用单位做好试运行记录。b) 试运行期间,安监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关设备,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和检验,并将试运行期间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运行效果,有关监测检验数据和问题予以记载.对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情况,技安监部应督促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整改。c)凡国家强制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技改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验收评价,获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向有关卫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和办理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验收批文。d)未强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价的一般建设项目,安监部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技术施工设计中职业健康
15、安全设备和装置的要求,以及试运行中各种监测和检验数据,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e) 在验收中提出的意见,安监部应督促设计或施工单位迅速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形成整改报告,并将整改报告提交验收审批部门。【第5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所有新建、改造、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第三条 管理职能
16、1.计划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满足要求后下达工作令,组织项目实施。2.安全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及报批手续的办理;委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参与可行性方案论证;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3.施工阶段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监督管理按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要求进行落实。4项目所在单位应参与可行性方案论证。5.各相关部门协助项目所在单位督促、落实本部门所负责任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四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定义: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第二章 管理
17、程序第五条 当建设项目实施时,计划部门应组织成立含“三同时”相关业务人员的项目组,全权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验收等工作。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计划部门在拟定新项目时,应保证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划。2.安全部门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有必要可邀请其来现场查看选址。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计划部门负责编制或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报告中应有职业健康安全的篇章。2.安全部门及项目所在单位应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可行性研究报编制完成,安全部门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单位,根据需要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安
18、全预评价报告及其他评估工作。3.安全部门根据编制好的预评价报告书等资料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文件。4.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计划部门应及时通知安全部门上报审批,办理修改后的审批手续。第八条 设计阶段的“三同时” 管理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有职业健康安全专篇,具体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报告书及预审、审批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2.初步设计审查必须按照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相关方参加,并将初设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取得设计审查审批文件。第九条 施工阶段的管理1.项目负责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
19、对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安全要求,并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方安全协议。2.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对施工阶段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以及施工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及安全,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3.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的落实,并监督施工质量,实现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竣工的目标。第十条 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1.试生产运行三个月后,由安全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经评价机构现场查看和监测后,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2.评价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兵器装备集团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二)项目负责单位与安全部门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由兵器装备集团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并取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方可正式生产运行。第三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环境安全保障部。